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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變更使用應申報
發表者:cherry  發表數:54 IP:163.29.35.* 2009-11-05 10:57:34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依不同的稅率按月課徵,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儘速於變更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改課;該處指出申請變更日期在當月份15日以前,當月份起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但在當月份16日以後才申請者,就只能自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納稅人應把握時間儘速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該處進一步表示,房屋稅率分為住家用1.2%、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房屋不論是自己住或出租供他人住家使用,都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反之,如果做營業或營業倉庫使用,就必須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因經濟不景氣,原作營業用之房屋如停止營業,房屋空置時,則視該房屋使用執照用途別而定,如為住宅用途,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為辦公室或店舖用途,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舉例來說,王先生所有位於臺北市的房屋,原本出租給甲當公司使用,97年9月初該公司結束營業後,該屋就出租給乙當住家使用,王先生98年的房屋稅是從97年7月至98年6月為止,因此98年的房屋稅會因申報時間不同,可能會有以下3種情形:
一、於9月15日前向稅捐處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則98年的房屋稅會有2個月按營業用稅率,10個月按住家用稅率繳納。
二、9月16日才向稅捐處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則98年的房屋稅會有3個月按營業用稅率,9個月按住家用稅率繳納。
三、如果當時未向稅捐處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則98年的房屋稅12個月都是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如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打該處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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