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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01大樓作為房地產建案宣傳廣告背景、在101大樓前拍攝廣告、以101大樓作為照片、明信片等有無侵權?智慧財產局指出,這些行為屬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範圍,台北金融大樓公司不能主張權利。
另依商標法「立體商標」相關規定,利用人如果只將台北101大樓作為背景說明,而非主觀上說明,且消費者不致對商品或商標產生混淆誤認的情形,台北金融大樓公司即使主張權利,也不會成立。
造型獨特的台北101大樓,近來因權利人台北金融大樓公司四處寄發存證信函,向利用人主張權利,引發立體商標及建築物著作權爭議,智慧局昨天主動召開記者會解釋相關法律疑義。
台北101大樓在著作權部分,由於建築著作是保護類別之一,著作權人享有重製權,包括照相、錄影、三度空間作二度空間雕塑等,不過,著作權法基於公益考量,訂有許多合理使用條文,其中針對建築著作,依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的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的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至於商標部分,我國於民國92年引進立體商標制度,「台北101大樓」為第一件獲准註冊的建築物立體商標,由於「台北101大樓」具識別性,智慧局已在去年7月准予註冊,且核准的商品及服務類別極多,例如玩具、化妝品、酒、文具、百貨公司等,台北金融大樓公司應在註冊後三年內使用,否則商標權將被廢止。
建築物立體商標在國內尚屬首見,未來會如何應用,是否影響侵權案件的認定,仍須視具體個案而定。例如,建商在建案宣傳廣告上使用台北101大樓圖形,如屬介紹建案附近環境的業界慣用行銷手法,且消費者也未產生混淆誤認,則不致侵權。
不過,以目前台北101大樓已使用的商品為例,洪淑敏表示,台北101大樓造型的模型玩具,因已註冊為玩具類別,若第三人未經其同意生產販售相同或類似商品,且消費者認為是台北金融大樓公司所生產或經其同意所製造,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時,則有可能侵害其商標權。
來源:中時報系/聯合報系/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