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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的生活公約
來源:崔媽媽基金會
甲君、乙君、丙君、丁君4位同學合租一公寓,應房東要求,在簽約同時也簽了一份「生活公約」作為租賃契約的附件,當時同學們覺得規定並不嚴苛。 房東的「生活公約」是這樣的:1.勿畜養寵物。2.勿帶異性回宿舍過夜。3.保持客廳、廚房、浴室等公共環境整潔。4.勿打牌或是聚眾喧嘩。5.違反以上規定,每次罰款新台幣500元。 後來,學期中,4人皆因課業及社團忙碌,無暇整理居家環境,也會晚歸及帶其他異性同學回宿舍聚戴L夜。後來,房東告訴他們現在的行為已違反「生活公約」的內容了,如於勸告後未改善,每違反1次,就要罰500元。 結果,1學年下來,4位同學被罰次數達20次,累積金額為10000元。因為同學們不願缴此違約罰金,所以,房東決定將同學們的押金拿來充抵。但同學們覺得不公平,認為生活公約的內容不合理,而且,大家都認為那只是「寫著玩的,沒有法律效力」,希望學校協助他們向房東要回押金,這樣在法律上有理嗎? 【評評理】 「生活公約」的法律效力: 在本故事的例子,「生活公約」,是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於簽訂租約時所同意,且列為租約之「附件」(視同契約條款內容的一部分)、或者直接記載於契約條款(特約條款)中;只要其內容有履行之可能、且不違反法律之強行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者(通常會由雙方簽名,或於附件黏貼之騎縫處簽章,以示同意),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均應認有法律效力,房客如有違反即應受違約之處罰。 然而,如生活公約,房客簽約前所不知,或是房東於簽約後單方訂定(未經房客同意)者,即不得認為係雙方同意之契約內容或構成契約之一部分,應無法律之效力,不得用以拘束房客。 簡言之,「生活公約」的制定,只要房東能取得每一位房客的簽名或輒馴H示同意,這份生活公約對每位房客就有法律上的拘束效力的。 生活公約的意義,在於維持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及品質,罰則(違反約定之處罰)只是一個避免房客破壞生活公約的方式,金額實不宜過高。 房客既然事先知悉且簽名同意生活公約,房東自有權利主張違反生活公約之罰款金額: 房客既然已經簽名同意生活公約(包括違約金的罰款金額),房東依約行事;房客不認帳,且要求房東返還全數押金,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如果經由教官等訓輔人員的協助溝通,但房東堅持不願意返還部分金額時,房客恐怕只能夠當作是花錢買經驗。 【租屋小叮嚀】 1. 我們要提醒的是,契約只要合於法律規定的要件,經過雙方當事人簽名,就是一份有效的契約。甚至雙方未簽書面契約,僅有口頭約定,也是有效的契約。所以,在簽任何文件時,都要秉持著一份謹慎的態度,不能夠開玩笑的。 2. 租約簽訂前,房客對於房東特別提出來的要求,務必要仔細考慮這些規定是否能夠遵守,再決定是不是要簽約承租。 3. 房客對於生活公約的內容,應對照於自己日常生活方式,看看是否符合,對於難以達到的部分,請與房東溝通修改,日後才不會因此原因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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