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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購預售屋想退屋時簽約金如何退還
發表者:小薇  發表數:-17 IP:211.76.98.* 2003-10-10 03:01:12

因為首次購屋,專業知識不足,在銷售人員不斷地壓迫下
付了定金,也付了簽約金,但還尚未簽約,因詢求許多專業人事後
發現建商採用的銷售手段,讓人沒有思考的空間,而且使用的建材也
極差,可否請善心人士能幫幫小女子的忙,告訴我若退屋,如何要回
所以繳交之款項∼!

回覆者:aa 發表數:-17 IP:61.217.126.* 2003-10-17 20:34:31
小薇
我也覺得妳訂金應要得回來才對,因妳尚未正式簽約啊,若是訂
金部份還是無法要回來的話,可要求建商用轉讓的方式,將訂金
部份轉讓給親朋好友使用,到時再以折扣的方式給要買同一建
案的人(上網詢問),這樣能讓妳損失減到最低,但請務必請建商
開立證明喔!!
因我也曾經歷過!!順利找到人買到同一建案,再以折扣方式轉
讓給對方,當然對方也是剛好準備要簽約的人,所以我也很幸
運.以上提供給妳參考.
回覆者:小若 發表數:-17 IP:61.56.239.* 2003-10-17 17:26:28
叮哥啊∼∼

不是我不跟他拿收據∼∼是他死不給我耶∼
說啥他們收據都不給人的∼∼我有人證喔∼∼還是我簽拋棄書
(10/16)那天∼∼給了我一份copy本∼∼
所以我想現在建設公司都好黑喔∼∼蛇麼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
耶!!

他合約範本已經收回去了∼∼好險我有copy一份留下來說∼∼

謝謝您的好心指點!!
回覆者:台客叮哥 發表數:-17 IP:203.67.204.* 2003-10-17 17:09:01
第一點, 契約審視期是在妳拿到他們契約範本之後開始計算,
跟妳交付訂金沒有關係吧, 一般民間交易習慣先交付訂金以確
保自己的優先地位權, 簽約又是另外一回事, 若簽約, 表示妳已
經認同契約中載明的項目, 這樣就很麻煩, 除非他們違約, 否則
對自己較不利.
還有妳未領取收據, 已經犯了大忌, 這對妳很不利喔, 以後無論
交付現金或本票, 都要求對方給發票或收據, 並在契約中蓋章.

存證信函現在就可寄出, 可到郵局購買, 並以雙掛號寄出, 但內
容要小心, 避免被對方抓到把柄, 多陳述對建商不利的部分, 以
及列舉公平法在內, 同時列出合約中不合理的部分, 例如大多
數合約都載明要1000多天的工期等等, 這就可以挑毛病.

至於存證信函的目的, 是在保護自己的權益, 同時製造對方的
壓力, 真的不行, 就找公交會或簡易法庭處理!
回覆者:小若 發表數:-17 IP:61.56.239.* 2003-10-17 11:54:04
謝謝台客叮哥的回復∼∼

這麼說好了∼∼我是10/12給付定金及簽約金,第三條列10/15是簽
約期限,否則沒收款項!!(但是他們沒有給我這份收據)我是
10/16去跟他們退定(因為10/15打電話跟他們退定,他們要我談的
銷售人員休假),我也有跟他們說合約審閱期不是至少5天
嗎??但是他們回答說給定金及簽約金的同時表示簽約同等效
力,請問這樣說合邏輯嗎??

建設公司說要等10/21決定退我多少錢(說是要扣手續費),如果
要寄存證信函要何時寄??

奇怪,現在建商都說話很大聲耶??
回覆者:台客叮哥 發表數:-17 IP:218.160.54.* 2003-10-17 01:32:19
所謂超過第三條期限的一天, 到底是幾天呢? 如果是五天之內
的話, 那就是建商的問題啦, 因為契約審視其最少五天,.
妳就把存證信函正本寄給建商, 副本寄給公交會和自己, 並將
以下條文列入, 並儘量舉出其契約無法接受的地方, 例如工期
太長等等.....就可全身而退!!!
---------------------------------------------------------------------------
收受定金前提供契約供五天審閱
為落實購屋人於預售屋買賣簽約前充份審閱契約之權利,公
平會業於八十四年六月七日第一九一次委員會議中達成決議
︰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可能構
成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顯失公平之行為︰

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

在與客戶簽約前,未提供充份之契約審閱期間。審閱期間至
少五天。

於客戶就契約條款內容要求修改時,無正當理由拒絕修改,
且拒絕返還客戶為保留交易機會所繳付之款項。有無正當理
由,由建商負舉證責任。

本決議公平會已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函中華民
國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並請其轉知所屬會員
配合辦理。
回覆者:小若 發表數:-17 IP:61.56.239.* 2003-10-16 18:28:29
即使態度很好的去談∼∼還是很難

我今天就去退屋了∼∼但是超過小薇所言的第三條期限一天(但
那是因為為我服務的銷售小姐昨天請假),然後他們要我簽一張
拋棄書,指明要等下禮拜二開回會後討論扣我多少手續費,再等
一個月退錢。 我是不知道這樣合不合理??但對方是麗寶建設,
而且我想我已經跳入火坑了∼∼如何全身而退??
回覆者:小K 發表數:-17 IP:61.222.162.* 2003-10-16 09:48:20
很好奇是那家建商??
因為我也遇到同樣手法的銷售方式,
基本上,尚未簽約他們就不能要求你先付錢,
他們本身就有錯在先,
照理說他們的銷售方式就已經違反了消保法及公交法!
不過你要小心一點,因為在錢尚未要回來前,
態度和溝通的技巧要注意!!
祝你一切順利!!
回覆者:KK 發表數:-17 IP:211.76.98.* 2003-10-10 13:26:19
理論上來說, 訂金不應該叫訂金, 應該叫斡旋或要約! 審慎考慮確有購買需求時, 付錢預約! 但
是預售屋還只是圖紙上的房子, 只有廣告性質的樣品屋與文宣可供參考, 另外最為人忽略, 但
卻是最重要的, 就是合約! 因為合約為建商單方面擬定的定型化契約, 所以為保障消費者有時
間充分了解契約內容, 依法最少有五天以上的審閱期!

依民法而言, 訂立契約卻無法履約時, 有三種狀況! 依你來說, 分為可歸責於建商, 或可歸責於
你, 或是不可歸責雙方! 不可歸責於雙方的話, 自然是無條件解約! 可歸責建商的話, 合約應另
有罰責! 相對的可歸責於你的話, 也有一定比例的違約金或手續費!

實際上你們還沒有簽約, 所以不會有建商應負的罰責, 也就是說, 要嘛是全額退款, 要嘛你被罰
點錢! 差別在哪裡?

如果你有跟銷售人員說過 (最好是立下文字) 要延後簽約, 那就是趁這段時間仔細研讀合約內
容! 並合理合法堅持要求某些條文, 讓合約無法簽成! 那自然是退款一途! 建商依法不能有任
何要求! 這先前早有判例, 由公平會開罰百餘萬, 建商應該不敢造次!

如果你是用 "盧" 的, 或是說些個人理由, 不敢 A 你全部, 也會 A 你個幾萬塊!

買賣過程可以看做是種談判! 簽約過程更是談判! 請仔細熟讀熟知一切後, 堅定立場, 態度和
緩柔軟 (你是去講事情, 不是去吵架的) ! 熟知熟讀就不會被牽著走, 堅定立場就不會忘記目
的, 態度和緩希望能皆大歡喜!

請小心! 祝順利!
回覆者:小薇 發表數:-17 IP:211.76.98.* 2003-10-10 03:38:58
群益:
謝謝你的來信,我也希望能全數退回
因為訂購預約單上註明的簽約日期是10/6
當天付了40萬,他要我1個半小時後和他簽約
後來我拿到合約書的樣本後,看到前言註明甲方攜
回審閱五天以上,所以我才向對方要求帶回去看
現在那張預約單上的第三條有註明若預定簽約日期未簽約時
視為自願棄權,已繳之訂金歸賣方沒收,買方絕無異議
當時我沒有留意到,所以擔心這星期要退屋,他們會不全數退還
回覆者:群益 發表數:-17 IP:61.231.27.* 2003-10-10 03:28:06
直接去銷售中心找原本的銷售人員退絕對沒問題合約書上應
該有寫吧之前我有個朋友也是找我陪他去退的只是妳自己的
意志要堅決一點別到時又被銷售人員說服了而且是全額退還
沒有退訂還要扣錢的記住別不好意思也沒什麼好害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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