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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賣房子時都會找房仲業者幫忙,通常雙方會簽下契約,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售屋者如果擅自片面解約,仍然要付給房仲酬勞。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過這麼一件案子,曾姓女子委託「富地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代銷她在台北市的房子,銷售總價為九百七十五萬元,雙方約定代銷期間從九十五年七月至十一月,在此期限內房子如果成交,曾女要付給富地公司成交總額百分之四的報酬,契約中還規定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由單方任意終止契約。
提前終止契約
後來有位郭姓男子經他人介紹,告訴曾女他願以一千零十萬元購屋,曾女為之心動,竟於九十五年八月就提前終止她與富地公司的代銷契約,也沒有給富地公司仲介費用,引起富地公司的不滿,向法院控告曾女。
曾女向法官表示,她在九十五年八月八日提前終止委託富地銷售的契約,到八月十八日才與郭姓買家簽定房子買賣契約,郭姓買家不是富地公司介紹交易,她當然沒有支付仲介費給富地公司的義務。
但法官認為,委託銷售契約規定的很清楚,「本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由單方任意變更或終止契約。」曾女因想將委託銷售的房價提高為一千一百萬元,富地公司不同意,她竟然片面解約,曾女已經違反契約的條款,她終止合約的行為不生法律效力。.
房仲蒙受損失.
法官指出,房仲業者在委託代銷期間,為了促使媒介買賣雙方成交,必須投入相當多的成本,要支付市場調查、廣告企劃、買賣交涉、諮商服務及差旅出勤等費用,還要花費很大心血,如果委託人因貪圖別人出的高價就片面解約,擅自終止委託銷售契約,將使房仲公司蒙受無法預料的損失,這對房仲業者來說並不公平。
因此,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曾女片面終止合約的行為既然不生法律效力,她與富地公司的契約仍屬有效,富地公司就有權利依照契約向曾女請求委託總價的百分之四服務報酬,判決曾女敗訴應給付富地公司三十九萬元。
曾女以一千零十萬元把房子賣給郭姓買家,比她原委託銷售金額九百七十五萬元要多三十五萬元,但現在她要再付給富地多出的仲介,曾女提前解約反而吃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