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是什麼意思ㄋ~~~民法大翻修 頂樓可辦登記 |
發表者:小阡 發表數:56 IP:60.250.41.* | 2008-07-25 14:1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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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翻修 頂樓可辦登記 |
回覆者:CB 發表數:42 IP:203.207.10.* | 2008-07-31 10:49:11 |
"此次新增「區分所有」的規定後,10樓與1樓住戶以較多代價購買的頂樓或前院花園的權利,不僅是只有契約關係,也將擁有物權效力,從而建立完整的所有權制度。" 請問大大,「也將擁有物權效力」是什麼意思呢?是說,露台或是庭院會寫在權狀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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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air 發表數:127 IP:59.115.135.* | 2008-07-31 09:39:40 |
這跟"保存登記"無關,僅考量頂樓在物權及債權上之效力 http://tw.myblog.yahoo.com/air-ts950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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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帥過頭 發表數:1065 IP:61.57.156.* | 2008-07-25 20:28:51 |
管理權的平常說法,用使用權比較簡單明白。 | |
回覆者:帥過頭 發表數:1065 IP:61.57.156.* | 2008-07-25 20:28:12 |
此次新增「區分所有」的規定後,10樓與1樓住戶以較多代價購買的頂樓或前院花園的權利,不僅是只有契約關係,也將擁有物權效力,從而建立完整的所有權制度。 ~~~~~~~~~` 之前,有建商先要大家簽定分管協定,讓一樓管花園。 這是分開管理,跟所有權無關。 最多的分管協定是車位.合計80個車位,大家各有一位.我高興停那裡就是停那裡。 分管協定書是建商把個人各自管理一個號碼的車位,從此,我就只能停第36號車位,別人不能停此車位,這是分管協議的正確的用法,建商會交給管委會,再來的買賣就沒人提到這一份原始的協議書了,直到三十年後也沒有再提起,我停36號,賣了5次之後,還是停36號,管委會另有收車位清潔費用清單來證明,分管協議書就從此沒人提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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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帥過頭 發表數:1065 IP:61.57.156.* | 2008-07-25 20:22:29 |
房子的權利大分成三種。 一是所有權(登記名義人)。 二是管理權(房子出租出去時,管理權是租客的) 三是他項權利(典權、設定、質押等等)相關權利。 五樓頂樓(所有權)屬全體任戶所有。 管理權屬管委會所有。或大家共有 民俗上,頂樓大多是五樓在使用。不過,有他人有異議,管理權是大家的。 所以,頂樓不能鐵門關閉之,這會是妨害公共安全,讓我無法逃生。平常大家也得晒晒棉棉,抄水錶。 若是修訂之民法有涉及這一部份,頂樓就不用高興了,我看只能是重新再更明白的說清楚,頂樓是大家的,違建永遠是違建。 要是違反目前的法律及建築法規,事情會難了,不可能會過關。大家又不會全部是善良到無知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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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帥過頭 發表數:1065 IP:61.57.156.* | 2008-07-25 20:13:47 |
我想民法的修訂案是為了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裡面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設的。 我是新店台北小城的委員,我們一年至少要召開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有三分之二的屋主,及四分之三的產權.列席才能算是開會成功,可以議決授權給管理委員會理。 要十天前通知開會,要有這麼多人參加跟本就不可能,流會後,再通加開會一次,這一次只要五分之一的人及五分之一的產權就行了。 這種最高權利的會議就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現在只是給他更明確的定議而已。 絕對不會是為了違建而開脫,另有建築法律無法規避.這一條民法的位階也不夠高。所以,修此法與違建產權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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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狗臉歲月 發表數: IP:218.167.168.* | 2008-07-25 16:56:26 |
只是提案還未立法通過 難不成變成全台違建(樓頂坪數)合法大放送 法案細節也沒那麼簡單 慢慢等吧!別想太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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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帥過頭 發表數:1065 IP:61.57.156.* | 2008-07-25 14:50:34 |
回覆 於 : 的發言內容
這種制式文章類似文言文 我只能猜本意主建物加上附屬建物本來就是個人所有,常見的到的是室內空間。 共有的叫公設,共同持有。 外出,下次打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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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小阡 發表數:56 IP:60.250.41.* | 2008-07-25 14:29:26 |
如果立法院立法完成,那專屬約定的露台是否也可以辦理產權登記,請各位了解的大大幫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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