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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使用牌照稅4月1日開徵 除信用卡外 其它繳款方式免收手續費
發表者:cherry  發表數:54 IP:163.29.35.* 2010-04-12 11:07:35

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99年使用牌照稅於99年4月1日開徵,徵期至4月30日止,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持有使用牌照稅稅單的納稅人按時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該處表示,現行繳稅管道有代收稅款公庫繳納、長期約定轉帳納稅、電話語音轉帳繳稅、自動櫃員機繳稅、便利商店繳稅、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稅及信用卡繳稅等7種。除以信用卡繳稅方式尚需按發卡行庫收費標準由納稅人負擔繳納手續費外,其餘繳款方式納稅人均免負擔手續費。

除郵局外各金融機構皆有提供代收本市各項地方稅款服務,且亦可以用即期支票於金融機構繳稅,請納稅義務人在該支票受款人處填註「限繳使用牌照稅」字樣,背面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如支票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者,並應背書。若您所持繳款書稅額在2萬元以下,3月27日起可到全家、萊爾富、7-ELEVEN及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稅。該處提醒您記得向店家索取交易明細表及於繳款書加蓋店章。也可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如您以電話語音轉帳繳納請撥打電話號碼412-6666或412-1111服務代碼166#。如以信用卡與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https://paytax.nat.gov.tw)繳稅並依指示操作。該處表示,您亦可以辦理長期約定轉帳納稅,辦理一次,年年適用,您可以將繳款書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填妥存款人資料寄回所轄分處,辦妥後該處將於繳納期限最後1日才由帳戶扣款繳稅。該處提醒民眾轉帳納稅應於稅款開徵2個月前申辦,未於2個月前申辦者,自次期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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