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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應注意 避免權利受損
發表者:cherry  發表數:54 IP:163.29.35.* 2010-07-22 15:16:09

居住品質的提升,是一般人的理想與目標。政府為了避免民眾被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造成賣房子所得的錢不夠買新房子,特別規定於出售舊屋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貼補買新房屋土地總價款的差額。反之,先購買新房地再出售舊房地也可以適用。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指出,民眾辦理重購退稅時,如果是先購買新房地2年內再出售舊房地,若購買新房地完成登記日當時,舊房屋沒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或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情形,就會發生購買新房地時,舊房地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就是未持有已供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那就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的規定。縱然嗣後舊房地出售時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然不能辦理重購退稅。
該處表示,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是政府的美意,民眾進行租稅規劃時應注意法條的相關規定,以免喪失節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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