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停車位有分法定,獎勵以及自設,有差嗎? |
發表者:大笨貓 發表數:-17 IP:61.229.93.* | 2003-10-21 20:0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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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不知道討論過沒有 ~"~ || |
回覆者:akiko 發表數:-17 IP:61.30.64.* | 2003-10-25 05:44:19 |
去向建商要求看審定本圖面即可,上面會有建管單位用印。 | |
回覆者:櫻吹雪 發表數:-17 IP:61.66.25.* | 2003-10-24 18:40:30 |
請問大家, 若是買預售屋,我們是否能去市政府的建管單位查, 建造執照所核可之停車位, 並詢位是何種(佔大公, 小公 or 獎勵, or 自行增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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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akiko 發表數:-17 IP:61.30.64.* | 2003-10-24 06:28:17 |
如果包括舊法時期的建案,真的是非常混亂! | |
回覆者:Yaz 發表數:-17 IP:203.69.15.* | 2003-10-24 00:56:53 |
我想大家弄不懂與關心的部份不在於車位的名詞解釋,而在 於購買不同種類的車位會不會有不同的權益。 目前一般的新建住宅,不論是法定,獎勵或增設停車位通常 都在同一空間,依照法規應都以共同使用部分方式登記,所 以在權益上並無不同才對。 既然都以共同使用部分方式登記,而依據另一條法規,停車 位以共同使用部分登記(公共設施)者,屬主建物(專有部 分)之從物,未有權狀之核發,應與專有部分一併移轉與設 定負擔,不必分擔基地持分。 所以不論是法定,獎勵或增設停車位都應該沒有權狀,也沒 有基地持分才對。 可是這好像又不對,因為好像現在所有案子銷售的停車位都 有權狀,也有建物的持分。 另外根據內政部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之第九條“地下層 共同使用部分權屬”又說購買車位有產權及持分,該條文的 詳細內容如下。 一、本契約房屋地下室共 層,總面積 平方公尺 ( 坪),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共同使用部分及依法令得 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由賣方依法令以法定停車位應 有部分(持分)產權另行出售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未購買法定停車位之承購戶,已充分認知本房地總價並 不包括法定停車位之價款,且所購房屋坪數其地下室應有部 分(持分)面積亦未含法定停車位之應有部分(持分)面 積。除緊急避難及公共設施維修等共同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 律之規定外,已確認並同意對本預售屋之地下室法定停車位 應有部分(持分),並無使用管理權等任何權利。 內政部總不會弄個有違法令的契約書範本吧,所以我實在是 搞不懂車位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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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大熊 發表數:-17 IP:61.231.31.* | 2003-10-23 02:17:33 |
還不懂?簡單一點說好了 假設以蓋100戶的房子為例! 1.建築法規依照100戶房子的總面積,規定建設公司要有幾個車 位,假設是80個,這就是法定車位,是建設公司最少一定要設的 車位數量 2.而在某些地區法規有規定,如果建設公司再多設立幾個車位, 假設多設了10個車位,那就可以獎勵建設公司的容積率,可以多 蓋幾間房子或是蓋大一點,這10個車位就是獎勵車位,這對建設 公司也有好處 3.這樣加起來共90個車位,但是如果要讓每戶都有車位,那建設 公司可以再設10個車位,那就100戶每戶都可以有一個車位,這 就屬於是建設公司的自設車位,但是這10個車位法規規定就不 能獎勵容積率了 故依照上例 法定車位是80個 獎勵車位是10個 自設車位是10個 以上數字只是舉例,詳細的正確的車位比例,各位應該用不到, 如果有人需要再說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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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Yaz 發表數:-17 IP:203.69.15.* | 2003-10-23 01:03:14 |
說實在的,我也很想弄懂,之前也找了一些資料,不過一樣 是怎麼看也看不懂,最後只好把他們都當成一樣的東西來看 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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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大笨貓 發表數:-17 IP:61.229.87.* | 2003-10-22 22:04:35 |
雖然有看沒有懂,但還是謝謝各位! | |
回覆者:er 發表數:-17 IP:210.68.141.* | 2003-10-22 18:49:10 |
有阿 之前有人討論過 不過 我已經忘記主題 跟 原作者了 我將他們所寫的資料轉po於下面 老實說 我也沒看懂 發言1: 都市地區停車位隨著交通之日趨嚴重,加以汽車數量不斷的增加、道路使用面積逐漸的減少, 確有一位難求之事實。尤其是,都市地區工商業蓬勃發展後,停車位之需求大於供給, 一般消費者可能為了一時方便或迫切需要,而在購買時忽略了停車位產權之適法性與實用性, 消費者為保障自己權益在購買停車位時,應可從以下基本法律常識自行注意: 一、合法之權屬購買停車位首先應注意的是,停車位是否有合法之權屬,所謂:「合法之權屬 」,係指停車位產權依物權法定主義,購買者應先查明停車位之產權有無登記及如何登記 。因為停車位產權,可能因為建築設計或銷售方式、地政法令之不同,區分為如下不同的 產權登記方式:可能位於一樓室內而附屬登記在一樓,可能位於地下室但附屬登記在一樓 ,可能位於地下室,但登記有獨立之所有權狀,可能位在地下室,但以公共設施方式登記 而無所有權狀,可能為地面法定空地之使用權停車位,而不持有所有權……等等,此不但 關係到停車位之價值,甚至關係到購買時不同之產權登記與處理方式,消費者應優先注意 。 二、銷售方式停車位之銷售方式,可能依前述產權登記方式之不同,而區分為:賣位置(即一 個車位多少錢),此時一般均以總價方式出售;亦可能因登記為公共設施,而以面積方式 出售,此時係依所占用或所使用面積併入買賣契約中計算總價。消費者應在購買位置時, 注意賣方是否有超賣停車位,變相縮小停車位及車道之大小空間;應在購買面積時,注意 停車位面積大小、位置及車道面積之歸屬,尤其是購買者人數超過車位數時,如何分配使 用等問題。 三、買所有權或買使用權停車位依使用執照之規劃配置或建築設計,即有前述不同之銷售方式 與產權登記方式。消費者應在購買時,注意所購買的停車位到底係買「所有權」或僅買到 「使用權」。一般購買所有權者應持有停車位之建物所有權狀,即使停車位產權以公共設 施方式登記,亦應可從登記簿謄本查出停車位之持分權利;而購買使用權者,則無權利書 狀,此時購買者僅對他人之所有權購買使用權利,消費者購買時,更應注意有無所有權人 之使用同意書及使用權人相互間之分管協議憑證。 故民眾購買停車位時須注意之事項歸納如下: 1.停車位究竟屬於那一類?其用途為何? 2.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為何?是登記為大公、小公,還是主建物。 3.權屬銷售方式為何,是賣位置或賣面積?買所有權或買使用權?權利是持分共有或公同 共有?是否可自由轉讓或出賣? 4.停車位之型式是「平面式」或「機械式」?其規格﹙註明尺寸及淨高﹚為何? 5.停車位產權以「共有」持分登記者,須注意是否有「分管」契約及該契約之效力。 6.車位與土地持分該如何分配? 他一定沒有告知你們買的是法定車位還是增設車位, 你們可以參考網路上其他的獎勵停車位的問 題, 不要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發言2: 平面停車位樓高根據規定應該是不得小於2.1公尺 建議車道門有柵欄也有鐵捲,並有防壓裝置. 發言3: 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主要分成共同持有的公共設施及單獨產權兩種。 但係究停車位產權登記制度卻相當複雜,在「九一八」之前停車位有兩種, 一種是自建地下室的自建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可以專有或公共設施來辦理產權登記, 另外一種是防空避難室附設的法定停車位,這種「法停」在,「九一八」之前可以位於地下室 但附屬登記在一樓,當一樓附屬建物,也可以位於一樓室內而附屬登記在一樓或併入一樓主建 物,或位於地下室當一般區分所有建物有獨立之所有權狀,或位在地下室,以大公或小公登記 而無所有權狀,可能為地面法定空地之使用權停車位,而不持有所有權……等等,一共多達六 種。 而在「九一八」之後的「法停」,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法定車位只能以公共設施共有持分方 式辦理公設登記,且必須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隨主建物一起移轉。八十五年九月十八 日更加以解釋,法定車位使用權僅可以透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簽訂分管契約約定給同棟大樓住 戶使用,不能單獨外賣。 而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也可採公共設施方式持分登記。 但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只要由當事人合意,坐落位置與法定車位有所區隔,即有獨立出入 口,又有門牌單獨編號﹙如編有門牌、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書或地下室所有地址證 明書者﹚,在非屬共同使用部分時,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就可申請獨立權狀單獨出售。可是「自停」的確實位置應依使用執照所附峻工平面圖上所標 示的位置為準;至於登記方式,可以大公、小公或主建物來登記(見附表)。 停車位之產權登記方式,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三條規定,區分為:主建物登 記、附屬建物登記與公共設施登記及不登記所有權等四種方式,茲分述如下: 一、主建物登記 主建物,係指得獨立自主且具有單獨產權可自由處分之建物部分。一般指一幢建物中「專有而 專用」之部分,如一般住宅樓房之室內空間:主臥室、起居室、客房等面積範圍。 地下室停車位,如其建造執照之申領日期,係在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以前者,可在使用執照 核發後,另外申領「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書」,申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規定,以主 建物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但為獨立建物產權,且持有建物所有權狀。 另外,停車位如依使用執照係規劃在一樓室內者,亦可併同一樓建物共同為主建物登記,此即 一般所稱之一樓室內停車空間。 二、附屬建物登記 附屬建物,係指附屬在主建物(四週)或從屬於主建物之建物部分,如主建物四週之陽台、平 台、花台、露台、雨庇等面積。地下室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可視使用執照建築竣工圖說之規劃 設計,在扣除公共設施:受電室、樓、電梯間、蓄水池後,附屬在同一地下層或地下室之其他 主建物內為產權登記;亦可依內政部函釋規定附屬在一樓主建物內登記。此時停車位僅為該主 建物之附屬建物,也持有建物所有權狀,同屬為「專有而專用」之登記形態。 三、公共設施登記 公共設施,在房地產登記實務上,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規定,一般稱為共同使用部分 」,停車位產權如以公共設施方式登記者,依照民法第六十八條有關主從關係之規定,係屬各 區分所有建物(主建物)之從物,應視各區分所有權人實際使用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 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且應隨同各相關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移轉時,隨同移轉 於同一人,並不得為標示分割。此時雖登記有產權(建號),但因登記簿只有該建號之標示部 ,而無所有權部,故不核發所有權狀,係屬一種「共有而共用」之登記形態。 地下室之法定「防空避難室或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如其建造執照之申領日期係在 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以前申領者,已如前述可用主建物方式登記產權;惟如在民國八十年九 月十八日以後始申領建造執照者,則不得以主建物方式登記產權,必須以「共同使用」方式, 登記為全體住戶所共有共用(大公共方式登記)或依使用執照所設計規劃之實際使用情形或由 起造人所共同分配協議為部分住戶所共有共用(小公共方式登記)。 四、不登記所有權(僅持有使用權) 停車位一般如已登記產權者,應指該停車位產權已完成所有權登記,此依前述解析可能為「專 有而專用」之主建物與附屬建物登記或「共有而共用」之公共設施登記。但實務上,因所有權 得依契約自由精神訂定而與使用權分離,加以停車位一位難求,一般買賣間亦產生一種將地面 法定空地為停車位使用之使用權轉讓行為,此時使用地面停車空間者,僅對該停車位置有使用 權,並無所有權〔即所有權歸屬土地所有權人所(共)有〕,停車位使用者與土地所有權人間 可能發生有地租、租期或使用期限之關係,係屬「共有而專用」之性質,亦即所有權屬共有但 其使用權由所有權者所專用之一種權利形態。 結論: 停車位產權之登記方式,依照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一般係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所載或由起 造人另行分配協議所定,登記實務上產權區分為:主建物登記、附屬建物登記、公共設施登記 及不登記所有權等四種方式;產權之權利歸屬,即其所有與使用形態則區分為:專有專用(主 建物、附屬建物)、共有共用(公用設施)及共有專用(另買使用權)等三種。而不同之產權 登記方式或所有與使用權利形態,均攸關停車位之價值,消費者應在購買前一併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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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cyc168 發表數:-17 IP:61.218.23.* | 2003-10-22 10:40:23 |
一、停車位,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區分為法定停車位與 非法定之增設車位、獎勵車位三種。 二、法定車位者,如其建照係在八十年九月十八日以後申領 者,應以共同使用部分方式登記;增設、獎勵車位,若與法 定車位同屬同一空間(樓層)而無隔離者,亦同。 三、建照在八十年九月十八日以前申領之法定、增設、獎勵 車位;或建照在八十年九月十八日以後取得之增設、獎勵車 位,而與法定車位隔離或不屬同一樓層者,尚得在使照申領 後,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出「所在地址 證明書」後,視同區分所有建物,得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 專有部分之建物。(有權狀者) 四、停車位以共同使用部分登記(公共設施)者,屬主建物 (專有部分)之從物,未有權狀之核發,應與專有部分一併 移轉與設定負擔,不必分擔基地持分。 五、停車位若以專有部分(有權狀)登記時,應分擔基地持 分,其基地持分之分配,一般多以主建物面積之比或主建物 加附屬建物面積之比或均分之或以車位之規格面積(6米× 2.5米)乘上車位數與其他區分建物面積之比分擔之;甚 或佔一定比率(如一車位分擔千分之一或萬分之一、萬分之 二....等均可),但宜予預售契約或住戶規約中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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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aa 發表數:-17 IP:61.217.121.* | 2003-10-22 07:09:05 |
那一種才是獨立產權呢??以及那種會比較好呢??我也有相關 的疑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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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大熊 發表數:-17 IP:61.231.30.* | 2003-10-22 01:45:59 |
法定車位是建築法規規定的在多少樓地板面積就必須有多少 法定車位樓地板面積愈大法定車位的數量就必須愈多 獎勵車位是法定車位以外增設的部份一般設立的話可以得到 建築物容積率的增加 自設車位是如果以上車位加起來還不足社區內每戶一位的話 建設公司對不足的部份再增加到每戶一位所設的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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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阿波 發表數:-17 IP:210.68.207.* | 2003-10-21 22:27:20 |
這個問題有點複雜,小弟我是在一些購屋的書上有看到啦. 基本上好像是說有些車位是公用的,有劃車格也還是大家共 有的.而有些有權狀的車位才是屬於私人的. 如果有其他大大能回答就好,否則我還得去翻書然後key上來, 嘻嘻,有點累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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