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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誰能告訴我桃園中福重劃區的最新資 訊
發表者:李忍舟  發表數:-17 IP:61.231.240.* 2002-06-03 00:17:10

我想了解中福重劃區的動態,請告訴我3q

回覆者:chou 發表數:-17 IP:61.223.47.* 2002-06-03 23:49:41
謝謝你3 q
回覆者:中福計畫(草案) 內 發表數:-17 IP:61.224.50.* 2002-06-03 22:47:57
第一章  緒論

壹、計畫緣起

桃園縣政府為配合北二高內環線用地取得、安置重大建設工
程拆遷戶與依行政院指示解決中低收入戶之住宅需求,並配
合該縣產業發展需要,提供具國際水準之金融、貿易、展示
與辦公空間等因素考量,乃於民國八十一年依程序申請「擬
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
「擬訂北二高大溪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擬訂
北二高大湳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擬訂北二高
龍潭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等四處交流道附近擴大
及新訂都市計畫。
俟後行政院以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八二內三八一三七號
函示「請照本院經建會研商結論辦理,內政部研商結論併送
參考。」而有關本院經建會研商結論係指八十二年九月十八
日研商結論,其結論內容略以:「…桃園縣政府申請新訂四
處都市計畫,經內政部於八十二年七月六日邀集研商所獲結
論,其中『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
案內涵蓋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八十二年度辦理之
蘆竹鄉中福地區(面積約五八0公頃),業奉行政院八十一年
七月十八日台八一內二五0二三號函核示『原則同意』在
案。故原則上,建請行政院准予依法辦理新訂都市計畫』一
節,建議依內政部此項結論辦理。惟計畫範圍建議應以台灣
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之蘆竹鄉中福地區原訂五八0公頃
範圍為限。…」因此,遂辦理本新訂都市計畫,惟規劃過程
中為考量都市計畫的完整性及連貫性,乃將北側與蘆竹(大
竹地區)都市計畫銜接之已開闢中山高速公路納入範圍並重
新丈量面積,測得計畫面積為六二0•四六公頃。

貳、法令依據

一、 依行政院以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八二內三八
一三七號函准予依法辦理新定都市計畫。
二、 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暨第十七條。

參、計畫位置與範圍

本計畫區位於桃園縣境內,地跨桃園市與蘆竹鄉兩市鄉(詳
見圖一),其計畫範圍北以蘆竹(大竹地區)都市計畫為
界,東北以南崁都市計畫為界,東南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
都市計畫區之國際路為界,南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
畫區之文中路為界,西以龍安街(桃四九號道路)為界。
本計畫區之行政區域包括桃園市西埔里、中成里、文中里、
龍崗里等里之一部分及蘆竹鄉上竹村、新興村、中福村等村
之一部分。
由於本計畫區內包括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區內部分
土地,其現行計畫為農業區、乙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公
園、高速公路及道路等用地,面積共二二六•一五公頃,其
餘非都市土地部分,面積為三九四•三一公頃,故計畫總面
積為六二0•四六公頃,詳見表一、圖二。

表一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土
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
圖一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位
置示意圖
圖二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現
行計畫示意圖





第二章 原計畫之展繪

壹、 計畫範圍部分

一、 計畫範圍北側
北側與蘆竹(大竹地區)都市計畫相鄰,故未來執行時仍應
以蘆竹(大竹地區)都市計畫為準。
二、 計畫範圍東北側
東北側與南崁都市計畫相鄰,故未來執行時仍應以南崁都市
計畫為準。
三、 計畫範圍東南側
東南側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內之國際路為界,故
未來執行時仍應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之樁位為
準。
四、 計畫範圍南側
南側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內之文中路為界,故未
來執行時仍應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之樁位為準。
五、 計畫範圍西側
西側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內之龍壽街及龍安街(桃
四十九號道路)為界,故未來執行時位於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
都市計畫內之龍壽街部份,仍應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
計畫之樁位為準。

貳、 其他部份

一、 中山高速公路部份
中山高速公路範圍界部份,因其係為國際座標六度分帶座標
系統之樁位成果,故除依國道高速公路局所提供之地籍分割
圖及樁位成果展繪外並參酌現況展繪其範圍界線。故未來執
行時仍應依中山高速公路之樁位為準。
二、 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內環線部份
以國道新建工程局所提供之國際座標二度分帶座標系統之樁
位成果資料作為展繪依據,除系統交流道東側配合現有道路
局部變更者外。其餘地區未來執行時仍應以國道新建工程局
之樁位為準。
三、 國際路部份
由於依據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之地籍座標樁位成果
資料轉繪之都市計畫樁位圖與已開闢之計畫道路現況有所差
距,因此以實測之現地樁進行校核後作為展繪之依據。故未
來執行時仍應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為準。
四、 文中路部份
由於依據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之地籍座標樁位成果
資料轉繪之都市計畫樁位圖與已開闢之計畫道路現況有所差
距,因此以實測之現地樁進行校核後作為展繪之依據。故未
來執行時仍應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為準。
五、 永安路部份
係依據台灣省公路局之施工圖及其樁位資料展繪,故未來執
行時仍應以台灣省公路局之樁位資料為準。
六、 茄苳溪部份
其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已發布實施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
界,但因其尚未辦理訂樁分割完竣,因此以比例尺二千四百
分之一發布實施之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圖作為展繪依據。
故未來執行時仍應以該訂樁分割資料為準。
七、 土地使用分區部份
原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之乙種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
部分,未來執行時仍應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為
準。
現有之私立開南管理學院及桃園縣農會部分,則以其圍牆界
為準。


第三章  發展背景

壹、上位暨相關計畫

一、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
(一) 係由行政院經建會規劃,並經行政院於民國八十
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台內字第四0八二二號准予備查。
(二) 計畫內容係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對人口、產業及
公共設施在空間上作適當的配對,並對土地、水、自然資源
的分配,預為規劃一目標性、政策性的長期發展綱要性計
畫。計畫範圍包括台灣、澎湖、金門和馬祖等地區,並以民
國一百年為計畫目標年。

二、 台灣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一) 係由內政部營建署規劃,並經內政部於民國八十
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台內營字第八四八0六一九號公告實
施。
(二) 有關桃園縣部份之計畫內容概述如下:
1. 桃園生活圈民國八十九年計畫人口為一百五十三
萬人,民國九十四年計畫人口為一百六十二萬人,以桃園、
中壢為主要成長中心。
2. 北部區域總計民國九十四年將增加九十萬五千戶
之住宅需求,依各生活圈之需求推估,桃園生活圈至民國九
十四年可增加約十三萬二千戶;至於住宅用地至民國九十四
年則可增加約一千零七公頃。
3. 在本計畫中桃園、中壢屬北部區域之地方中心階
層,為桃園生活圈之中心都市,蘆竹鄉則為一般市鎮,桃
園、中壢宜以強化行政、服務、工商業服務機能為主,蘆竹
鄉則宜加強公共設施,提高生活環境品質,強化農業、漁業
及觀光遊憩之機能。

三、桃園縣綜合發展計畫
(一) 係由桃園縣政府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規劃,並於民
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完成。
(二) 計畫內有關桃園市及蘆竹鄉之交通運輸發展構想
如下:
1. 桃林鐵路再生計畫
2. 縱貫鐵路(桃園、中壢)地下化計畫
3. 國二線大竹交流道及其聯絡道路
4. 桃三縣擴寬為主要道路案
5. 闢建省道台四線平行線、大竹—中壢主要道路
6. 擴寬台四線、縣一一0、縣一0八等幹道
在桃園縣綜合發展計畫中,將桃園市區域角色整體意象定位
為桃園政經金融中心,未來可利用現有之政商條件,發展成
為全縣之金融中心;蘆竹鄉區域角色整體意象則定位為國際
航空城之國門之鄉,未來將配合亞太營運中心、桃園航空城
等計畫,將一級產業轉向精緻化、休閒化的新興農業,二級
產業部份則朝向引進低污染、技術密集之產業,新興之三級
產業則以加強發展與轉運中心直接相關之服務業為目標。

四、桃園航空城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
區計畫
(一) 係交通部民航局委託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處市鄉
規劃局(目前省府組織調整改隸內政部營建署)規劃,並於民
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公告實施。
(二) 該計畫主要是為配合桃園航空城發展,結合中正
國際機場週邊地區共同發展為亞太地區國際航空貨運中心,
同時解決中正國際機場現有貨運設施不足,不敷未來發展需
求問題。故先期選定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
進行規劃及開發,以積極爭取國際商機並帶動航空城整體建
設與發展。其計畫年期為民國一00年,計畫人口為二七、
000人。

五、擬訂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
(一) 係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委託台灣省住宅及都市
發處市鄉規劃局(目前省府組織調整改隸內政部營建署)規
劃,業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完竣,刻正修改計畫書
圖依程序報核中。
(二) 高速鐵路興建計畫,主要係考量台灣地區西部走
廊南北長途之交通運輸路網已呈飽和,遂引進高速鐵路建
設,以解決高速運輸市場之需求。高速鐵路全長約為三百餘
公里,預計於民國九十二年完成台北至高雄通車營運目標。
本計畫區之計畫年期為民國一一0年,計畫人口為六0、0
00人,計畫面積為四九0公頃。

六、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規劃
(一) 刻正由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處捷運組(目前省府
組織調整改隸交通部高鐵局)依程序辦理中。
(二) 該案主要是為了配合亞太營運中心桃園航空城計
畫,改善並提昇大眾運輸系統的服務效能,並能有效紓解桃
園都會區交通擁擠的問題,共規劃三條路網,包括自中正國
際機場經高鐵青埔站至中壢的藍線;連接平鎮、中壢及桃園
市三大市鎮的紅線;連接大湳、八德地區的綠線。

七、變更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一) 係民國八十四年由桃園縣政府委託台灣省住宅及
都市發處市鄉規劃局(目前省府組織調整改隸內政部營建署)
規劃,刻已由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完竣,依法定程序
辦理中。
(二) 該草案之主要變更內容為計畫年期由民國九十四
年調為民國一00年,計畫人口由二七、000人修正為三
二、000人,並配合本計畫案聯外交通之需要建議劃設一
條五十公尺寬之計畫道路。

貳、自然環境

一、 地形
桃園地區的地形以台地為主,由北而南有桃園台地、中壢台
地、平鎮台地、伯公崗台地及湖口台地等,主要分佈於桃園
線境內與林口台地合稱為桃園台地群。上述五台地上有許多
舊有池群,此等水池乃利用地面坡度造堤蓄存雨水為池,以
供灌溉之用。由於數目頗多,星棋羅布,堪稱此地區之特殊
地理景觀。
本計畫區之地勢係由南向北逐漸緩降,高程約由九十七公尺
緩降至七十五公尺左右,其大部份為平地,地勢平坦。
二、 地質
一般常以「台地礫層」來稱呼構成桃園台地各台地之礫石
層。亦有學者以「紅土台地堆積層」稱之。這些紅土礫石層
也常被係分成不同地層,即店子湖層、中礫層及桃園層。這
些地層的岩性相差不大,主要由下部的礫石層與上部的紅土
層組成,礫石主要為白色石英岩、暗灰色矽質砂岩、淺灰色
砂岩,另含少量黑色玄武岩。
本計畫區位於桃園台地,地層上屬紅土台地堆積層。桃園台
地為石門古複合沖積扇之一部份,沖積扇經造山運動隆起,
並緩緩傾斜形成台地。其表面沉積物經淋洗、風化而逐漸發
育成紅土。
三、 氣候
本地區屬熱帶濕潤氣候區,全年氣溫差異不大,平均約攝氏
二十一度;年雨量在一千五百至二千五百公釐左右,屬於中
等雨量區,夏季雨水多,冬季較乾旱,平均濕度約百分之八
十三;全年風速變化不大,平均風速在三•二公尺秒\左右。
四、 水文
桃園縣主要河川計有大漢溪、南崁溪、老街溪及社子溪四
條。桃園台地之水系,除湖口台地成樹枝狀水系外,主要是
以接近放射狀水系之型態向海岸輻散,河流短小,且未與中
央山脈之河流連接,自成一系統。
本計畫區地表水系皆為南北走向,河流渠道很多但流路短。
計畫區東西兩側分別為茄苳溪與埔心溪,其中茄苳溪為南崁
溪之支流,為桃園市之重要排水系統,至於區內主要灌溉用
水為桃園大圳二支線及區內埤塘。

參、人口與產業

桃園、蘆竹二市鄉於民國七十二年之人口數共為二四六、七
六二人,至八十六年人口成為三七五、九九九人,十五年間
共增加一二九、二三七人,年平均成長率為千分之二九•
七,同一時期本計畫區人口數,自六、二五四人增至七、八
六一人,計增加一、0六七人,其年平均成長率為千分之一
六•五,人口呈緩慢成長現象(詳見表二)。
桃園市工商業十分發達,早已從民國六十年由桃園鎮改制為
縣轄市。近年來工商業急速發展,更促使桃園市成為以三級
產業為主的都市。蘆竹鄉早期係以一級產業為主,但因近年
來各級產業的就業人口數因應工商業的發達及產業的轉型,
蘆竹鄉從事工商服務業的人口數已有大幅成長趨勢,自民國
七十八年二級產業就業人口數首次超越一級產業後,二、三
級產業便不斷蓬勃成長,至民國八十一年第三級產業的服務
業就業人口亦首度超越一級產業,自此以後,鄉民已正式轉
型為以工商及服務業為主要就業型態。(註一)

表二 桃園市、蘆竹鄉及本計畫區歷年人口統計表
(註一)本小段資料截自桃園縣綜合發展計畫之鄉鎮市建設發
展綱要計畫

肆、土地使用

一、使用分區
計畫區內現有之土地使用,主要以農業使用為主,農地內散
佈著許多小聚落住宅及養殖用魚池、灌溉用埤塘等。另沿著
目前之聯外道路如永安路、新興街、龍安街等兩側亦有住宅
分布。
商業使用主要分佈於永安路兩側及永安路與新興街、文中路
與國際路交口附近,另釣蝦場與高爾夫練習場各兩處,散佈
於計畫區內。
工業使用則沿著目前之主要聯外道路如文中路、永安路、新
興街、龍安街等,做線狀零星式分佈。
二、公共設施
計畫區內現有之公共設施部分有里民活動中心、衛生室、新
興國小、私立開南管理學院、桃園縣農會及蘆竹鄉新興辦事
處、加油站、拖吊車保管場、資源回收場及零星散佈於計畫
區內之廟宇、道院、墓地、高壓電路鐵塔等,詳見表三、圖
三。



現有溪流之水資源部分,計畫區內東側有茄苳溪穿越,西側
部分則有灌溉渠道桃園大圳二支線及埔心溪穿越。
三、鎘污染
桃園縣蘆竹鄉中福地區於民國六十六年受基力化工廠排放含
高濃度鎘、鉛廢水之污染後,桃園縣政府環保局自民國七十
三年起陸續公告遭受鎘污染地區調查資料,依此資料顯示總
污染面積約為八三•四二一八公頃,而本計畫區約佔四二•
九八公頃,詳見圖四。
本計畫區內受鎘污染地以桃四九號道路與桃園大圳二支線所
圍範圍為最大,其餘則零星散佈於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
計畫左側農業區內。有關遭受鎘污染地區桃園縣政府環保局
刻正依鎘土污染程度進行翻土固化等土壤改善計畫中。

表三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土
地使用現況表
圖三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土
地使用現況圖
圖四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鎘
污染分布示意圖

伍、交通運輸

本計畫區現有之交通系統分述如下:
一、 高速公路:





本計畫區可利用現已完工通車之北二高內環線桃園交流道上
高速公路,往北行可藉由機場系統交流道直通中山高速公路
及國道1甲線達中正國際機場,南行經鶯歌系統交流道直通
北部第二高速公路,聯外交通十分便捷。
二、 聯外道路:
本計畫區內現有之聯外道路系統主要係以三十公尺寬之文中
路與國際路(部份路段為二十公尺寬)、二十公尺寬之永安路
(即縣一一0)、十五公尺寬之龍壽街與路寬約十二公尺之
龍安街(即桃四九號道路)為主。
三、 區內道路:
本計畫區內道路以路寬約十二公尺之新興街與桃園大圳第二
支線旁寬約八公尺道路、龍壽街及龍安街為主,另外則以產
業道路分別連接區內之農村住宅及小型工廠。


第四章  綜合分析與預測

壹、 發展潛力與限制分析

一、 發展潛力因素
(一) 重大交通建設計畫有助本計畫區之發展
本計畫區鄰近有多項重大交通建設計畫如高速鐵路、大眾捷
運系統、西濱快速公路、東西向快速公路及桃園、中壢市區
外環道之闢建等等,將使得本計畫區對外之運輸系統十分便
捷。
(二) 交通便捷、服務範圍廣、發展潛力雄厚
本計畫區位於桃園、中壢軸線及中正機場、桃園、中壢三核
心之發展軸心,且其交通便捷可藉由區內聯外道路及南、北
桃園內環線達中山高速公路與北部第二高速公路,通往中正
國際機場、桃園、中壢、台北、高雄等地,服務範圍廣泛發
展潛力雄厚。
(三) 具有埤塘、溪流等自然資源
本計畫區可運用區內溪流及灌溉埤塘等自然資源,配置開放
空間並利用公園綠地、林蔭大道、廣場等予以組織與串連,
以塑造具有地區特色之都市環境。

二、 發展限制因素
(一) 周邊受高速公路、河川等地形阻隔
本計畫區周邊受到許多天然及人文設施阻隔,北側為中山高
速公路,東側則為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內環線與茄苳溪將本計
畫區分隔,另本計畫區中間及西側亦有桃園大圳二支線及埔
心溪經過使得發展腹地受限。
(二) 既成發展區、廟宇、墓地及高壓電路鐵塔等設施
經過,不利整體規劃開發
現有農地內舊有聚落及新舊建築物雜陳零星分佈,且舊有聚
落之出入道路狹窄,另廟宇、墓地及高壓電路鐵塔散佈於區
內,影響本區之整體規劃。

貳、 環境地質資料分析

有關環境地質資料部份,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目前省府組織調
整改隸內政部中部第二辦公室)委託工業技術學院能源與資源
研究所所作「臺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庫調查報告」
至民國八十八年度止,均無有關本計畫區之相關調查報告。
惟本計畫區內土地皆屬平坦地區。

參、 發展課題與對策

本計畫區雖具備良好之發展潛力,但亦有待克服之發展限制
因素,為健全本地區之整體發展,歸納各相關課題並尋求解
決對策,以為實質規劃之指導。
課題一:本計畫區角色與功能之定位。
對 策:就區域及地區性之觀點而言,本計畫區具有以下之
特點:
一、為配合中正國際機場發展成為亞太地區空運中心、航空
城之目標,其間相關建設計畫如高速鐵路、大眾捷運系統、
西濱快速公路、東西向快速公路及桃園、中壢市區外環道之
闢建等等,將使得本計畫區對外之運輸系統十分便捷,並為
航空城目標下之新興腹地。
二、本計畫區位於桃園、中壢軸線及中正機場、桃園、中壢
三核心之發展軸心。
三、中正國際機場周邊土地使用整體規劃、擬訂高速鐵路桃
園車站特定區計畫及本計畫皆屬新訂計畫,且形成三角地帶
相當具有發展空間與機會。
綜合上述分析及整體發展考量,本計畫區可為桃園、中壢之
發展軸點,故將以國際經貿、金融中心、大學城、休閒、購
物、居住功能為主之規劃。

課題二:本計畫區之交通系統規劃。
對 策:藉由前述角色功能之界定,研擬本計畫區之交通系
統規劃構想如下:
一、 就區域性聯外系統之高速公路部份則配合現況劃
設,本計畫區之北二高內環線桃園交流道可接通中山高速公
路、北部第二高速公路、中正國際機場等地。
二、 地區性聯外系統則於南北向及東西向分別劃設數
條道路,可通往蘆竹、大園、中壢、桃園市區等,惟部份地
區則建議配合增設銜接之道路。
三、 區內道路原則上採棋盤式規劃系統。

課題三:原都市計畫(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內之
乙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內之現有工業使用之
處理方式。
對 策:本計畫區為達到以國際經貿、金融中心、大學城、休
閒、購物、居住為主之功能,並配合整體發展需要及考量開
發方式之合理性,將原都市計畫(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
計畫)內之乙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內之現有
工業使用地區予以調整分區。

課題四:都市災害之因應措施。
對 策:為因應都市災害之產生並加強對都市計畫避難場所
設施及路線之規劃設計,本計畫區乃利用劃設之學校、公
園、帶狀公園和廣場等大型開放空間規劃為避難防災場所之
用,並配合聯外出入性道路於緊急危難時提供防災避難疏散
路線及兼具火災延燒防止隔離功能。

課題五:本計畫區內埤塘、灌溉溝渠、墓地等散布影響都市
發展。
對 策:桃園縣早期係以農業發展為主,故縣內埤塘、灌溉
溝渠眾多,另因部份農民有於自有農地內埋葬祖先之習性,
故區內墓地亦多零星分布,其擬處理之方式如下:
一、考量灌溉系統往往是農業生產之命脈,為配合相鄰都市
計畫區農業生產灌溉用水之需及都市發展之需要,擬將現有
之大埤塘規劃為公園,除可留供灌溉之用亦可塑造景觀點,
另亦保留桃園大圳二支線供灌溉使用,並將其規劃為景觀道
路。
二、為考量都市發展之需要,擬將計畫區內零散墓地遷葬並
配合於現況墓地較密集地區劃設一處墓地,以便供遷葬之
用。另部份地區因現況仍有少數墓地則規劃為公園用地,以
減少日後開發之困難。

課題六:本計畫區內有一高壓電線通過,並佈設十座高壓電
路鐵塔,將造成規劃開發上之限制,並影響生活品質。
對 策:為提昇本計畫區之生活環境擬將高壓電路鐵塔遷
移,高壓電纜採地下化處理並於其轉接處劃設變電所用地並
供地下電纜連接站使用,以避免影響生活環境品質。

課題七:本計畫區內遭受鎘污染土地之處理方式。
對 策:本計畫區內鎘污染地區之面積約佔四二•九八公
頃,刻正由桃園縣政府環保局進行翻土固化等土壤改善中,
本計畫區為配合鎘土之處理將規劃一處大型公園用地供堆置
污染較嚴重之鎘土,並形塑假山等景觀規劃。

課題八:本計畫區內現有聚落、合法建物密集之處理方式及
開發時程。
對 策:為利本計畫區之開發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本計畫區之開發方式係以區段徵收為主,惟有關區內現
有聚落、合法建物密集之住宅社區部份,建議以原地分配及
依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所訂定之再發展區土地再開
發管理規定辦理,予以有效誘導改善並提昇生活品質。
二、本計畫區之開發時程因考量鎘污染區之改善作業、時程
及開發面積大小與計畫區內居民之開發意願,必要時得以桃
園大圳二支線為界,劃設東西兩大發展區,並以西區鎘污染
地為優先發展地區。

肆、 發展預測

一、 人口預測
以計畫面積扣除已開闢之高速公路用地、河道用地及開南管
理學院後之面積五三二•七五公頃為估算基準,其中公共設
施用地佔其面積之百分之四十,土地使用分區面積佔百分之
六十,土地使用分區面積中可供居住之住宅區、商業區佔百
分之八十計,其平均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每人享有之樓地
板面積為五十平方公尺時,可容納之人口數約為一0二、0
00人,故本計畫區暫定以計畫人口一00、000人規
劃。
二、 土地使用空間預測
本計畫區之土地空間需求包括住宅區及商業區,其中又以住
宅使用為主,故以計畫人口一00、000人推計,若全部
容納於住宅區,則需約二五0公頃;至於商業區應依都市階
層、計畫性質及地方特性而定,按通盤檢討標準計算,最多
約需四八•五公頃。
三、 公共設施需求預測
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之各項公共設
施用地標準,分析本計畫區各項公共設施所需用地及規模如
表四所示。

表四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
公共設施需求分析表

伍、 公民團體陳情意見
本計畫案於規劃期間共收到八件人民陳情意見,陳情內容以
不納入區段徵收及劃設機關、變電所、環保用地等公共設施
為主。



第五章  規劃原則與構想

壹、 規劃原則

一、 配合相關計畫及重大交通建設計畫整合規劃
本計畫區鄰近地區有多項相關計畫及重大交通建設計畫,如
高速鐵路、大眾捷運系統、西濱快速公路、東西向快速公路
及桃園、中壢市區外環道之闢建等正在進行,故在交通系統
規劃、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配置,應考量並配合未來都
市發展之結構及空間機能之組合。
二、 配合地區之環境特性
運用計畫區內茄苳、埔心兩溪流及五處灌溉埤塘等自然資
源,配置開放空間並利用公園綠地、林蔭大道、廣場等予以
組織與串連,以塑造具有地區特色之都市環境及親水空間。
三、 塑造鮮明的地區意象
於土地使用計畫與公共設施計畫中利用都市設計之軸線、紋
理、地標等要素,進行整體規劃以形塑都市意象,並於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以都市設計相關準則予以規範。
四、 建立舒適之活動環境
本計畫除考量交通需要規劃道路系統外,並以建立人性化之
舒適活動環境為規劃要素,故於居住單元應避免過境性交通
車流穿越,並考量人行步道等需求,配合規劃綠化空間系
統,建立安全舒適之生活空間。
五、 配合政策需要及實際發展
配合政策上發展國際經貿園區之理念與考量遭受鎘污染土地
之處理方式及儘量保留現有合法集居聚落和既成主要出入道
路之原則,進行整體規劃。
六、 考量開發方式及居民意願
本計畫區係以區段徵收方式進行開發,故需考慮公共設施用
地比例,避免過高而影響開發可行性,且為利於日後土地的
分配作業,配合規劃部份傳統小型街廓。另為兼顧居民意願
及實際發展需求,必要時本計畫區得以桃園大圳二支線為
界,分為東西兩大發展區採分期分區開發,並以西區為優先
發展地區。

貳、 規劃構想

依據前述之規劃原則,研提本計畫之規劃構想如后:
一、 空間發展構想
配合計畫區內自然資源及現有設施形塑活動端點及藍帶、綠
帶系統,並規劃以國際經貿、金融中心、行政園區、司法園
區、大學城、休閒遊憩、購物、居住為主之空間型態。
利用計畫區內茄苳溪、埔心溪之自然溪流規劃東、西兩側之
藍帶、綠帶系統,提供親水之可及性;將全區灌溉埤塘予以
保留並規劃為公園用地以塑造觀光遊憩之活動端點及特殊地
標,且以此端點為主,於西側規劃大街廓整體開發之國際經
貿、金融中心、國際觀光旅館及於南、北兩側形塑帶狀之休
閒遊憩、購物中心之活動型態,且於其南側設置一大型體育
場用地,以使休閒遊憩活動連成一氣,並規劃大型停車場用
地以紓解日後商業活動、體育休閒活動所帶來之停車需求。
另基於配合現況劃設文教區、農會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
河道、墓地、高速公路等使用型態。

二、 交通運輸系統構想
(一)區域性聯外道路(高速公路):
本計畫區內現有中山高速公路及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內環線通
過,可藉此系統通往中正國際機場、台北、高雄等地區。其
屬通過型交通路線,將配合現況劃設高速公路用地。
(二)區內主要聯外道路:
1.東西向:規劃三十或二十五公尺寬之園道為原則,分別
於南北兩側各劃設一條主要聯外道路,以通往南崁、中壢、
桃園市區等地區。
2.南北向:利用現有之桃園大圳二支線規劃十公尺寬之分
隔島(將現有灌溉渠道仍保留供渠道之用,其餘加寬部份則
予以綠化並作為道路分隔島之一部份)及兩側各二十公尺寬
之單行道總計共五十公尺寬之景觀道路,並擬跨越中山高速
公路以銜接蘆竹(大竹地區)都市計畫之計畫道路。另亦配合
現況發展及交通系統配置,分別於東西兩側各規劃三十或二
十公尺寬之園道,以通往蘆竹、大園、中壢、桃園市區等地
區。
3. 維持三十公尺寬之文中路及國際路(二十公尺寬
部份予以擴寬)、二十公尺寬之永安路、十五公尺寬之龍壽街
及約十二公尺寬之龍安街與新興街之現有道路系統。
(三)區內道路
區內主次要道路規劃以二十、十五或十二公尺寬為主。
(四)出入道路
配合現況劃設十公尺以下之出入道路。
(五)人行步道
為方便行人通行酌設人行步道,並為創造優良之人行空間,
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道路兩側之建築物應退縮建築
並予以植栽綠化。

三、 土地使用分區構想
為方便起見,以下將以桃園大圳二支線之天然界線分東西兩
大發展區敘明其土地使用分區構想,分述如下:
(一) 桃園大圳二支線以東部份:
主要係以行政、司法、教育文化、運動休憩、休閒購物、商
業活動、居住生活為主之土地使用型態。將配合茄苳溪之整
治計畫劃設河道用地,以規劃藍帶系統並於其與北二高內環
線間之腹地規劃為公園用地,以提供親水設施之可行性。
將灌溉埤塘桃園大圳二支線第七號池(公五)及第十三號池
(公三)予以保留並擴大劃設為公園用地,以作為親水、遊
憩空間及景觀端點,並於南北兩側各劃設一帶狀商業區,用
以串連北側之公二與公三兩公園用地及南側之公四、公五與
公六之公園用地,以達到遊憩、購物等活動型態,並為使商
業行為連成一氣且於桃園大圳二支線西側劃設串連南北兩商
業區之商業帶。另於串連公五與公六之商業區間規劃三十公
尺寬之人行廣場,以提供舒適悠閒之購物空間,並於其旁劃
設一體育場用地,以期民眾能多加利用並同時達到休閒購物
及運動休憩之功能,另為紓解日後商業使用及運動休憩活動
等所帶來之停車需求,除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增設建築
物附屬停車空間之設置外,並於周邊規劃停車場用地,以解
決停車問題。
另劃設三處行政區,其中位於桃園大圳二支線東側之兩處行
政區,主要係供桃園縣政府之府內外單位、縣議會等政府相
關機關設置之行政園區,至於國際路旁之行政區則供桃園地
方法院、桃園地檢署及高等法院地方分院等相關機關設置之
司法園區,其餘地區則以配設住宅區為主。
另配合私立開南管理學院之設立劃設文教區,並將其形塑為
大學城之教育文化中心及特殊地標,並配合現況劃設加油站
專用區等分區。
(二) 桃園大圳二支線以西部份:
主要係供國際經貿金融、休閒購物中心、觀光旅遊及居住生
活為主之土地使用型態。將灌溉埤塘桃園大圳二支線第八號
池(公四)及第十號池(公二)予以保留並擴大劃設為公園
用地,以作為兩大親水、遊憩空間及景觀端點,並將埔心溪
流域兩側腹地規劃為公園用地作為親水、休憩設施之景觀綠
軸及串連此兩端景之活動軸線。
以桃園大圳二支線第十號池(公二)作為鎘土堆置形塑假
山、特殊造景之處,並於其周邊劃設大街廓之商業區、旅館
區,以供設置世貿中心、國際會議廳、展示館、金融機構、
辦公大樓、國際觀光旅館、大型百貨購物商場、商務娛樂及
文化設施等使用,以達國際經貿金融、休閒購物中心之構
想,並為紓解日後商業使用及休憩活動等所帶來之停車需
求,除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增設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之
設置外,並於周邊規劃大型停車場用地。
於此商業中心之外圍則規劃為住宅區,另為保留中國傳統建
築風格,將現有以紅磚瓦建造之三合院等中國建築型態之中
福社區部份規劃為傳統住宅區,以維持其原有建築風貌。並
於其周邊劃設公園用地,以提供綠化及公眾休閒遊憩空間,
並期民眾於此休憩、遊玩時並能一探中國傳統建築型態之造
型與特色。另配合現況劃設農會專用區及加油站專用區等分
區。

四、 公共設施構想
除按容納人口、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標準、區段徵收開發方
式、實際需要及現況劃設國中、國小、公園、綠地、體育
場、停車場、變電所、污水處理場、墓地、高速公路及道路
等用地外,另為維持現有埤塘及溪流特色將其規劃為公園用
地及河道用地,並運用人行步道、林蔭大道、廣場等予以串
聯使成綠帶系統。

五、 都市設計構想
為塑造都市景觀及整體意象,將本計畫區之土地使用、公共
設施、綠化開放空間、道路系統予以整合規劃,使都市活
動、交通動線、建築實體及開放空間能有效地結合,塑造良
好的居住環境。因此,在規劃上將以公園之開放性空間為主
軸線搭配主要道路之軸線,形成特殊風格之都市空間,其間
運用建築線退縮及公共設施之區位安排形成地標與端景。另
為塑造本計畫區之都市風格,除依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要點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外,桃園縣政府宜另案再辦理本
計畫區整體之都市設計,以供日後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之參
考。

六、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構想
為利本計畫區之開發與管理,訂定各分區及公共設施之建蔽
率、容積率、基地整體開發獎勵、建築物退縮建築、公共設
施多目標使用及都市設計與再發展區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

七、 開發構想
配合行政院之規定本計畫區採區段徵收辦理,必要時本計畫
區得以桃園大圳二支線為界,分為東西兩大發展區採分期分
區開發,並以西區為優先發展地區。


第六章  實質計畫

壹、 計畫範圍與面積

計畫範圍北以蘆竹(大竹地區)都市計畫為界,東北以南崁
都市計畫為界,東南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區之國
際路為界,南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區之文中路為
界,西以龍壽街及龍安街(桃四九號道路)為界。
本計畫區面積為六二0•四六公頃,行政區域包括桃園市西
埔里、中成里、文中里、龍崗里等里之一部分及蘆竹鄉上竹
村、新興村、中福村等村之一部分。

貳、 計畫年期

以民國一一0年為計畫目標年。

參、 計畫人口及居住密度

一、 計畫人口
一00、000人。(惟若以本計畫區所劃設之住宅區面積二
二九•三三公頃,其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商業區面積四八•
六三公頃,其容積率百分之三百扣除供商業區使用之容積率
百分之一百五,每人享有之樓地板面積五十平方公尺計時,
則可容納之人口數為一0六、三二一人。)

二、 居住密度
居住密度每公頃約三六0人。(以計畫人口數一00、000
人除以住宅區及商業區之面積二七七•九六公頃計。)

肆、 土地使用分區計畫

一、 住宅區
為考量日後之居住需求,共劃設住宅區面積二二九•三三公
頃。
二、 傳統住宅區
為保留中國舊有磚瓦、斜屋頂、三合院等之建築風貌,將現
有之中福社區之部份劃為傳統住宅區,以維持原有風貌,共
劃設傳統住宅區面積一•四三公頃。
三、 商業區
為達國際經貿園區及大型購物中心之構想,商業區以集中劃
設為原則,其面積為四八•六三公頃。
四、 旅館區
為配合國際經貿園區及觀光旅遊之構想,劃設旅館區一處,
面積三•四四公頃。
五、 行政區
為配合桃園縣政府行政園區、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檢署及
高等法院地方分院等政府相關機構設置之必要,共劃設行政
區三處,面積一七•四一公頃。
六、 文教區
配合現有私立開南管理學院位置並以其現有圍牆為範圍界,
劃設文教區一處,面積一五•八三公頃。
七、 農會專用區
配合現況於本計畫區西北側劃設農會專用區一處,面積0•
七二公頃。
八、 加油站專用區
本計畫區西側國際路與南側文中路分別設有西歐加油站、文
中路加油站與優加力加油站,為考量本計畫區未來發展需要
及配合現況劃設加油站專用區三處,面積0•四0公頃。

伍、 公共設施計畫

一、 學校用地
(一) 國小用地
為配合國小用地之服務半徑及鄰里單元之考量,於桃園大圳
二支線東側及西側分別劃設六所及三所國小用地,全區共劃
設國小九處,面積共一九•00公頃。
(二) 國中用地
為配合國中用地之服務半徑及鄰里單元之考量,於桃園大圳
二支線東側及西側分別劃設三所及二所國中用地,全區共劃
設國中五處,面積共一五•五0公頃。
二、 公園用地
本計畫除為配合鄰里單元之考量劃設公園用地外,並為保留
現有埤塘劃設大型公園且利用埔心溪塑造親水公園,另為配
合保留現有寺廟、道院等設施劃設公園用地。故本計畫區共
劃設公園用地三十四處,面積共五四•七0公頃。
三、 綠地
為維持居住環境品質於中山高速公路沿線劃設十公尺寬之隔
離綠化軸帶,另為避免鄰近地區街廓畸零不整亦劃設綠地,
面積共一•三八公頃。
四、 體育場用地
為提供民眾較大之運動空間,於北二高內環線西側劃設體育
場一處,面積共七•0九公頃。
五、 停車場用地
為提供完善之停車空間及商業區之購物停車需求,共劃設停
車場七處,面 積共四•八五公頃。
六、 廣場用地
為塑造良好之購物休閒環境及利用兩端公園之開放空間型塑
特殊景觀,於本計畫區西南側之商業區內劃設廣場用地提供
悠閒之購物環境,共劃設廣場三處,面積共一•五一公頃。
七、 變電所用地
為因應未來本計畫區開發後用電需求及高壓電線地下化所需
連接站用地,劃設變電所三處並供高壓電纜地下化所需之連
接站使用,面積共一•四一公頃。
八、 墓地用地
配合現況於計畫區東北側劃設墓地一處,面積二•七0公
頃。
九、 污水處理場用地
考量本計畫區之地勢排水及開發時程等因素,於計畫區東北
側及西北側各劃設污水處理場一處,面積共四•七五公頃。
十、 河道用地
依據茄苳溪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劃設河道用地,並
以其公告之範圍為用地界,面積共一一•四六公頃。

表五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
畫公共設施用地明細表

陸、 交通系統計畫

本特定區之交通系統包括高速公路與道路兩部分,分述如
次:
一、 高速公路用地
配合現況於計畫區東側及北側劃設高速公路用地,面積六
0•四二公頃。





二、 道路系統
道路系統除配合現況外亦考量相鄰之都市計畫之聯外道路系
統及計畫區內整體運輸需求,規劃聯外道路、區內道路、人
行步道等道路系統,其中道路用地面積為一一七•四六公
頃,人行步道用地面積為一•0四公頃,詳見表六、圖五。

表六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道
路編號表
圖五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
交通系統示意圖

柒、 都市防災計畫
依據行政院二三九一次院會「災害防救方案」決議,為加強
對都市計畫避難場所設施及路線之設計,應納入都市計畫配
合辦理。因此,本計畫區之防災系統著重於避難防災措施,
分別針對防災避難地區、防災路線,說明如下:
一、 防災避難地區:
防災避難地區主要以計畫區內之學校、公園等公共開放空間
供緊急避難使用,詳見圖六。
二、 防災路線:
各建築物的主要出入口及其四周出入口,並配合人行步道、
帶狀公園和廣場空間規劃防災路線,提供人員緊急疏散外,
並結合防災避難地區,以確保公共安全,詳見圖七。

圖六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
防災據點示意圖
圖七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
防災路線示意圖

捌、 土地使用管制計畫

為促進本計畫區之土地合理使用,塑造良好的居住環境,特
訂定本計畫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如附錄。

附錄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玖、 變更計畫內容

由於本計畫區計畫範圍包括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區
內之農業區、乙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公園、高速公路及
道路等項目,為配合本計畫區之新訂已部份配合變更,變更
內容及變更面積詳見表七、表八、表九、圖八及圖九。

表七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變
更內容明細表
表八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變
更部分面積統計表
表九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土
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圖八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變
更位置示意圖
圖九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示
意圖









第七章  開發計畫

壹、 開發單位

本計畫區之開發單位為桃園縣政府。

貳、 開發方式

為配合中央政策,在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及兼顧土地所有權人
之權益下,本計畫區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必要時得採分期
分區開發,並以桃園大圳二支線以西地區為優先發展區。

參、 區段徵收處理原則建議

一、 本計畫區範圍內現有聚落、合法建物密集地區及
零星房屋於辦理區段徵收時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區段徵收範圍與內容,以區段徵收主管機關報經
核定之區段徵收計畫書圖範圍與內容為準。
(二) 計畫範圍內現有聚落、合法建物密集地區,原則
上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內,至於零星房屋及公園用地內之寺
廟,則得由桃園縣政府視建築物新舊狀況或所有權人之意願
等綜合考量後,再決定是否納入區段徵收;至於納入區段徵
收範圍內之合法房屋在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原則
下,得由區段徵收主管機關於辦理區段徵收時按原位置分配
之。
(三) 經核定未納入區段徵收地區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要點之再發展區之規定辦理。(基本上位於住宅區之再發
展區其容積率較住宅區為低,位於商業區之再發展區其容積
率較商業區為低。)
二、 區段徵收抵價地之比例係以四十為估算財務計畫
之依據,實際抵價地之比例以區段徵收主管機關報經核定之
比例為準。

肆、 事業及財務計畫

一、 區段徵收土地分配情形
本計畫區扣除再發展區、傳統住宅區及已開闢之學校、高速
公路、道路等用地面積,則估算之區段徵收面積為五○六•
四一公頃,其中住宅區面積為一九○•○六公頃,商業區面
積為四八•六三公頃,住宅區及商業區共佔區段徵收面積百
分之四七•一三,無償撥用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二二一•○
六公頃,佔區段徵收面積百分之四三•六五,有償撥用公共
設施用地面積為八•八六公頃,佔區段徵收面積百分之一•
七五,其土地分配情形詳見表十。
二、 開發費用
1. 作業費:計二四、三○八萬元。
   2.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計六○九、五五○萬元。
   3.工程費:計五○七、七○八萬元。
   區段徵收開發成本、事業及財務計畫詳見表十一、表
十二。

表十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
區段徵收土地分配表
表十一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
區段徵收開發成本概估表
表十二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
事業及財務計畫表





附錄 擬訂北二高內環線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土地使用管制
要點

第一章 總則

一、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
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內容包括下列四大部分:
(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強度(第二章)
(二) 都市設計管制事項(第三章)
(三) 再發展區再開發管理規定(第四章)
(四) 附則(第五章)

第二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強度

三、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
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但經區段徵收主管機關認定剔除於區段
徵收範圍外之住宅區其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四、 傳統住宅區為保持原有建築特色,應採原有形式
建築,其建築材料以閩南紅瓦、紅磚或同等材料為主,其建
蔽率及容積率應維持現狀。
五、 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
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位於廣場兩側及面臨公二之商業區每宗
建築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一○○○平方公尺。但經區段徵收主
管機關認定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之商業區其容積率不得大
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六、 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
得大於百分之三百。
七、 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
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八、 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
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九、 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
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十、 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
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十一、 學校用地(國小及國中)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
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並自基地境界線退
縮十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加以綠
化,且需於校地內設置家長接送學童區。
十二、 公園用地有頂蓋之建築物,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
分之十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又公園編號第十、
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用地內之現有宗祠、寺廟
及道院等建物設施得就原地予以保留。
十三、 體育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
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十四、 停車場用地作平面使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
五,作立體使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
大於百分之四百。
十五、 變電所用地以供連接站、電力設施、辦公室及其
附屬設施使用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
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並自基地境界現退縮六公尺以上
建築,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加以綠化,且需設置必
要的安全防災設施。
十六、 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並自基地境界現退縮六公尺以
上建築,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加以綠化。
十七、 建築築物附屬停車空間之設置,應依照左列規定
辦理:
(一) 住宅區之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每戶應設置一
停車位,但每戶樓地板面積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
個停車位,另停車位應予以室內化或地下化,並不得設於法
定空地,至於機車停車位數則依汽車需求數乘以一•五倍設
置。
(二) 商業區之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每超過一二○
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需設置一輛停車位計算,至於機車
停車位數則依汽車需求數乘以二倍計算。
(三) 除住宅區及商業區外之各使用分區及用地之停車
位數量,以建築技術規則所規定之停車位數量乘以一•五倍
計算,至於機車停車位數則依汽車需求數等量設置。
(四) 建築物附屬停車位以集中設置為原則,停車出入
口為避免影響重要道路車流及人行動線,不得設置於面臨
一—一號道路、道路交叉口或丁字路口及其它有礙公共交通
安全之道路路段或場所,但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
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 建築物基地不得設置二個(含)以上之停車出入
口,但基地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以上者,或基地內
建築物依法應設置之停車面積總和達三、○○○平方公尺或
停車數量總和達一○○部以上者,不在此限。
(六) 公共建築物應設置地面層停車位提供短時洽公或
殘障者使用。
十八、 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
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 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
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
理。
(二)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
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
積率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1、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
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
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
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 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
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
地板面積。
十九、 公共開放空間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公共開放空間應儘量鄰接計畫道路留設。
(二) 公共開放空間應集中留設,並予綠化。
(三) 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應充分考慮能與現有公園、
兒童遊樂場、綠地連接,並應與鄰地留設之空地充分配合。
二十、 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
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作多目標使用。

第三章 都市設計管制事項

二十一、 本計畫區之建築開發行為,應於發照前經桃園縣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十二、 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時得增訂都
市設計管制事項,以為審議時之依據。
二十三、 建築基地之開放空間系統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內之建築基地,應退
縮建築以留設帶狀之開放空間。面臨二十(含)公尺以上計
畫道路之沿街面建築基地應依指定建築線退縮六公尺以上建
築;面臨二十公尺以下計畫道路及高速公路之沿街面建築基
地應依指定建築線退縮三公尺以上建築,其退縮建築之開放
空間部份應予以植栽綠化,並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不得
設置圍籬、屏障等障礙物。
(二) 建築基地所留設之法定空地應作整體景觀設計,
其植栽綠化比例應達二分之一以上,並應考慮防災與緊急救
護通行之需求。
(三) 退縮部份之法定空地與帶狀式開放空間及人行道
之間應直接連接,若無法接壤則應設 置通路連通供行人使
用。
二十四、 有關街道傢俱設施帶之設置,應以人行道臨接車
道部分為主且不得超過人行道之二分之一。有關美化都市景
觀、提供人行使用或維持建築物機能的街道傢俱及設施物應
整體設置於街道傢俱設施帶範圍,並應配合整體環境景觀及
步行功能整體設計,且不得妨礙人行動線之連續及緊急救護
之通行。
二十五、 本計畫區內之人行道或建築基地依法留設之騎
樓、迴廊、有遮簷人行道、無遮簷人行道或其他開放空間,
凡提供公眾使用之步行環境,其步道舖面應齊平設置,並應
配合所臨接道路之人行道設計之舖面形式、材質及紋理,以
利殘障者通行使用及創造整體舖面之延續性。
二十六、 為塑造本地區無障礙空間系統之整體性,應於左
列地點與設施設置無障礙設施及導盲步道,並應和人行道或
各類供步行通道之無障礙設施及導盲步道互相連接。
(一) 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學校等大型開
放空間。
(二) 人行通道、天橋、地下道、無遮簷人行道、有遮
簷人行道、騎樓、迴廊。
(三) 公有建築物、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出入口。
二十七、 商業區之建築物間得設置供公眾使用之架空走道
(高度應在四•六公尺以上必要時可設置頂蓋)及人行地下
道;架空走道及人行地下道得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
二十八、 廣告物、廣告旗幟及招牌等設施物應整體規劃設
計,其設置不得妨礙公共安全、行人通行及整體景觀,並應
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九、 本計畫區所有建築物中央空調及其他相關設備之
廢氣排出口、通風口及冷氣機孔等有礙市容景觀之設施,不
得設置於面對主要出入口之道路,或建築物主要出入口附
近,並應加以美化或綠化。

第四章 再發展區再開發管理規定

三十、 為有效誘導改善並提昇已發展地區之生活環境品
質,促進該地區之再發展,應依本章規定辦理。
三十一、 本章所稱之再發展區土地,係指本計畫區內之住
宅區、商業區經區段徵收主管機關核定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
外者,視為「再發展區」,其實際範圍則以其報核之範圍為
準。
三十二、 再發展區土地開發可採行個別建築開發或整體開
發。個別開發則依第三十三點規定辦理,整體開發則依第三
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十三、 採行個別建築開發者,位於住宅區者其建蔽率不
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位於
商業區者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
分之一百八十。
三十四、 再發展區土地申請整體開發者,應符合左列規
定:
(一)最小開發規模於住宅區不得低於○•二公頃。
(二)申請者需擬具整體開發計畫提交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
委員會」審查,審議小組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其最小開發規
模及範圍。
符合上述規定後,始得再分別依相關法令向主管單位申請開
發建築。
三十五、 整體開發計畫書、圖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地區範圍及其面積。
(二)開發單位。
(三)同意參與整體開發地主名冊及開發同意書。(不含公有土
地)
(四)發展現況分析。
(五)土地及地上物處理計畫。
(六)土地使用計畫(含都市設計及建築物配置初步構想)。
(七)公共設施建設計畫。
(八)事業及財務計畫。
(九)實施進度。
(十)其它應配合辦理事項。
三十六、 採行整體開發者,得依左列獎勵規定辦理:
容積獎勵額度公式:
V=[V0/(1-V1)]*(1+V1+V2)
V =扣除公共設施用地後,建築基地接受獎勵後建築基地容積

V0=基準容積率(住宅區訂為一五○%,商業區訂為一八○%)
V1=無償提供公共設施之比例(不得少於申請開發總面積之二
○%,且不含公有土地之比例)
V2=採整體開發之獎勵係數(訂為○.一)
三十七、 再發展區之申請開發案須依其實際需要設置必要
之公共設施應興建完成,並無償登記為縣 有、市有或鄉有
後,使得申請使用執照。
三十八、 已適用本要點規定作整體開發獎勵者,不得再適
用其他開發獎勵。

第五章 附則

三十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它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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