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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省很大-自住用地於9/22前申請可享2‰優惠稅率
發表者:cherry  發表數:54 IP:163.29.35.* 2009-09-17 10:05:19

98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繳稅前有一件重要節稅訊息要提醒您,如果您的自用住宅還沒有適用優惠稅率課徵,要把握期限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會省下4倍的稅款;如果過期申請,明年起才可以適用。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為10‰,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則必須按累進稅率計課地價稅,最高稅率為55‰。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2‰,與一般用地相差4倍以上,而自用住宅用地的必備條件為以下5項,缺一不可: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
(二)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三)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四)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五)都市土地面積以不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為限。

該處進一步表示,稅法雖然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只能一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是如果同時擁有兩處以上的自用住宅,土地面積合計未超過上述標準,則可以一處由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立戶籍,第二處以上如果有成年的子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等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辦妥戶籍登記,那就可以同時有二處以上的自用住宅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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