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宜公園麗緻房屋買賣合約書 ,玄機多????? |
發表者:芽語 發表數:89 IP:220.142.6.* | 2007-04-08 20:5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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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訂立法律,是為了保護購屋者權益,德政ㄚ~ |
回覆者:老王 發表數:74 IP:125.229.22.* | 2007-05-11 15:59:25 |
監視攝影裝置?不知道建商要裝在那裡,都裝在它們儲藏室和樣品屋ㄅ,聽說有丟過東西.哈哈哈,誰叫它不早裝好. | |
回覆者:芽語 發表數:89 IP:125.229.11.* | 2007-05-11 00:58:35 |
一百十六條之四 一、應依監視對象、監視目的選定適當形式之監視攝影裝置。 二、攝影範圍內應維持攝影必要之照度。 三、設置位置應避免與太陽光及照明光形成逆光現象。 四、屋外型監視攝影裝置應有耐候保護裝置。 五、監視螢幕應設置於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設置前項裝置,應注意隱私權保護。 第一百十六條之五 緊急求救裝置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設置: 一、按鈕式:觸動時應發出警報聲。 二、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以相互通話方式求救。 前項緊急求救裝置應連接至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第一百十六條之六 警戒探測裝置得採用下列方式設置: 一、碰撞振動感應。 二、溫度變化感應。 三、人通過感應。 警戒探測裝置得與監視攝影、照明等其他安全維護裝置形成連動效用。 第一百十六條之七 各項安全維護裝置應有備用電源供應,並具有防水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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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芽語 發表數:89 IP:125.229.11.* | 2007-05-11 00:54:56 |
攸關權益 ◎住戶必讀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2/b-rule.htm 建築設計施工編(點選):第四章之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第一百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十六條之七,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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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乖小孩 發表數:514 IP:125.229.6.* | 2007-05-09 23:39:32 |
回覆 老王 於 :2007-05-09 23:17:04 的發言內容
有心要寄的人 不會在乎再寄一次的花費,當然必須用屋主的名字寄,就不知建商強調它幹什麼,這問題並不重要,有心要寄的人 不會在乎再寄一次的花費,當然必須用屋主的名字寄,就不知建商強調它幹什麼,我也要寄,但要等著看建商玩甚花樣後再寄,只要是交屋六個月內都有效,大家不要一起寄,要見招拆招,不然建商玩新花樣時又得麻煩一次o 我也要寄,但要等著看建商玩甚花樣後再寄,只要是交屋六個月內都有效,大家不要一起寄 ============================================ 建商都很莫測高深壓~~~~ 輪流寄, 或許, 也是一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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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老王 發表數:74 IP:125.229.3.* | 2007-05-09 23:17:04 |
回覆 消失的城堡 於 :2007-05-08 00:19:20 的發言內容
這問題並不重要,有心要寄的人 不會在乎再寄一次的花費,當然必須用屋主的名字寄,就不知建商強調它幹什麼,我也要寄,但要等著看建商玩甚花樣後再寄,只要是交屋六個月內都有效,大家不要一起寄,要見招拆招,不然建商玩新花樣時又得麻煩一次o
有大大打電話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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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消失的城堡 發表數:514 IP:125.229.4.* | 2007-05-08 00:19:20 |
回覆 老王 於 :2007-05-07 15:08:29 的發言內容
有大大打電話給我, 芽語大大說得有理,住戶如無法馬上成立管委會,應在舉發期限內寄出存證信函,以保留本身追償權利,要馬上辦 告訴我存證信函要用屋主的名字才有用, 用家人的名義是無效不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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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老王 發表數:74 IP:125.229.2.* | 2007-05-07 15:08:29 |
回覆 芽語 於 :2007-04-24 14:44:44 的發言內容
芽語大大說得有理,住戶如無法馬上成立管委會,應在舉發期限內寄出存證信函,以保留本身追償權利,要馬上辦
美化約定書,買方分了解其買賣價金並不包括上開增建及改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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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老王 發表數:74 IP:125.229.2.* | 2007-05-07 15:04:16 |
早上到台南市政府營建署洽詢.結果證明廖經理信上說的真的有問題,住戶達到一半以上就可要求建商成立管委會, 如建商推諉可請它交出五分之一的所有權,建商突然不急於成立,被我猜到真的是怕被舉發二度施工,因施工完後住戶無提出異議,形同默認,如改日被舉發接管的管委會須負違法責任,建商再拖個一兩個月就可無違約責任了.住戶們注意啦 | |
回覆者:老王 發表數:74 IP:125.229.23.* | 2007-05-06 00:21:24 |
想不懂,不是急著選要什麼區分管理人移交公設嗎,怎麼變沒聲音,好像從網路上有人說一樓違建後,突然建商不急了,說是人數未到,胡說八道(規定明明是五成),不知又搞甚東東,我想到一些看法,大家看如何,違建六個月沒舉發,視同認可,那一樓違建是一月作的,舉發有效期是六月底巴,三月時住戶不知道有違建,可以輕易移交公設,那管委會和建商都違法沒人敢舉發,現在大家知道了,只好等舉發有效期過去,才能綁上管委會和住戶,否則一成立管委會,一定要舉發或訂下不利建商的條款才行,如果是這樣,大家要怎麼辦? | |
回覆者:芽語 發表數:89 IP:125.229.5.* | 2007-05-02 01:10:55 |
屋買賣合約書討論五、 P10 第六條、 本社區入口大廳及公共空間等設施,賣方得為銷售之目的無償優先使用之,買方無異議,任何人不得妨礙賣方使用或要求對價(含管理人),惟賣方亦應於銷售目的完成後,回復原狀歸還之。 1.是說大廳及公共空間等設施,買方須完全配合賣方無償優先使用,我們本來就免費借用了,又沒收店租。※ 重點→→→可沒說要幫建商分攤電費。 2.銷售目的完成後,回復原狀歸還之。※ 重點→→→銷售目的完成後是多久?原狀歸還→原狀是怎樣呢?一樓其它部份也要回復原狀嗎? 3.水晶燈和沙發椅、電腦設備是屬於誰的?→建商暗示有權拿走設備• 「美化約定書」第三條明載,買方保證維護原設計之花木、花台、燈座、公設空間及器材等之原貌,絕不以任何理由要求賣方增設或修改,以維共同利益 。 ※重點→→→燈座、公設空間及器材為原設計之原貌。……合約說的算。 「美化約定書」第四條明載,該部分為美化工作因屬賣方贈送性質,如有違法規,賣方可恢復原建照施作。 ※ 重點→→→原建照施作應指的是建築物本身,並不包含所贈送之設施,設施並不違法規,何況廣告DM上還登著氣派門廳照片。…別告訴我廣告不實。IMG]20[/I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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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圓圓 發表數:113 IP:125.229.21.* | 2007-04-28 22:16:59 |
回覆 芽語 於 :2007-04-09 19:01:44 的發言內容
跟張經理對話真的與買賣合約書一樣,玄機多?????房屋買賣合約書討論一、 談的是住戶不滿水晶燈電費問題,他竟掰到”水晶燈您不喜歡,那我們把它帶走好了。” ????? 什跟什嘛∼瞎說一通, 一來 水晶燈又不是我的,二來 至始至終我也沒說不喜歡它, *聽清楚啦∼我不喜歡的是建商要住戶分攤它的用電,我不喜歡亂開燈的人。 還說什麼:有住戶抗議我一再打電話強迫他們寫存證信函,瞎∼我電話費不用錢嗎? 網路上呼籲的事,是我覺得對的、要做的,住戶做不做我能強迫嗎? 趕快找我的錄音筆,下次談話一定給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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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aaaa 發表數:41 IP:220.142.3.* | 2007-04-25 22:54:10 |
他媽的公園麗緻住戶管理中心: 為何你們一再讓工人在晚上19:00~24:00這個時段 在施工。 不用考慮住戶的休息和睡眠時間嗎? 反應了不知多少次,完全沒有任何改善,到底在搞 什麼東西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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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芽語 發表數:89 IP:125.229.11.* | 2007-04-24 14:44:44 |
回覆 良心的建議 於 :2007-04-24 11:35:08 的發言內容
美化約定書,買方分了解其買賣價金並不包括上開增建及改建部分大廳的夾層呢? 算不算違建 ? ============================================== 合約書上明白告訴住戶,大廳的夾層是建商送的違建,以後遭人檢舉須拆除時,建商不負違法責任~ 建商得罪那麼多人,你我不檢舉,難保他日他人不檢舉,這是建商原先急著要將公設移交原因之一~區分所有權人一接管違建,等於把住戶與建商綁在一起,就沒人敢檢舉店面違建....存證信函不須指明,即包含一樓所有違建,可以為自己保留追償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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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良心的建議 發表數:514 IP:125.229.9.* | 2007-04-24 11:35:08 |
回覆 芽語 於 :2007-04-23 12:38:32 的發言內容
大廳的夾層呢? 算不算違建 ?
雙方同意簽立如附件四之「美化約定書」,買方分了解其買賣價金並不包括上開增建及改建部分〈該部分為賣方增設贈送質〉,如因建管法規需恢復原狀時,賣方不負違約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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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芽語 發表數:89 IP:125.229.12.* | 2007-04-23 12:38:32 |
回覆 芽語 於 :2007-04-12 15:10:46 的發言內容
雙方同意簽立如附件四之「美化約定書」,買方分了解其買賣價金並不包括上開增建及改建部分〈該部分為賣方增設贈送質〉,如因建管法規需恢復原狀時,賣方不負違約之責。 屋買賣合約書討論三、 ======================================================== 圓圓參考範本↓ 近日,本人又發現上開房屋之一樓店面多處二度施工增建,該房屋顯然具有重大違法瑕疵,特於此函同時催告台端,請台端務必於函到五日內將上開房屋之一樓店面,二度施工違法增建部分,恢復至原狀,否則如因建管法規需恢復原狀時,台端須自負違法責任,並需賠償本人所受之房價損失,請查照。 存證信函中的申明可將「美化約定書」中的責任推回建商負責,也可保護住戶免受違約處罰~太好啦! 建商自作自受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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