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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看屋潮湧現,對於心愛的房子,依預售屋或中古屋類型不同,通常要付出斡旋金或訂金,以表達購屋意願,而專家提醒,買賣雙方付(收)斡或下(收)訂金後,各應遵守不同規定,否則必須沒收或加倍返還。
先以中古屋來看,永慶房屋東門店店長劉錦峰指出,當買方喜愛某個物件,但出價與屋主有差距時,就可支付斡旋金,簽妥「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委由房仲向屋主議價,斡旋金的比率大約是10萬元或總價的5%,若屋主同意該價格,斡旋金就轉為訂金,屋主可收下斡旋金、簽妥訂金收據,並在3天至5天內簽約。
若屋主同意但買方反悔,則可由屋主原價沒收斡旋金,但若屋主反悔,則應依斡旋金的金額加倍返還給買方。
而因應眾多買方付出斡旋金後,擔心不肖仲介私吞或衍生其他糾紛,內政部也提供一份要約書,買方不必支付斡旋金,就可簽訂要約書,委由房仲向屋主議價。太平洋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張欣民說,通常房仲會讓買方選擇付斡或簽要約書等模式,若該物件很搶手,多數房仲會建議買方以付斡的方式,較能表達購屋的誠意。
也有一種狀況是買方完全接受屋主的開價,不必透過房仲議價,由買方直接支付訂金,約為總價的5%,劉錦峰指出,一旦付了訂金,買賣雙方都不可反悔,否則也要依上述規定沒收或加倍返還。
至於買預售屋的民眾,住展雜誌研發長倪子仁表示,預售屋的款項收取,包括訂金、簽約、開工等(訂簽開)要達到總價的10%至12%不等,其中訂金約占1%至1.5%比率,若喜愛該房子,可先支付約5,000元至1萬元的小訂,爭取保留的機會,並可享有5天的合約審閱期,只要在審閱期間反悔,業者必須全數退還小訂。
但若決定現場簽約,等於是放棄審閱的權利,簽約後才反悔,訂金、簽約等款項則由業者全數沒收。
中時電子報 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 201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