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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新規定自99.1.1起實施
發表者:cherry  發表數:54 IP:163.29.35.* 2010-04-12 10:52:56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公布,自99年1月1日生效適用,土地所有權人適用現行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可無限次數適用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出售都市土地不超過1.5公畝(約45.4坪);非都市土地不超過3.5公畝(約105.9坪)。
二、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土增稅稅率為累進稅率,分別為二十%、三十%及四十%,自用住宅用地則可適用十%優惠稅率,原本一生只能適用一次,第二次換屋就得適用一般稅率,而「一生一屋」則在符合條件下,可不限次數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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