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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的繳納方式有三,分別為彙總繳納、大額總繳及實貼印花稅票;請納稅人多加利用彙總繳納或大額總繳的方式,以避免因要實貼印花稅票,一時疏忽未貼或銷花不符規定,而被處罰鍰所產生的困擾。
該處進一步表示,納稅人書立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如採用實貼印花稅票者,除必須至郵局購買稅票外,還可能因一次購買數量太多,沒有完全消化,而造成資金積壓;再加上,納稅憑證經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後,還要加以註銷,始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該處最近就接獲民眾的檢舉,查核發現北市XX科技公司所書立承攬契約書,雖已依規定貼足印花稅票,卻因內部人員疏忽,未依法銷花,稅額計有10萬餘元,使得該公司被處以稅額5倍罰鍰,計50萬餘元;因此,該處特別注意採實貼稅票的買賣、承攬等合約有無漏未銷花或銷花不合格之情形,如查獲違章,將依規定處以很重的罰鍰。
該處特別呼籲納稅人,彙總繳納是最簡便的繳納方式,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可向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按期或一次彙總繳納;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由立據人加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戳記,並於每單月15日前,以每2個月為一期,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持向代收稅款處繳納後,連同申報表向該處所屬各分處申報,即可完成納稅手續;在當今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可享有延遲繳稅的好處。另外,納稅人如書立非經常性之應稅憑證,其稅額巨大或憑證眾多者,亦可就近至任一稅捐稽徵分處,申辦印花稅大額總繳,以節省徵納雙方時間及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