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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債權人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應繳納之服務費每案由500元調降為250元。 近來資訊技術發展與時俱進,相關作業成本也跟著降低,為據實反映相關成本,減輕債權人負擔,財政部檢討修正「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於98年10月29日發布生效,自該日起,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向債權人收取之查調服務費由每案500元調降為250元。又如查調同一債務人2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該處進一步表示,凡經申請查調,無論有無查得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已繳交之服務費均不予退還。由於本項作業為全國連線跨區服務,債權人可就近向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或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服務櫃臺申請查調,隨到隨辦,立即取件。如尚有其他問題,可撥打該處電話:23949211轉181、18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