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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將如何核課土地增值稅
發表者:cherry  發表數:54 IP:163.29.35.* 2009-08-21 10:30:05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業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之規定予以刪除,因其本質屬財產權,不具專屬性質,繼承人將可代位被繼承人向其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向國稅局申報為遺產總額之「債權」。

繼承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將如何核課土地增值稅,依財政部98年8月4日台財稅字第0980404347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於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以被繼承生存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作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並得依該部96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60470號令規定,申請准用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您如需進一步瞭解有關法令規定,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上網查詢,該處網址為http://www.tpctax.gov.tw。

臺北市稅捐處大安分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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