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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3點法規簡單說明:
1.室內任何裝潢 裝修行為應由有專業技術人員施工
2.(樓高6層以上的集合住宅)是指住公寓任何一層樓或 大廈 純住宅 室內裝修(裝潢)都應向縣市政府申請 由專業技術人員簽章送審
3. 裝修無專業技術人員施工或送審至少罰6萬
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Ø室內裝修行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Ø民國84年第六次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室內裝修行為納入建築物使用管理範疇。
Ø85年5月29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新頒)
Ø母法→建築法第77條之2
ü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
ü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
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
ü業務範圍及責任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適用範圍及定義
Ø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Ø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室內裝修重點規定
建築法第77條之2第一項
Ø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Ø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Ø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室內裝修重點規定
建築法第77條之2第二~四項
Ø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Ø違反第77條之2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室內裝修法定專業用語定義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建築法第5條 :
Ø建築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惟實務上為便於細分,內政部特於64.8.20.以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訂頒「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Ø總樓地板面積在300㎡以上之理髮(容)場所。
Ø建築物供作證券交易場所使用。
Ø指定供托兒所用途使用之建築物。
Ø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
Ø網路資訊服務場所營業面積150㎡以上。
Ø樓高6層以上的集合住宅,其中任何一樓層室內裝修,均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何謂「室內裝修業」
Ø「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需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Ø「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需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Ø「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需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Ø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備具申請書,檢附前項規定之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其名稱並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之重點解說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之資格
Ø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
ü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1.領有建築師證書。2.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21小時以上者。
Ø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
ü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ü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21小時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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