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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的消費者
被不肖賤商矇騙
簽下了無法審閱的合約
住進了妾身不明房子
還在夢醒時分
對賤商提出訴訟時遭受不平的對待
更讓人心寒的
是該賤商還自以為有理的
想告公平會
不禁讓人聯想起
對岸某國的蠻橫與嘴臉
真替身為弱勢的消費者叫屈
也希望這樣的賤商
能被市場機制給淘汰
還給消費者一個舒適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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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第來亨「踢館」要告公平會
■ 記者鄭育容/台北報導
在台北市推出多宗小套房建案的新第來亨建築公司,自民國86年來,因消費者檢舉而遭公平會連續懲處十一次。向來迴避媒體的新第來亨董事長許清芳昨日召開記者會批評,公平會妨害名譽,將向公平會提出民事及刑事訴訟,確保公司權益。
新第來亨建築公司的推案多為挑高小套房,建案標榜二次施工夾層屋而遭受爭議,公平會接獲該公司退訂消費者檢舉,認定新第來亨銷售行為違反公平交易,連續十一次處罰,累計罰金達585萬元。
許清芳表示,消費者檢舉的案例僅是糾紛個案,經過司法訴訟,該公司勝訴,為什麼公平會完全不採用司法判決結果?他強調,銷售廣告中清楚載明消費者,可自行決定是否對房舍做二次施工,該公司絕無廣告不實的行為。
【記者林韋任/台北報導】對於被處分事業新第來亨史無前例「踢館」,要對公平會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公平會表示,是業者沒搞清楚法律,違反公平法挨罰,若有意見,可循行政救濟管道申訴,若想走刑事路線,「公法人無犯罪能力」,根本無法成案。
公平會代發言人陳榮隆說,目前救濟管道很暢通,若業者對處分不服,認為影響商譽,可以循正常管道提起訴願,如果公平會處分有問題,行政法院會撤回處分,自可回復業者聲譽。
不過公平會也指出,過去11次新第來亨處分案都是民眾檢舉,且都針對不同的建案做出處分,完全依職權走,就個案論。新第來亨與客戶之間的請求損害賠償官司,是民事糾紛,屬於私法的範圍,法院判新第來亨勝訴,與業者違反公平法的廣告不實處分案不相違背,這是兩碼子事。
公平會表示,如果業者不服處分,可循行政救濟管道提起訴願,至於要用民、刑事法控告公平會,公平會委員張麗卿表示,法人機關能否成為刑事訴訟當事人,過去雖有爭議,但目前傾向認定「就實體法上,公法人無犯罪能力,就程序法上,無當事人能力」,基本上刑事訴訟還是以犯罪嫌疑人(自然人)作為被告,業者要告公平會,應無法成案。
張麗卿說,業者應循行政法院體系救濟,若公平會在處分時有故意或過失,業者甚至可請求國賠。
【2005/03/16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