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宜公園麗緻房屋買賣合約書 ,玄機多?????
發表者:芽語  發表數:89 IP:220.142.6.* 2007-04-08 20:57:12

政府訂立法律,是為了保護購屋者權益,德政ㄚ~

但老師沒教~
父母沒教~
法令無宣導告知民眾~誰之過....

一個人一輩子能買幾次房屋?
建商抓準購屋者心態,給您美麗的願景,給您特製的迷湯,願者上鉤嗎?這鉤可是九彎十八拐的,難逃ㄚ~

購屋者大都以為合約書那麼精緻詳細,鐵定是比照政府法規訂的,誰看得懂裡面的玄機ㄚ...簽啦!

等住了進去,發現這個不對,那個不合理時,吵吵鬧鬧的沒人理ㄚ~~
既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定,但建商早在房屋買賣合約書中一一給排除掉, 所以建商可為所欲為,住戶ㄚ等著吃悶虧吧!

回覆者:老王 發表數:74 IP:125.229.22.* 2007-05-11 15:59:25
監視攝影裝置?不知道建商要裝在那裡,都裝在它們儲藏室和樣品屋ㄅ,聽說有丟過東西.哈哈哈,誰叫它不早裝好.
回覆者:芽語 發表數:89 IP:125.229.11.* 2007-05-11 00:58:35

一百十六條之四 一、應依監視對象、監視目的選定適當形式之監視攝影裝置。
  二、攝影範圍內應維持攝影必要之照度。
  三、設置位置應避免與太陽光及照明光形成逆光現象。
  四、屋外型監視攝影裝置應有耐候保護裝置。
  五、監視螢幕應設置於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設置前項裝置,應注意隱私權保護。

第一百十六條之五 緊急求救裝置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設置:
  一、按鈕式:觸動時應發出警報聲。
  二、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以相互通話方式求救。
  前項緊急求救裝置應連接至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第一百十六條之六 警戒探測裝置得採用下列方式設置:
  一、碰撞振動感應。
  二、溫度變化感應。
  三、人通過感應。
  警戒探測裝置得與監視攝影、照明等其他安全維護裝置形成連動效用。
第一百十六條之七 各項安全維護裝置應有備用電源供應,並具有防水性能。
回覆者:芽語 發表數:89 IP:125.229.11.* 2007-05-11 00:54:56
攸關權益 ◎住戶必讀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2/b-rule.htm

建築設計施工編(點選):第四章之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第一百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十六條之七,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回覆者:乖小孩 發表數:514 IP:125.229.6.* 2007-05-09 23:39:32
回覆 老王 於 :2007-05-09 23:17:04 的發言內容

這問題並不重要,有心要寄的人 不會在乎再寄一次的花費,當然必須用屋主的名字寄,就不知建商強調它幹什麼,我也要寄,但要等著看建商玩甚花樣後再寄,只要是交屋六個月內都有效,大家不要一起寄,要見招拆招,不然建商玩新花樣時又得麻煩一次o

有心要寄的人 不會在乎再寄一次的花費,當然必須用屋主的名字寄,就不知建商強調它幹什麼,
我也要寄,但要等著看建商玩甚花樣後再寄,只要是交屋六個月內都有效,大家不要一起寄
============================================
建商都很莫測高深壓~~~~

輪流寄, 或許, 也是一個方法~~~
回覆者:老王 發表數:74 IP:125.229.3.* 2007-05-09 23:17:04
回覆 消失的城堡  於 :2007-05-08 00:19:20 的發言內容

有大大打電話給我,
告訴我存證信函要用屋主的名字才有用,
用家人的名義是無效不受理的~~

這問題並不重要,有心要寄的人 不會在乎再寄一次的花費,當然必須用屋主的名字寄,就不知建商強調它幹什麼,我也要寄,但要等著看建商玩甚花樣後再寄,只要是交屋六個月內都有效,大家不要一起寄,要見招拆招,不然建商玩新花樣時又得麻煩一次o
回覆者:消失的城堡  發表數:514 IP:125.229.4.* 2007-05-08 00:19:20
回覆 老王 於 :2007-05-07 15:08:29 的發言內容

芽語大大說得有理,住戶如無法馬上成立管委會,應在舉發期限內寄出存證信函,以保留本身追償權利,要馬上辦

有大大打電話給我,
告訴我存證信函要用屋主的名字才有用,
用家人的名義是無效不受理的~~
回覆者:老王 發表數:74 IP:125.229.2.* 2007-05-07 15:08:29
回覆 芽語 於 :2007-04-24 14:44:44 的發言內容

美化約定書,買方分了解其買賣價金並不包括上開增建及改建部分
==============================================
合約書上明白告訴住戶,大廳的夾層是建商送的違建,以後遭人檢舉須拆除時,建商不負違法責任~
建商得罪那麼多人,你我不檢舉,難保他日他人不檢舉,這是建商原先急著要將公設移交原因之一~區分所有權人一接管違建,等於把住戶與建商綁在一起,就沒人敢檢舉店面違建....存證信函不須指明,即包含一樓所有違建,可以為自己保留追償權利.....。

芽語大大說得有理,住戶如無法馬上成立管委會,應在舉發期限內寄出存證信函,以保留本身追償權利,要馬上辦
回覆者:老王 發表數:74 IP:125.229.2.* 2007-05-07 15:04:16
早上到台南市政府營建署洽詢.結果證明廖經理信上說的真的有問題,住戶達到一半以上就可要求建商成立管委會, 如建商推諉可請它交出五分之一的所有權,建商突然不急於成立,被我猜到真的是怕被舉發二度施工,因施工完後住戶無提出異議,形同默認,如改日被舉發接管的管委會須負違法責任,建商再拖個一兩個月就可無違約責任了.住戶們注意啦
回覆者:老王 發表數:74 IP:125.229.23.* 2007-05-06 00:21:24
想不懂,不是急著選要什麼區分管理人移交公設嗎,怎麼變沒聲音,好像從網路上有人說一樓違建後,突然建商不急了,說是人數未到,胡說八道(規定明明是五成),不知又搞甚東東,我想到一些看法,大家看如何,違建六個月沒舉發,視同認可,那一樓違建是一月作的,舉發有效期是六月底巴,三月時住戶不知道有違建,可以輕易移交公設,那管委會和建商都違法沒人敢舉發,現在大家知道了,只好等舉發有效期過去,才能綁上管委會和住戶,否則一成立管委會,一定要舉發或訂下不利建商的條款才行,如果是這樣,大家要怎麼辦?
回覆者:芽語 發表數:89 IP:125.229.5.* 2007-05-02 01:10:55
屋買賣合約書討論五、
P10 第六條、 本社區入口大廳及公共空間等設施,賣方得為銷售之目的無償優先使用之,買方無異議,任何人不得妨礙賣方使用或要求對價(含管理人),惟賣方亦應於銷售目的完成後,回復原狀歸還之。

1.是說大廳及公共空間等設施,買方須完全配合賣方無償優先使用,我們本來就免費借用了,又沒收店租。※ 重點→→→可沒說要幫建商分攤電費。
2.銷售目的完成後,回復原狀歸還之。※ 重點→→→銷售目的完成後是多久?原狀歸還→原狀是怎樣呢?一樓其它部份也要回復原狀嗎?
3.水晶燈和沙發椅、電腦設備是屬於誰的?→建商暗示有權拿走設備•
「美化約定書」第三條明載,買方保證維護原設計之花木、花台、燈座、公設空間及器材等之原貌,絕不以任何理由要求賣方增設或修改,以維共同利益 。

※重點→→→燈座、公設空間及器材為原設計之原貌。……合約說的算。

「美化約定書」第四條明載,該部分為美化工作因屬賣方贈送性質,如有違法規,賣方可恢復原建照施作。
※ 重點→→→原建照施作應指的是建築物本身,並不包含所贈送之設施,設施並不違法規,何況廣告DM上還登著氣派門廳照片。…別告訴我廣告不實。IMG]20[/IMG]
回覆者:圓圓 發表數:113 IP:125.229.21.* 2007-04-28 22:16:59
回覆 芽語 於 :2007-04-09 19:01:44 的發言內容

房屋買賣合約書討論一、

P6 三、 水電費、公共水電費、管理費於賣方通知買方交屋日起無論買方已否遷入使用、買方均應負擔。

建商於一~二月持續進行建築本體及公共設施施工,所使用公共水電部份費用,竟想以此約要求住戶分攤,每戶平均大、小公用電均九百元以上,如以234戶算起全數竟達二十幾萬元以上,堪稱變象訛詐;
尤其甚者,無視於住戶抗議,長時間使用水晶燈、探照燈、噴水池等耗電設施,只圖取房屋銷售順利,住戶應有權要求建商全數歸還大、小公用電電費。

跟張經理對話真的與買賣合約書一樣,玄機多?????
談的是住戶不滿水晶燈電費問題,他竟掰到”水晶燈您不喜歡,那我們把它帶走好了。”
????? 什跟什嘛∼瞎說一通,
一來 水晶燈又不是我的,二來 至始至終我也沒說不喜歡它,
*聽清楚啦∼我不喜歡的是建商要住戶分攤它的用電,我不喜歡亂開燈的人。
還說什麼:有住戶抗議我一再打電話強迫他們寫存證信函,瞎∼我電話費不用錢嗎?
網路上呼籲的事,是我覺得對的、要做的,住戶做不做我能強迫嗎?
趕快找我的錄音筆,下次談話一定給帶上。
回覆者:aaaa 發表數:41 IP:220.142.3.* 2007-04-25 22:54:10
他媽的公園麗緻住戶管理中心:

為何你們一再讓工人在晚上19:00~24:00這個時段
在施工。
不用考慮住戶的休息和睡眠時間嗎?

反應了不知多少次,完全沒有任何改善,到底在搞
什麼東西呀?!!!
回覆者:芽語 發表數:89 IP:125.229.11.* 2007-04-24 14:44:44
回覆 良心的建議 於 :2007-04-24 11:35:08 的發言內容

大廳的夾層呢? 算不算違建 ?

美化約定書,買方分了解其買賣價金並不包括上開增建及改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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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書上明白告訴住戶,大廳的夾層是建商送的違建,以後遭人檢舉須拆除時,建商不負違法責任~
建商得罪那麼多人,你我不檢舉,難保他日他人不檢舉,這是建商原先急著要將公設移交原因之一~區分所有權人一接管違建,等於把住戶與建商綁在一起,就沒人敢檢舉店面違建....存證信函不須指明,即包含一樓所有違建,可以為自己保留追償權利.....。
回覆者:良心的建議 發表數:514 IP:125.229.9.* 2007-04-24 11:35:08
回覆 芽語 於 :2007-04-23 12:38:32 的發言內容

雙方同意簽立如附件四之「美化約定書」,買方分了解其買賣價金並不包括上開增建及改建部分〈該部分為賣方增設贈送質〉,如因建管法規需恢復原狀時,賣方不負違約之責。
========================================================
圓圓參考範本↓
近日,本人又發現上開房屋之一樓店面多處二度施工增建,該房屋顯然具有重大違法瑕疵,特於此函同時催告台端,請台端務必於函到五日內將上開房屋之一樓店面,二度施工違法增建部分,恢復至原狀,否則如因建管法規需恢復原狀時,台端須自負違法責任,並需賠償本人所受之房價損失,請查照。

存證信函中的申明可將「美化約定書」中的責任推回建商負責,也可保護住戶免受違約處罰~太好啦!
建商自作自受吧~

大廳的夾層呢? 算不算違建 ?
回覆者:芽語 發表數:89 IP:125.229.12.* 2007-04-23 12:38:32
回覆 芽語 於 :2007-04-12 15:10:46 的發言內容

屋買賣合約書討論三、
P9 第十一條 一、 為加強實用性、美觀及安全管理,買方同意賣方就本社區開放空間,電信室、門廊及走道上方建樓版及門窗並改建為入口大廳及公共空間,雙方同意簽立如附件四之「美化約定書」,買方分了解其買賣價金並不包括上開增建及改建部分〈該部分為賣方增設贈送質〉,如因建管法規需恢復原狀時,賣方不負違約之責。

附件四 第二條:上開工程賣方需於領到使用執照後施工,自第一戶通知交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並交買方使用,買方同意依施工後之現況使用。

1.第一戶住戶查知於95年10月前已入住,上開工程賣方並未依約於通知交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卻要求買方分攤公設水電費~~違約在先。

2.依約上開工程是交買方使用的,賣方竟不顧買方抗議,強制長時間使用水晶燈、探照燈….,等高耗電裝置,以圖利房屋行銷~~無法無天。
3.建商公然贈送違建給無知買方,並約定賣方不負違約之責。那誰該負違約之責呢?~~~ 惡劣之至。

雙方同意簽立如附件四之「美化約定書」,買方分了解其買賣價金並不包括上開增建及改建部分〈該部分為賣方增設贈送質〉,如因建管法規需恢復原狀時,賣方不負違約之責。
========================================================
圓圓參考範本↓
近日,本人又發現上開房屋之一樓店面多處二度施工增建,該房屋顯然具有重大違法瑕疵,特於此函同時催告台端,請台端務必於函到五日內將上開房屋之一樓店面,二度施工違法增建部分,恢復至原狀,否則如因建管法規需恢復原狀時,台端須自負違法責任,並需賠償本人所受之房價損失,請查照。

存證信函中的申明可將「美化約定書」中的責任推回建商負責,也可保護住戶免受違約處罰~太好啦!
建商自作自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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