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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公告未載明 免負擔積欠管理費
讀者來函
志忠詢問:有關標得法拍屋之後,前屋主所積欠的管理費,是否一定須由承受人來負責繳清?或是只須負擔自取得所有權時起之管理費?如果是,是否依法有據?
回答
104法拍屋總經理籃茂山說,前屋主積欠管理費由何人負擔,須視拍賣公告記載內容,若公告載明:「拍受人應繼受執行債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債務」,或其它同義條款,應由拍定人負擔。但有此公告的情況很少。
若拍賣公告中無管理費負擔之記載,管理費屬前屋主與管委會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拍定人由「拍定日」開始負擔管理費,建議可與管委會協商,意思一下,幫前屋主繳納1~2個月的管理費,日後按時繳納管理費,表現入住該社區的誠心。
值班專家
籃茂山小檔案
現職:
透明房訊機構104法拍屋總經理
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教師
世新大學推廣教育部教師
經歷:
透明房訊經理
從事法拍屋18年經驗
教授如何標售法拍屋15年經驗
學歷:東吳大學商用數學系
資料來源:籃茂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