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內容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在我國領域內書立應貼用印花稅票之各種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就要貼足印花稅票;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再揭下重用;否則,如被查獲,除追繳本稅外,還要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以20至30倍的罰鍰。
該處表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為印花稅的課稅範圍,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貼用的印花稅票,應由納稅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註銷;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再揭下重用。該處最近就接獲民眾檢舉,發現XX工程行的承攬工程合約書上,所貼用的印花稅票部分銷花及騎縫處的章戳有重覆跡象,且紙張色澤明顯不一,經查核是將別處使用過的印花稅票,重覆使用於工程合約書,使得該工程行除被追繳本稅1,000餘元外,還被處以本稅20倍2萬餘元的罰鍰;因此,該處特別注意買賣、承攬等合約有無重覆使用之情形,如查獲違章,將依規定處以很重的罰鍰。
該處也特別提醒,為避免納稅人漏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漏未銷花、銷花不合規定而受罰;或因稅額巨大、憑證眾多不便購買、貼用印花稅票,納稅人可就近至任一稅捐稽徵分處,申辦印花稅大額總繳或彙總繳納,以節省徵納雙方時間及人力。民眾對於印花稅如有任何疑義,可以至該處網站http://www.tpctax.gov.tw/參閱,或撥打該處服務電話23949211轉181至182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