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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移送執行之欠稅可向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
發表者:cherry  發表數:54 IP:163.29.35.* 2009-09-01 10:11:58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如果納稅人有繳稅意願,惟因經濟確有困難,致無法於限繳期限內完成繳納義務,於滯納期滿後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時,可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經行政執行處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務必依所定期限按時繳納,分期繳納中如有任何一期稅款未依限繳納,執行處會立即廢止該項分期,並請納稅人一次繳清稅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因應景氣低迷,加速振興臺北市經濟,該處於今年初對於繳納稅捐有困難的營利事業,亦特別訂定「因應景氣低迷受影響營利事業應納98年地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除外)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以減輕企業財務負擔,協助其渡過危機,並活絡商機、繁榮經濟,該作業原則實施期間至98年12月31日止。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可撥打該處電話23949211轉181或182有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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