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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文章) 乙工建案合法性探討
發表者:查理王  發表數:126 IP:59.120.182.* 2006-09-07 16:15:07

2004年2月,北台灣的中壢與蘆竹地區開始出現「乙工建案」,業者主要是利用政府「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的修正,尤其是乙種工業區土地的放寬,推出的建築個案名義上是提供購屋者作為「工作場所」,建照上甚至還特別強調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不過,大部分的買賣雙方都清楚,這些房屋將來還是拿來作為「住家使用」,只是合約文件上都不願觸及。

面對這類價格便宜,環境大致不差的新型態房屋,買賣雙方有必要建立共識,才能在法、理、情三方面都兼顧,減少不必要的爭議。「台灣房屋情報houseNEWS」特別彙整相關法令,提供購屋者參考。

●乙工建案和傳統工業住宅不同

乙工建案和過去的「工業住宅」其實大不相同,當年的工業住宅是依據工業廠房標準而定,注重的是工作環境配置及設施安排,結構荷重、樓層高度、樓梯配置等,都比住宅的建築法規還要嚴格,在建築設備上如電力、動力、用水、消防等也都以廠房設施為考量,因此很難兼顧到居住機能。

不過,當年房地產狂飆,房價居高不下,工業住宅比一般住宅還要便宜許多,還是吸引購屋者的青睞。後來,內政部營建署還與相關部會、地方政府組織一個打擊違規工業住宅的任務編組,當時訂定了一系列的細部規定,包括水費、電費、稅率、公司登記等等,種種打壓措施相繼祭出,工業住宅的氣焰也因此減弱許多,後來幾乎整個消失。

●工業區土地開發的轉機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36條的規定,「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長久以來,台灣對於工業區(Industry Zone)的法規觀念以「生產廠房」為主,後來調整為容許「辦公大樓」,直到2001年1月「全國經濟發展會議」研獲的會議結論,而出現革命性的轉機,因應時代的變遷與產業結構的改變,容許小型的「事務所」存在。

內政部於是在2002年2月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放寬「一般商業設施」可以設在乙種工業區,所謂的的「一般商業設施」最關鍵的就是「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運動休閒設施等」,這項法令鬆綁,讓「乙種工業區」的土地使用幾乎等於「商業區」。

此外,「建築技術規則」也不再限制單層最小單位面積必須在150平方公尺(專用面積約45坪,銷售面積約60坪)以上,也取消廁所必須集中設置的規定。

這一系列來自經濟發展共識、都計法令、建管法令的系列鬆綁,讓「乙工建案事務住宅」大量應運而生。(待續)

回覆者:查理王 發表數:126 IP:59.120.182.* 2006-09-07 16:20:04
大家看看吧!!!

看完不知道會不會影響你買"乙工住宅"的意願??

以上文章轉載自 http://www.housenews.com.tw

不錯的網站,提供參考!!

Regards
回覆者:查理王 發表數:126 IP:59.120.182.* 2006-09-07 16:18:12
[乙工建案]購買乙工建案應注意事項

●課稅法規:

購買乙工建案,如果主要用來當做住家使用,購屋者應該在遷入戶籍後向當地稅捐稽徵單位申請變更為住宅使用;根據財政部的課稅法規,位於工業區的乙工建案課稅標準,如用來作為住宅使用,則稅率可根據自用住宅課徵,不會根據土地使用分區進行課徵。也就是說,只要是自用住宅使用,可依照自用住宅的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率:

如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仍可比照住宅的稅率,按千分之2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稅。

●房屋稅率:

如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仍可比照住宅的稅率,按住家用百分之1.38%優惠稅率課稅,可避免以營業用的3%稅率加上1%的教育捐來繳交稅金。

●水費支出:

目前根據自來水公司的收費標準,水費不分住宅或營業使用,而依住戶申請的口徑大小,負擔不同的基本費。

●電費支出:

目前根據電力公司的收費標準,電費`分為住家用電及營業用電兩種,只要是作為住家使用,乙工建案的電費也是以住家費率計算。

●不得申請優惠房貸:

乙工建案是以「一般事務所」、「一般零售業」等名義申請建築執照,不算是「住宅」,因此無法申辦「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或是「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等多項優惠房貸。

●貸款成數較低:

工業住宅房價低,貸款成數多半不會高,一般僅6~7成,購屋者必須準備較多自備款。

●週邊環境:

乙工建案如用來作為住家使用,週邊環境相當重要,務必實際調查周邊是否有污染性生產工廠。

●社區管理:

乙工建案如為了控制生活環境品質,可要求建商提供事先擬定的社區管理規約,透過規約的擬定,可以確保生活品質。

●學區考量:

部分乙工建案附近可能未設立小學或中學,宜事先釐清學區。

●房價行情:

通常便宜當地市價行情約10%到15%之間。

(資料來源︰台灣房屋情報houseNEWS 2006.3.13)
回覆者:查理王 發表數:126 IP:59.120.182.* 2006-09-07 16:16:28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摘要

乙種工業區容許的一般商業設施包括:

(一)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10%。

(二)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10%。

(三)運動休閒設施: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10%。

(四)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10%。

(五)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使用土地面積超過1公頃以上,且其區位、面積、設置內容及公共設施,經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六)倉儲批發業:使用土地面積在1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並面臨12公尺以上道路,且其申請開發事業計畫、財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經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七)旅館: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10%,並以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及變更使用時,亦同。第三款及第四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並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50%。(詳細條文請參照內政部營建署www.cpami.gov.tw)

●法令的爭議與風險

依照都市計畫法的規定,工業區土地本來就不得興建住宅,如作為非工業使用,即可能受建築法第90條「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或依照都市計畫法第79條「立即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買賣雙方合作,共同邁向合法

其實只要取得政府所核發建照而興建的建築物都是合法的,不管是以前以廠房的名義興建的工業住宅,還是近期的乙工建案,房屋本身都是合法的;但不容諱言,在實際使用上仍有違規之嫌。

之所以衍生糾紛,主要是部份業者在此類產品銷售時,並未充分告知購屋者相關權利義務,加上媒體的一度大肆報導,違法的疑慮讓原本熱絡的買氣觀望許多。

乙工建案的「合法化」關鍵在於是否在建築物內設立公司登記!這也是買賣雙方都應面對的嚴肅課題,只要在乙工建案依法設立公司,連政府官員都承認,根本沒有辦法做「違規使用」的查核。

由於政府各項法令的變遷,諸如行政程序法、中央法規標準法的陸續落實,只要賣方「依法申請為事務所」,買方「依法設立公司登記」,在法令上也都認知,這類房屋不是「住宅」,實質使用就無從認定違法了。

尤其目前的公司設立相當簡便,一人就可成立公司,購屋者甚至不需要將整間房屋作為營業場所,只需局部就可以,在稅金上的支出也能獲得控制,部分小型事業甚至可免開發票等等。這種透過公司登記,將「事業與生活」結合的新型態房屋,才是乙工建案的最佳解決對策。

(資料來源︰台灣房屋情報houseNEWS 200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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