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遺失應即時報案 |
發表者:cherry 發表數:54 IP:163.29.35.* | 2009-11-05 10:58:35 |
//版主內容 ?>
不知道您是否有遺失車輛的經驗?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您,由於使用牌照稅是按使用日數計徵,而遺失之車輛以警察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所記載之遺失日之前為使用期間,但遺失超過15日始報案者,以報案日15日前為使用期間。因此當您愛車遺失時,在懊惱之餘,可千萬記得要在失竊之日起15日內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該處將自失竊之日起停徵使用牌照稅。 |
※ 本討論文章係由該作者擔保其合法性,不代表本網站之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