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比根本在修法 |
發表者:無忌 發表數:3190 IP:122.146.145.* | 2009-09-26 09:3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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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06/128/1qjds.html |
回覆者:無忌 發表數:3190 IP:122.146.145.* | 2009-09-26 09:44:18 |
http://tw.stock.yahoo.com/news_content/url/d/a/090904/1/1nsgl.html 建商全聯會:公設非虛坪 政府應引導揭露資訊 2009/09/04 19:52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009年9月4日電)監委糾正內政部長期漠視建築法規,讓建商灌水公設形成虛坪。建商全聯會秘書長于俊明表示,建商依建築法規興建公設,並非徒設虛坪,政府應該引導交易資訊揭露,才是保障消費者。 于俊明表示,「公共設施」是隨居住機能與因應安全需求而生,均屬使用執照所載依規定須施作的合法項目,非建商憑空灌水;而且依民法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設在性質上屬於「增進主物效用」的從物,與專有部分在使用性質上具有一體性。 于俊明指出,建物產權登記範圍 (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及內容,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均已要求完整揭露;況且成屋的公設及附屬建物等資訊,已見諸建物登記簿謄本,都是可以參考的重要依據。 他說,公設項目、分攤比例及所有權的劃分,均應揭露於契約當中,讓購屋者選擇,才是真正保護消費者;政府的職能應著重在引導「交易資訊」揭露,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而非就合法建築項目誤解為「虛坪」。 至於監委提及雨遮和陽台面積被灌水一事,他強調,陽台具有完備建物使用機能(如洗衣、晾衣、熱水器、空調設備空間等)以及避難功能;良好的雨遮設計是節能及開窗自然通風所需,具有綠建築功能,在「建築技術規則」上均有規範,建商不能任意擴張。 他強調,若是減少雨遮和陽台的計算面積,可能還會提高房屋單價。例如房屋共50坪,每坪30萬元,其中主建物33坪、附屬建物5坪、共有部份12坪;若取消陽台、雨遮,單價可能提高至每坪33.3萬元。 結果卻造成消費者購屋單價提高,所購房屋沒有陽台、雨遮;在容積總量管制下,取消陽台、雨遮,民眾居住範圍更狹小;即使施作未登記的陽台,因為陽台未經登記為專有部分,購屋者無法確定產權,且不能排除他人干涉,以致在「產權歸屬」、「使用管理」以及「轉售、設定抵押的交易安全」上,均產生極大的困擾與紛爭,這不是消費者所樂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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