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將如何核課土地增值稅 |
發表者:cherry 發表數:54 IP:163.29.35.* | 2009-09-01 09:5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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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稅捐處表示,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業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之規定予以刪除,因其本質屬財產權,不具專屬性質,繼承人將可代位被繼承人向其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向國稅局申報為遺產總額之「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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