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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稅捐處大安分處表示,秉持「依法納稅是義務、合法節稅是權利、主動退稅是責任」的施政原則,並配合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公布,對於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只要有直接或間接證據足以證明,即不受5年退稅的限制,該處均會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但是,如有逃漏稅捐者,該處依權責仍應依法課徵及補稅。
某甲繼承父親遺留4筆土地,於89年間向土地所在稅捐分處以合於免稅規定為由,申請免徵地價稅及退稅,並經核定退還部分年度溢繳的稅款。嗣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實施,某甲再次向該處申請退還自74年起迄今所繳納的稅款;該處派員重新現場勘查,發現該等土地多年來部分作私人墓地使用、部分遭建物占用,已不符合減免地價稅及課徵田賦之規定,應依法改課地價稅及補稅6萬餘元,經扣除部分土地供農業使用而退還溢繳3年的稅款後,還必須補徵5萬餘元的地價稅,實是某甲始料未及。
該處特別提醒市民,持有的土地如果不符合減稅、免稅或適用優惠稅率的情形時,應即早向該處申請或申報,以免事後遭查獲而被補稅受罰。
如有其他地方稅問題,請撥2394-9211轉181或182將有專人位您解答。或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www.tpctax.gov.tw查詢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