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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通知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發表者:cherry  發表數:54 IP:163.29.35.* 2009-11-05 11:01:56

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回復說明稅額計算方式或經辦案件進度的公文,屬於觀念通知性質,不是行政處分,不能作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的標的。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不服被核定的稅額,可以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至於對非核定稅額的行政處分(如:核定房屋稅課稅面積、稅率、退稅、免稅等。),可以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提起訴願。經過訴願決定後如仍有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對該處回復申請人說明課稅的方式或告知案件處理進度的公文,是不能提起行政救濟,因為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官署基於公法上之權力,就特定事件所為積極或消極的意思決定而發生一定的效果者,官署所為告知經辦事件進度或課稅方式的通知函,並不生法律上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亦非核定稅捐,依法不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該處提醒民眾,在收到稅額繳款書或否准退稅、免稅的公文時,如有不服應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如果只是稅務諮詢的案件,不生法律上效果,對稅捐稽徵機關回復的公文,不能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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