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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經依法辦理寄存送達,自寄存日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該處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73、74條規定,稅捐稽徵文書若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未獲會晤本人,亦無領受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機關;若由郵務人員送達者,則可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 該處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文書如已完成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則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若民眾尚有稅務疑義,可撥打該處電話23949211轉181或182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