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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蹟容積移轉放寬 建商大利多 ## ■ 記者梁任瑋/台北報導【2005/11/22 經濟日報】
攸關建商投資成本的「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近日大幅修正,營建署將鬆綁古蹟容積移轉範圍,由區域計畫地區的同一鄉鎮、市,放寬至同一直轄市、縣市,這對在寸土寸金的台北縣市推案建商而言,將可降低開發成本。
營建署打算修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主要變革包括刪除可移出容積須扣除古蹟已建築容積的規定、將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範圍由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鄉(鎮、市)放寬至同一直轄市、縣(市),藉此增加古蹟容積的市場競爭力,鼓勵古蹟所有權人辦理容積移轉,提高其保存意願。
此外,古蹟容積移轉計算公式,營建署參考都市計畫法規定,將修正計算公式有關「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用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以更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第一項「等值移轉」精神,兼顧送出基地毗鄰土地不屬於可建築用地的情形。
目前最常使用古蹟容積移轉的建商,多半是以高價取得國有地的開發商,因為土地成本高,所以必須透過容積移轉提高可銷售的房屋面積,降低開發金額。
營建署官員說,此次修正案若正式通過,對台北市建商來說,以往古蹟容積移轉的限制將縮小,對台北縣建商而言,以前三重市的古蹟不能要移轉到板橋市,現在放寬後,將不再有區域的限制,對整體營建業應該是利多。
過去經常使用古蹟容積移轉的元大建設總經理黃仁勇說,由於台北市容積可移轉的古蹟已不多,他建議台北市政府應該要比照台北縣,開放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才符合目前營建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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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30204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