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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應先繳清稅捐,然後才能分配賸餘財產,否則清算人要負清繳欠稅的責任。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很多人誤以為只有公司解散才要清算,其實,依照民法、民事訴訟法以及稅捐稽徵法規定,包括合夥及非法人團體解散,也要進行清算程序。清算時要先繳清稅捐後才能分配賸餘財產。不依照法律規定處理清算業務及先繳清稅捐,就無法完成合法清算,不發生清算完結效果。 該處強調,對於藉清算程序想要規避稅捐者,稅務單位會查核清算人有沒有依規定進行清算。在合法清算未完成前,不會同意註銷欠稅、解除出境限制及撤回強制執行之申請。 臺北市稅捐處特別提醒執行清算職務的清算人,應確實依照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在分配賸餘財產前,先繳清稅捐。即使被清算者在清算時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稅捐時,清算人也應該先按稅捐之種類,依稅法規定優先清償之順序分別繳清稅捐。否則,清算人要負清繳稅捐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