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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遺失應即時報案
發表者:cherry  發表數:54 IP:163.29.35.* 2009-11-05 10:58:35

不知道您是否有遺失車輛的經驗?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您,由於使用牌照稅是按使用日數計徵,而遺失之車輛以警察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所記載之遺失日之前為使用期間,但遺失超過15日始報案者,以報案日15日前為使用期間。因此當您愛車遺失時,在懊惱之餘,可千萬記得要在失竊之日起15日內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該處將自失竊之日起停徵使用牌照稅。

舉例來說,如果您的愛車在98年7月1日遺失,必須在98年7月16日前向警察機關報案,那麼您的使用牌照稅可自98年7月1日起停徵;但如果您延遲到98年8月16日才報案,只能自98年8月1日起才能停徵使用牌照稅,平白多繳了1個月的稅款。

該處進一步提醒市民,當車輛尋獲時,也必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牌照手續,恢復課稅,否則一旦使用道路被查獲,除了被補徵稅款外,還會裁處稅額2倍的罰鍰,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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