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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自住之房屋設戶籍,是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2‰稅率之必要條件。近日媒體報導屋主搬離海沙屋,得多繳4倍稅的訊息,臺北市稅捐處特予澄清說明。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擁有土地就負繳納地價稅的義務,一般土地之稅率為10‰至55‰,但為減輕自用住宅用地者的租稅負擔,稅法特別給予2‰優惠稅率;又為防杜濫用,明確定義及必須具備以下5項條件:
(一)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要在該地設立戶籍登記。
(二)房屋不可以出租,也不可以營業。
(三)土地所有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
(四)房子與土地必須是同一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的。
(五)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700平方公尺。
該處進一步說明,一般用地稅率不是只對營業用的土地課徵地價稅,只要不符合自用住宅等特別稅率規定者,就必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也就是說,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稅法所給予的優惠稅率,並非所有納稅義務人都可以享受,即使土地上的房屋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但因未辦竣戶籍登記或違反「一處」自用的條件,甚或超過自用土地可適用的面積限制時,還是必須按一般用地稅率累進計徵地價稅。據瞭解,媒體所報地點為設有管理員的社區,仍有設籍居住該地的民眾,已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至於報導中的個案,經該處報請財政部解釋,該部核釋海沙屋在未拆除改建前,如其全戶戶籍已遷出,與現行稅法有關自用住宅之規定不符,仍應依法課徵地價稅。
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如地上建物拆除改建而將戶籍遷出,必須在拆除日戶籍尚未遷離該地,則拆除改建期間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新建房屋已核發使用執照後,就要按其各層、各戶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民眾持有海沙屋因無法居住須拆除改建,但是在房屋拆除改建前已將全戶戶籍遷出,就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條件,應自戶籍遷出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表示,稅法如有不合理的部分,會建議中央修正;但在現行法令規定下,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是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首要條件,該處特別呼籲,納稅人如要戶籍遷徙時,請多加留意是否損害減免稅捐的權益,如不符合規定時,記得主動向該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徵地價稅,以避免日後遭稅捐處查獲而被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