剛買的房子天花板漏水,上面住戶不配合建商處理 |
發表者:chinshon 發表數:-17 IP:61.231.163.* | 2004-04-06 19:2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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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請問大家應如何處理,或有法律條文可依循處理 |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173.161.* | 2004-04-06 23:07:59 |
你看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第六條不得拒絕---- 所以你可以要樓上住戶讓你進行修漏但是要先確認的是樓版 出問題是你造成的還是樓上住戶?還是建商?因為建商的問題作不好 然後要樓上住戶比如拆掉木地板修補..因為也會牽涉到損害賠償問題 ..可能要到縣市政府調解或是法律訴訟..因為樓版共有的要是建商要 出錢修沒問題但要是你要樓上分攤時那就要看處理部分是人為比如你 或是樓上住戶還是建商偷工減料施工不當蜂窩孔矽漏水還有樓版龜裂 因為當初灌好漿沒有養護...先釐清問題然後選擇是當材料處理.. 底下的你可以看看要是對方無全部讓你修補要不你就寄存證信函 ...或是鄰居不要商感情告來告去可以找縣市政府調解或是你在說說 看讓樓上的了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 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 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 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 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 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 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 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 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 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 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 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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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bill 發表數:-17 IP:61.228.80.* | 2004-04-06 19:49:47 |
你就放話說,以後他家馬桶或是水管不通,也不要來找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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