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層屋多屬違建 經查報後需拆除,但是建管處會主動查 |
發表者:HALA 發表數:-17 IP:211.76.98.* | 2004-03-01 23:0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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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買夾層屋的,我目前也買了,但是我看到最近的新聞 |
回覆者:Hala 發表數:-17 IP:61.218.64.* | 2004-03-02 14:13:48 |
夾層屋的消費風波再起,民意代表忙著突擊檢查,主管官員 也忙著撇清責任,強調違規夾層屋的取締不易,幾年前鬧得 沸沸揚揚的混亂場面再度上演。事實上,時過境遷,相關法 令已經為執行公權力的官員加持灌頂,對於夾層房屋買賣的 陷阱與弊端也有所規範,但就是有人願意蹚這個渾水,如果 此刻再有執法不力現象,官員難辭其咎。 利用挑高樓層製造另一個夾層居室,是許多花不起錢買大坪 數的購屋消費者難以抗拒的誘惑,部分建商看準市中心區地 價、房價高不可攀,再度以夾層屋為號召,獲得消費者青睞 實不足為奇。 仔細算一算,買夾層屋不見得划算,除了每坪單價較高之 外,安全風險也比較高,對整棟大樓的結構也有潛在的負面 影響。暫且拋開此問題,當室內違建的夾層屋重出江湖,官 方該如何應對? 幾年前以「登錄、列管」方式讓違規夾層屋就地合法化的作 法,嚴重斲傷公權力,絕對不能重演;6月5日由總統公布的 建築法修正案,是公務員唯一的執法準則。 這項新法令要求建築物領取使用執照後,若有變更使用的需 要,必須向建管機關提出申請,以夾層屋為例,除非是依法 設計的夾層,其餘二次施工搭建的夾層違建,都可先開罰 單,並可連續處罰,若屋主不限期繳罰款,即可移送行政執 行署強制執行,不論由建管機關強制拆除或代拆(由屋主付 費),都有清楚的作業流程。因此,此刻沒有法令不足或執 法困難的問題,只有展現魄力與否的問題。 這是我朋友看到告訴我的,我現在感到苦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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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98.* | 2004-03-02 02:15:09 |
呵呵不會主動查是目前法令但你就不要的罪人不然有人舉報 是一定要拆的而且政府法令目前在推動就是房屋買賣移轉 時可能要檢查你房子有沒有違法夾層...所以自住可以萬一 要轉手將來會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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