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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寓修繕問題
發表者:jimmy6637  發表數: IP:114.198.169.* 2011-07-19 14:46:31

請教大家一下,可否提供意見
1.我現在住的公寓是傳統30多年以上的老舊公寓
裡頭都是木頭隔間,我住4F,頂樓有加蓋
2.因為漏水問題,想一併整修4F和加蓋的5F,並重新裝潢,4F想做磚泥隔間,5F想把地板挖開以及窗戶重做(漏水問題)
3.想在4F和5F間做室內梯
請問,我有啥法令需要注意??或是需要鄰居簽同意的!?

回覆者:albee 發表數: IP:123.240.231.* 2011-09-24 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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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ahaadesign 發表數: IP:111.81.100.* 2011-09-08 02:10:03
回覆 jimmy6637 於 :2011-07-19 14:46:31 的發言內容

請教大家一下,可否提供意見
1.我現在住的公寓是傳統30多年以上的老舊公寓
裡頭都是木頭隔間,我住4F,頂樓有加蓋
2.因為漏水問題,想一併整修4F和加蓋的5F,並重新裝潢,4F想做磚泥隔間,5F想把地板挖開以及窗戶重做(漏水問題)
3.想在4F和5F間做室內梯
請問,我有啥法令需要注意??或是需要鄰居簽同意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8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建築法]
第 73 條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
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屋頂平台法規上屬防火避難平台,即使是公寓無管委會狀態下,實際上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用部分。

因此,你須再思考一下決策方向
1 一般傳統觀念大家會認為屋頂使用權或其加蓋建物是歸屬頂樓戶所有。而若依法開住戶大會備詢下層各區分所有權人表決時,是否會另有變數呢?(或許有人略懂爭取保障權益時)
2 若走法規路線,今年4月1日起[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修訂執行,更加配合建築法來規範各類建築無論公有/供公眾/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皆需申請室內裝修申請,而樓板開口屬變更構造,何況是屋頂樓板開口,動則皆需進行[建築使用變更]手續將十分複雜及附加之委託建築師費用及各式規劃/申請費等額外預算。

以下參考今年4月1日修訂執行之部分條文: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第 5 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第 22 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
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

第 23 條 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 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四、室內裝修圖說。
前項第三款所稱現況圖為載明裝修樓層現況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位置之圖說,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第 24 條 室內裝修圖說包括下列各款:
一、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
二、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三、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四、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五、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第 25 條 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
建築師簽證負責。

第 2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應就下列項目加以審核:
一、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
二、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第 33 條 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
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報施工,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准予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
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回覆者:dange-serv 發表數: IP:59.115.7.* 2011-09-05 22:36:24
以自住的原則,
30年以上的舊公寓 若頂樓外觀需做更動 法令上是可以拍照問題點後
送審以翻修名義是OK的..
於情理上,在裝潢動工前通常也都是會和鄰居打聲招呼..以做好敦親睦鄰的好鄰居囉..

打內梯 要注意不能傷及主結構 一般說法 最好靠近主粱邊
漏水問題,原因有幾種: 外牆龜裂滲入 or 牆內線管破裂 or 水管破損 必需找到真正的問題原因做徹底解決,
就需現場查看 找出漏水問題

在台北市違建管理法上,在房屋修繕上的規定是這樣的:

•老舊房屋及既存違建得在原規模、原材質及原範圍內修繕。且其因老舊朽壞、火災、天
然災害、施工損鄰致半毀,持有證明,或因配合本府工共公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
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確有結構安全之虞,必須拆除重建者,得以非鋼筋混凝
土構材或非鋼骨構材,依原規模修復或復建。


•市民欲申請修繕(建)時,應先填具「臺北市老舊房屋及既存違建修建登記表」向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隊申請登記,該處於受理後即派員現場勘查,並予拍照存證。市民並應於會勘後備齊下列證件申請登記:
1.建物所有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謄本。(國、公有土地另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3.因老舊朽壞申請修復或復建者應檢具「臺北市老舊房屋及既存違建涉及老舊朽壞等建築物勘查認定表」。
4.土地產權無糾紛具結書。
5.公寓大廈位於頂樓部分應檢具直下方樓層區分所有權人1/2以上之同意書。(不含修繕人本身樓層)
6.建物修繕(建)圖說。
7.屋頂或露台應檢具「臺北市老舊房屋及既存違建申請修建安全證明書」。
8.建物現況照片。
9.建物使用性質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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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albee 發表數: IP:123.240.230.* 2011-09-05 21: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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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fb_1000010 發表數: IP:114.42.186.* 2011-07-22 13: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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