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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 簽約
來源:崔媽媽基金會
1. 簽約前,可要求房東出示房屋權狀及身份證以確定是屋主本人。 2. 房東若不肯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可將承租地址抄錄,至地政事務所查詢該屋址之屋主資料,以確認簽約人是否為屋主。 3. 考慮租金價格相對於屋況是否合理。 4. 若價格談妥,決定承租後,應在付定金時,要求房東開收據。收據的內容應包含:出租地址、房東姓名、訂金金額、房東姓名、身份證號、預定起租日期及付訂日期,以免房東收了定金後,又拒絕承認出租。(附收據參考表格見50頁) 5. 定金支付金額多寡,雖無規定,但仍以租金的1/10為佳(租金不超過一萬元者,以不超過1000元為佳),避免因反悔定金全數被房東没收,而造成生活壓力。 6. 民法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因此看屋時若發現房屋有缺陷,則儘可能事前在租屋契約中載明修復的權責,及雙方在修復費用的分攤方式,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7. 若承租對象為二房東時則需特別小心,以免將來二房東與房東解約時招致自己的權益受損。向二房東承租時,應注意的事項有: a. 二房東與大房東的租期是否即將到期。 b. 二房東與大房東簽定契約中,是否註明不得轉租、分租條文。 c. 二房東如果欲提前搬走,記得向二房東要回押金。 8. 在契約中預留提前解約的條款(如扣一個月押金),以免住不滿意又無法搬家,或提前搬走卻面臨房東沒收全數押金的慘劇。 9. 根據《土地法》第99條規定:「擔保金(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房客不妨據此法條適時向房東爭取合理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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