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氣社區

公設比根本在修法
發表者:無忌  發表數:3190 IP:122.146.145.* 2009-09-26 09:37:31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06/128/1qjds.html
公設比根本在修法
更新日期:2009/09/06 00:07 【台北訊】
監委糾正內政部長期漠視建築法規的修訂,讓公設比不斷擴大。建商指出,公設比過大是老問題,許多規定早已跟不上時代,根本做法就是重新翻修建築法規,將合理空間歸還消費者。


監察委員日前提案糾正內政部長期漠視建築法規的修訂,不斷放寬限制,讓不計入容積項目的附屬建物,如陽台、雨遮等可以測量登記,增加灌水空間。


計算不同價金差很大


長期為人垢病的公設比擴大問題,監委認為,公設的計算方式沒有法制化,有的建商以主建物作為分母,有的則加入附屬建物當分母,標準不一,計算結果與買賣價金也「差很大」。


遠雄集團表示,每發生一次住宅公安事故後,社會各界就開始檢討住宅安全問題,於是要求不斷增多,法規也只好不斷調高公設,例如近期規定八樓以上要增設一座室內逃生樓梯,公設自然加大。


此外,台北市的建築規定住宅大樓每戶都要有機車停車位,而且還得在一樓,一河之隔的台北縣另有不同規定;遠雄指出,以前台灣騎機車的人口多,現在大眾運輸工具太方便,政府拚命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為何建築法規還規定每戶都要有機車停車位?


電機房要那麼大嗎?


還有,科技進步快速,許多機電設備愈做愈精巧,法規規定大樓必備的機電設備空間難道不能縮小?電信機房一定要那麼大嗎?


另外,位於大樓頂樓的室內避難空間平常用不到,只供緊急避難時使用;但問題是,若大樓發生緊急避難,人的習慣都是往下跑,儘速逃離建築物,高樓層住戶則是儘量站在陽台呼救,設法讓救難人員看見,室內緊急避難空間給誰用呢?躲在裡面不成了烤箱?安全嗎?


遠雄集團指出,問題出在涉及公共安全事務,即使法規再不合理,再跟不上時代,也沒有人敢挑戰,沒人敢揹負責任,任憑建築法規愈來愈扭曲,造成消費者莫名付出大把鈔票支付大而無當的公設,建商不斷遭責難,其實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建築法規應該要大翻修。


豪宅玩花樣形成風氣


大華建設副總經理葉正雄指出,公設比過大的問題,除了建築法規的規定外,還涉及這幾年建商都是取大面積的建地,蓋大坪數豪宅,而豪宅沒有與眾不同的公設花樣,例如兒童遊戲室、電影院、豪華挑高門廳、氣派車道、標準游泳池等,豈能稱為豪宅?在輸人不輸陣下,各個新建案的公設當然愈來愈多,而且建商希望每個建案都能成為不同時期的代表作,再加上代銷機構不斷建議在建案設計時最好多加一些特別的公設以利銷售,於是公設花樣琳瑯滿目。


難道建商不能推出只有單純法定公設,沒有花俏虛設的建案嗎?葉正雄說,回歸復古也是很好的想法,但現在的大趨勢並非走復古路線,而且公設可以登記所有權,建商不會放棄這個獲利的機會。


信義房屋企研室經理蘇啟榮說,愈是豪宅,公設愈大;一層四戶和一層一戶的建案,公設比孰高立見分曉,有財力買得起豪宅的人愈是需要那些公設。


上班族只需要小公設


但一般上班族購屋者其實最需要公設比相對低的物件,例如公寓只有樓梯,公設比低得沒話說;一般二十年左右的電梯華廈也很搶手,因為當時的建築法規沒有規定那麼多公設,因此公設比至多到二十%,真正主建物面積很實在。


蘇啟榮認為,要杜絕公設比過大的問題,除了法規必需翻修之外,計算房價的方式最好依主建物(屋主實際居住)面積計算,同時將附屬建物和公共設施的面積與價格清楚列在買賣契約上,購屋者可以明白自己花了多少錢買了多大面積的物件。

回覆者:無忌 發表數:3190 IP:122.146.145.* 2009-09-26 09:44:18
http://tw.stock.yahoo.com/news_content/url/d/a/090904/1/1nsgl.html
建商全聯會:公設非虛坪 政府應引導揭露資訊
2009/09/04 19:52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009年9月4日電)監委糾正內政部長期漠視建築法規,讓建商灌水公設形成虛坪。建商全聯會秘書長于俊明表示,建商依建築法規興建公設,並非徒設虛坪,政府應該引導交易資訊揭露,才是保障消費者。

于俊明表示,「公共設施」是隨居住機能與因應安全需求而生,均屬使用執照所載依規定須施作的合法項目,非建商憑空灌水;而且依民法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設在性質上屬於「增進主物效用」的從物,與專有部分在使用性質上具有一體性。

于俊明指出,建物產權登記範圍 (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及內容,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均已要求完整揭露;況且成屋的公設及附屬建物等資訊,已見諸建物登記簿謄本,都是可以參考的重要依據。

他說,公設項目、分攤比例及所有權的劃分,均應揭露於契約當中,讓購屋者選擇,才是真正保護消費者;政府的職能應著重在引導「交易資訊」揭露,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而非就合法建築項目誤解為「虛坪」。

至於監委提及雨遮和陽台面積被灌水一事,他強調,陽台具有完備建物使用機能(如洗衣、晾衣、熱水器、空調設備空間等)以及避難功能;良好的雨遮設計是節能及開窗自然通風所需,具有綠建築功能,在「建築技術規則」上均有規範,建商不能任意擴張。

他強調,若是減少雨遮和陽台的計算面積,可能還會提高房屋單價。例如房屋共50坪,每坪30萬元,其中主建物33坪、附屬建物5坪、共有部份12坪;若取消陽台、雨遮,單價可能提高至每坪33.3萬元。

結果卻造成消費者購屋單價提高,所購房屋沒有陽台、雨遮;在容積總量管制下,取消陽台、雨遮,民眾居住範圍更狹小;即使施作未登記的陽台,因為陽台未經登記為專有部分,購屋者無法確定產權,且不能排除他人干涉,以致在「產權歸屬」、「使用管理」以及「轉售、設定抵押的交易安全」上,均產生極大的困擾與紛爭,這不是消費者所樂見。
※ 本討論文章係由該作者擔保其合法性,不代表本網站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