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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債務清理條例應建立配套措施
更新日期:2007/06/24 00:07 記者:韋伯韜
這幾年「卡奴」這名詞對台灣人民來說已不陌生,「房奴」則方興未艾,姑且不論卡奴房奴的產生原因,是因為過度消費還是確有需求,是因為政府放縱還是銀行貪利,目前最重要的事,是要解決雙奴帶給國家經濟、治安和民生等問題,以及一條條寶貴生命因此消失的人倫悲劇,大家應勇敢面對問題,而非只去追究責任。要解決卡奴所產生的問題並非容易之事,雖然近年來,各界已開始漸漸重視,但似乎沒把它當作「人命關天」的事情優先處理,力道不足思慮不周,令人遺憾。
政府自去年四月一日起為了抑制持卡人過度消費,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提高五倍,從原本的至少要繳百分之二,提高到百分之十;部分銀行還為了要提醒卡奴謹慎理財,同時提高違約手續費以及信用卡預借現金的手續費。這些作法只做到避免「卡奴」人數增加的「預防」,對於已是「卡奴一族」的成員來說卻無所幫助。解決問題需要多方的協助,政府、銀行和卡友三方,以理性和宏觀的態度來面對問題才是。
自1999年7月亞洲金融風暴發生以來,企業金融獲利縮減,本國銀行轉而衝刺消費金融業務,過度行銷的結果,雙卡發卡量爆增。金融監理機關卻未及時糾正銀行發卡浮濫之惡習,消費者亦欠缺良好理財觀念而過度舉債,銀行不當催收或委外催收,造成暴力討債事件頻傳,不少債務人不堪負荷而舉家自殺,或鋌而走險。此外,雙卡呆帳嚴重,導致銀行虧損,縮減消費金融業務,直接衝擊民生消費並影響我國經濟發展。
要解救卡奴並解決卡債潛藏危機,金管會和銀行公會回應社會要求,積極建立債務協商平台並加強監管催收行為,除此之外,關心債務家庭的社福團體與各界人士共同推動研擬個人破產機制,讓一時失足的卡債族有信用重生的機會。從消費金融發展環境來看,美日德等先進國家,皆有訂定消費金融退場機制。因此訂定此條款是維護個人基本生存權與建立消費金融退場機制的基礎與必備法案。站在法律觀點,殺人犯都要輔導自新,為何在財務上犯錯的人,不能有自新機會?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於2007年4月4日通過「清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一讀,金融產業對此版本有重大歧見,認為會遏遏殺產業生機。為了避免立法進度再生波折,由二十多個社福團體組成的「個人債務及破產法案推動聯盟」,於6月2日舉辦「催生債清法 六二大遊行」活動,訴求立法院能夠儘速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法」,解決債務更生。經由朝野政黨、卡奴自救團體及銀行公會多番較勁折衝之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終於在6月9日獲立法院三讀通過。
債務清理條例適用積欠銀行一千兩百萬元以下無擔保債務的卡奴,包括更生及清算兩項程序,如果債務人仍有能力還錢,就不宜走入清算程序。不論是透過債清法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即使免除部分債務,但代價不菲,已嚴重損及個人信用,未來求職、貸款均會受影響,生活也受嚴厲約束,所以不能只見其利不見其害而一錯再錯。雖然許多銀行擔心債清法上路帶來的衝擊,但由於三讀通過的新法與原來的草案已有明顯出入(尤其是取消掉允許債務人可在長達十年的更生期間只支付利息無須還本的自用住宅特別條款),權利義務規範明確嚴格,並未偏袒債務人,而且公告之後有九個月的緩衝期,對於國內金融業的實質衝擊可望降低。
然卡債族大多對債務清理法的全貌始終不清楚,對個人破產機制產生不切實際的虛幻期待。根據金管會統計,去年初開始的債務協商機制,迄今總額達三千三百多億元,債務協商人數達廿七萬人,繳款率目前下降到八四%以下,近期未依期還款的毀諾率更直線上升。其中必有許多人認為一旦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就可回頭走更生程序,這是錯誤的,法已明定已完成債務協商者,不具聲請資格。這類幻想與挑戰還有多,立法只是處理問題的開端,沒有相關完善的配套機制出現,貿然實施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會養成債務人不負責任的心態,徒然增加道德風險。香港破產法實施期間,破產金額就已經遠超過211億港元,台灣如果沒有做好相關配套措施,恐怕金額必不會少。
要根本解決卡債族問題,讓弱勢卡奴有「更生」的機會,只有從教育做起,推廣信用至上的理財觀,降低非理性債務的發生,而非通過「債務清理條例」就可立即解決。社會弱勢理應受到保護,保護的原意並非一味給他們魚吃,而是應該教他們怎麼釣魚。擬訂任何法令都要思考對社會風氣的影響,如果沒有好的配套措施,貿然實施債務清償條例,對整體社會的危害相當大,在國外甚至有民眾利用此法作為有錢不還的藉口,甚至認為是理財的工具或政府的福利,這應作為我們的借鏡。政府的態度應堅決,即刻研擬新穎宣導計畫,強化大眾教育,宣導在聲請破產前的其他選擇、各項清理債務方式的權利義務比較及其對個人經濟社會生活的影響、信用無價與正確的理財觀等,並須強調聲請破產是最後的手段,是讓個人實在無力償債時的快速退場機制,絕非免債的捷徑。以免借錢不還的心態蔓延擴大,不僅使金融業的信評惡化,甚至使銀行緊縮信用,導致地下金融的再度崛起,將向銀行借錢逼成有錢人的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