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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房屋雖然自己居住,但由姐妹設立戶籍,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本市常有民眾雖然土地已申請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因為考量小孩學區就讀,將自己的戶籍遷到學區附近,只留自己兄弟姐妹的戶籍在該地,結果被稅捐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徒呼負負。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明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要件,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縱然土地所有權人實際仍居住該地,但未符合上開要件,即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又依民法第967條規定,稱直系血親者,為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而土地所有權人的兄弟姐妹為非直系血親,係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即為旁系血親。所以,該地如果只有旁系血親的戶籍還是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因故有遷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戶籍必要時,請記得至少要留下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個人的戶籍在自用住宅上,避免因不符合前開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而被該處查獲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