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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違約了
來源:崔媽媽基金會
小娟初次在外租屋,想租一個單純只住女性的環境,所以找房子的時候都會特別詢問房東:「是不是只租女生?會有異性留宿嗎?」運氣還不錯,看了一間與房東同住的房子,房東也是女性,洽談時還特別強調是自己在管理,當然不會有異性進來留宿的問題,而且在契約中也特別寫下〝異性不得留宿〞的規定,於是小娟便放心的住進去了。 沒想到,幾天後房東竟開始帶男朋友回來過夜,本以為只是一時偶而的狀況,忍一忍就算了,可是一個禮拜過去了,房東的男友竟有常住的意思,讓小娟覺得被欺騙了,小娟與其他室友找房東溝通時,房東卻火冒三丈說: 「不高興?你們都給我搬出去好了!」當場讓小娟及其他室友氣結∼ 小娟想問契約中已明訂異性不得留宿,房東帶異性留宿算不算違約呢?若房東違約,怎麼違約的人反倒可以強勢的要其他人搬走?再發生相同的情形,可以不要住嗎? 【評評理】 契約的約定適用雙方嗎? 由以上案例來看,不禁有個疑問:「此項約定適用雙方嗎?」在約定時大家都會理所當然的以為,此一條款是對雙方的約束,但當房東出現違反約定時,房客能主張的是什麼?罰則又是什麼?強制力又有多大?回歸來看小娟所簽定的契約(一般的坊間契約),是否有相關處罰規定,翻遍條文大都無房東違約罰則,所以就算房東違反承諾,房客完全無法依照契約來處罰房東,因此,小娟要房東配合當時承諾會相當困難。 坊間契約書說明: 大部份的坊間契約,只明訂房客違約罰則,而無房東違約罰則。例如常見類似的約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等等單方面懲罰的文字,若不細看契約內容,很容易就簽下了不平等的契約,而造成房客權益受損。 【租屋小叮嚀】 1.協調的狀況大致可區分為下列三種: (1)房東願意更改契約內容,使此項條約更明確規範甲乙雙方及違約罰則,以維持契約之公平性,並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糾紛。也就是房東日後亦必須遵守“不得留宿異性”的規範。 (2)房東不願更改條文,但房客仍願意居住,那麼就要接受,此條約只規範房客,也就是說房客不得留宿異性,但房東可以留宿異性。 (3)房東不願更改條文,房客也不願繼續居住。房客欲提前終止租約,需依合約內容賠償房東;若合約中未註明罰則,房客可與房東協調違約金多寡。 2.若小娟表明不願居住要求搬遷,則按照C狀況必須賠償違約金,這樣的一個結果想必會讓小娟覺得憤憤不平,因此建議小娟最好透過協商的方式,或野i以減少一些損失。 3.建議可將契約中“不得留宿異性”此條約改為“甲乙雙方,均不得留宿異性,違者可做XX處罰”(處罰內容雙方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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