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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不再使用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駛
發表者:cherry  發表數:54 IP:163.29.35.* 2010-04-12 11:04:49

您知道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算的嗎?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您,您的車輛如果長期不使用、老舊不堪使用或是有失竊的情形,可檢具相關資料向監理機關申請停駛或報廢,該處就會停止課徵使用牌照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接獲民眾表示車輛已年久失修不堪使用,或因長期出國不會使用車輛,卻仍要負擔使用牌照稅,實在不划算,向該處申請停徵使用牌照稅。但因車籍異動屬監理機關職權,民眾在向監理機關申請停駛前,依法還是要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近來常發現民眾請人代辦車輛報廢手續,但車牌卻被查獲遭他車移用,而被處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因此提醒民眾,當您的愛車不再使用時,一定要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補貼之回收機構代為廢棄處理,並妥善保管回收機構發給的「廢棄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一旦被查獲車牌被移用時,就可以檢附資料向該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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