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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6 中國時報 【唐玉麟/台北報導】
房東懸掛招牌或設置網站出租房屋者,要課營業稅!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凡是個人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網站),或設有招牌,或是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只要符合任何一個要件,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且課徵營業稅與營所稅。
近來財政部屢獲民眾檢舉反應,國內竹科與南科,或是中正大學等大學校園附近,動輒有民眾以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懸掛招牌大批出租套房、隔間房屋、雅房等,從事營利行為,涉及逃漏營業稅,要求依法處理。
財政部賦稅署說,經彙整五大國稅局實地搜集資料、研商討論後,決定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出租建物,若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或是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是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者,只要符合任何一個要件者,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五%營業稅與營所稅,否則應依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所稅。
財政部官員說,若個人利用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招牌,或僱用人員,經營出租房屋者,與一般個人出租餘屋行為已有不同,實屬營利行為,應依法課徵五%營業稅。
至於部分房東,自行透過貼紅條,招攬房客者,是否要課徵營業稅,財政部官員說,此並非是大規模營業行為,不涉及營業稅問題,此屬於租賃所得,應併入個人所得總額,課徵綜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