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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就其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可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之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
該處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可提供擔保品的種類如下:
一、黃金,按9折計算。
二、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按8折計算。
三、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8折計算。
四、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五、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係以土地提供擔保者,按土地公告現值加4成估價,以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擔保者,則按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如該不動產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且存續期限尚未屆至,而納稅人所欠繳之應納稅捐未優先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受償,於計算該不動產價值時,除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告確定,且限於目前未償還之債務餘額外,仍應扣除所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最高限額債權金額後認定。
該處呼籲納稅人,雖已申請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仍應依規定繳納欠稅款,否則擔保人之財產將遭強制執行,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