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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說不得更改合約內容,是騙你的!
發表者:爆料  發表數:28 IP:210.68.186.* 2009-05-21 19:00:00

有網友提問:「請問大家在買預售屋時簽約時會加註那些條文來保障權益?建商說不得加註,加條文那麼他就不賣了。」

的確!消費者均是弱勢,也的確可以不買!但是知道相關法律的消費者又有多少?連小弟我也是吃了虧之後到現在才懂得法律還是有保障消費者的。只是事後的挽救,總比不上事前的預防來的好啊!奉勸要投入預售屋的消費者們,先做好功課,不要再重蹈小弟的覆轍!也祝福購買預售屋的消費者都有好的結局。

以上......請參照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有應記載而未記載,視同記載;若有不得記載而記載,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http://tw.myblog.yahoo.com/rd_house/article?mid=17&prev=35&next=16&l=f&fid=6)

若遇到不實建商,可檢附合約書影本
向消保會(http://www.cpc.gov.tw/)、公平會(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申訴檢舉,建商將會被開罰!

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五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第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http://tw.myblog.yahoo.com/rd_house/article?mid=14&prev=16&next=13&l=f&fid=6)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十五條--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http://tw.myblog.yahoo.com/rd_house/article?mid=16&prev=17&next=14&l=f&fid=6)

詳情請看 小蝦R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rd_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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