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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公設二次施工 可罰300~500萬元
發表者:大塚愛  發表數:54 IP:59.120.199.* 2008-05-26 13:13:56

應該很多建案有類似問題,建商通常也以住戶當初在合約中同意二次施工為由推卸責任,有了這篇報導就算討不回公道,也得讓建商痛一下.

原文摘自一蘋果網路,蘋果日報5月24日有刊登如下

建商公設二次施工 可罰300~500萬元

讀者來函
讀者張小姐來函詢問:2年前在台北購買預售屋時,銷售人員說未來陽台可自行外推,但簽約時不能載入合約中,因為此屬非法行為,購屋後,當找師傅來外推陽台時,建商卻說正面戶別不能外推,會破壞建物外觀,且夾層施作會遭到拆除,但建商卻將後棟餘屋的陽台外推再銷售。
另外,當初規劃公共設施設在2樓,施工期間,建商要更改公設位置,因此簽立合約異動,但現今交屋入住後,公共設施卻還在施工,且為二次施工,與當初買賣契約不符合;但如果住戶依法檢舉二工遭到報拆,建商只須花費原公設造價的一半回饋給管委會,如此減少建商的工程造價,對建商反而較有利。
目前許多住戶與建商都有紛爭,建商表示,每坪願多花2萬元買回已售出戶別,但市價已不只建商開出的價格,現在不知道除了退讓賣出外,還有什麼方式可確保住戶權益?

回答
中信房屋支援服務處法務資深專員鐘運凱:陽台外推本就屬違法行為,張小姐若自行外推,確實會有即報即拆的風險;而依公平交易法,建商若先銷售建案的一部分產品,另一部分陽台外推再行銷售,此舉是違法的行為,已購住戶可向公平委員會申訴,對建商制裁,但對住戶本身沒有較大的實質幫助。

陽台外推 違法
張小姐指出的公共設施問題,首先應查明變更後的合約,合約上載明的公設完工期是在何時,若依據合約的時程來看,應在交屋前完工,則張小姐等住戶可找消保官向建商追討遲延違約金。另外,須釐清回饋管委會的決議,是否當初合約上早有載明,或只是住戶猜測與傳言,若為合約早有載明,或屬與管委會已決議的事項,則只能依約而行。
但若尚未決議,建商不能只支付工程造價的一半給管委會,住戶可申請民事訴訟,建商應將未完成金額全數給付,而建商施行二次施工,可判處300~500萬元罰鍰。建商目前提供買回售出戶別的和解方式,建議張小姐若因價錢不滿意,可向建商協調售價,若不接受買回,則可依情況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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