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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房仲業者小人手段,中信房屋八期店(台中)欺人太甚!
發表者:david  發表數:23 IP:220.130.207.* 2007-03-06 21:10:27

事情經過:
敝姓顏,現居台中市。本人於去年9月購屋,最早是由中信房屋八期店業務經理黃先生代看位於七期市政北一路的房子,由於當初看屋覺得相當滿意,於是本人於隔日開立20萬元現金支票當作斡旋金,並與該店簽立斡旋契約與確認書.要求中信房屋八期店要求代談合理購屋價格,本人出價999萬,斡旋期間經過相當努力之後,中信房屋致電本人說明屋主無法接受此價格成交,並表示我必須加價到1100萬元方能成交,但是由於此價格已經超出本人購屋預算,於是本人就於斡旋到期前一天要求撤回斡旋書,並解除相關買賣邀約書。在本人撤回當晚,中信房屋八期加盟店店東張銘郎先生與業務黃經理也同意本人撤回斡旋書與確認書,並於當晚退還本人斡旋金支票20萬元。
而後約過一週後,由於本人對該棟大樓還是情有獨鍾,於是本人前往該大樓管理室詢問是否還有其他樓層屋主要出售,由於大樓社區主任表示目前只有本人當初看過的那一間要賣,但他表示可以居中仲介幫我跟屋主談談看。於是本人就在透過社區主任居中仲介下,在中信撤約後約10天左右的時間,以總價1050萬元與屋主簽定買買契約,並於簽約後一個月左右完成過戶交屋手續。

糾紛狀況:
本人在完成房屋過戶手續後約二週左右,便收到由中信房屋八期加盟店寄來的法院支付命令,表示此屋買賣係由他們當初所帶看,而後我私下與屋主達成協議買賣,違背誠信原則,所以一樣須支付他們2%手續費,本人於收到後覺得實在是莫名奇妙,我當初明明是透過第三者仲介才買的,哪來私下交易的問題,於是我便找律師,並要求向法院提出異議程序,而後全案進入訴訟程序。

本人意見:
由於此屋的原屋主事與中信八期店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本來房子屋主就有權透過多家房屋仲介與自行買賣的權利。並且本人也是在撤回斡旋合約一週後才又再度經由第三者仲介買得此屋的,斡旋合約既然已經失效,且我也是在經由第三者仲介下成交,並支付仲介費6萬6千元予仲介人員,何來私下交易之說?
話說的難聽一點,我當初也是拿出誠意,也付了20萬訂金請他們去談,他們沒有本事幫我成交,價格又跟屋主談不壟而破局,又不是我不買,能力差就算了,還搞事後這一招。全案我也是再撤回合約後一個禮拜,在偶然的情況下,才請別人去談的,價格比他們談的好,又不用先付訂金就可以談,在我的角度看來,我當然跟後者成交,錢是我在付的,50萬ㄟ!要賺好久好久阿!再者房屋仲介本來就是一個工具或是媒介,達不到摸摸鼻子就該走了,還在死纏爛打!
本人最近事後經由其他房屋仲介友人口中得知,中信八期加盟店這種行為根本就是無理取鬧,天下哪有不勞而獲的事情,一般約ㄟ,又不是專簽!客戶也不是透過他們買的,如果代看房屋就要付錢,試問以後誰敢找他們中信房屋(八期店)代看房屋,我覺得真的是很惡劣!
最後,本人於近日向中信房屋總公司080專線申訴,要求該加盟店撤回告訴,已免浪費雙方的時間,但是遲至今日也得不到正面回應,最後今日去電詢問處理狀況,他們的客服也只有淡淡的說他們總公司對各加盟店並沒有實質約束力,SO….你覺得找他們中信房屋買屋有保障嗎,總公司沒有約束力?隨便他們去啦!反正要告我就陪你告,我又不會輸,只是真的是浪費我的時間要常常跑法院就是啦!
我已經於日前將此事件的所有往來律師函與事件經過寄送蘋果日報與壹周刊,應該近日就會刊出。本來是不想POST文的,但是昨天向消基會檢舉申訴,消基會說由於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他們不便介入,但是消基會人員建議我可以將事實經過刊載在各大網路媒體上,藉以提醒消費大眾小心房屋仲介的此種行為,所以本人才將所有事實全部刊出,提醒各位,買屋賣屋千萬小心,人有百百種,惡質仲介業者應該讓他們有所警惕,大家買屋還是要找有口碑有信用的比較好,最好找都是直營的門市簽比較有保障,這種加盟店的以後我再也不會進去問了,尤其是中信房屋,哈、哈、哈!
買賣不成仁義在,有需要這樣嗎?在消費者意識抬頭的情況下,你們(中信房屋八期店)這樣子搞,堅不撤銷告訴與向本人道歉的話,那我就讓大家知道你們的惡行惡狀,讓大家來評評理!
以上所有經過均屬事實陳述,尚請各位看官大人公評!!!

回覆者:cathyparty 發表數:3 IP:220.128.100.* 2009-08-11 17:54:03
先恭喜樓主訴訟成功喔!
我們的法律還是比較保護消費者啦

不過其實我覺得這仲介會這樣要求
在情理上也是合理的耶...
畢竟就像之前有人說的一樣
如果大家都來這一招的話
那仲介就都不用吃飯啦
房仲是個還蠻辛苦的職業就是了

當然我知道樓主不是故意的啦
總之還是恭喜囉
回覆者:不爽網 發表數:14 IP:123.193.197.* 2008-02-19 16:56:10
另外,報告樓主,我把這篇文章轉貼到不爽網喔^^
回覆者:不爽網 發表數:14 IP:123.193.197.* 2008-02-19 16:54:06
樓主加油。。遇到惡質仲介,就是要有纏鬥到底的決心。

樓主一、二審皆贏,
我想知道法官是怎麼看待第十一條  違約之處罰
一、委託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支付第五條約定之服務報酬,並應全額一次付予受託人:「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交者,不在此限。」這個條文。
回覆者:Saimen 發表數:2 IP:210.64.211.* 2008-01-06 09:06:12
包紅包不算經營業務...如果他跟你收錢.而且買賣雙方都證實他確實居間仲介並有收錢.那確實違反不動產經紀條例...不用關.不會有前科.大概罰個二三十萬就一定跑不掉.
包個紅包給介紹人是民間的習慣.可是如果要解釋為仲介房屋不需要經紀人執照恐怕說不過去.就好像政府有規定飲食業也要開發票,可是你吃了很多家店都沒拿發票,難道就可以解釋為沒開發票合法ㄇ? ^^
如果有冒犯多有得罪.單純闡述自己的想法
回覆者:Saimen 發表數:2 IP:210.64.211.* 2008-01-06 08:55:28
你這件事過這麼久了法院應該也宣判了吧.我自己有房子委託仲介在賣.所以對這樣的情況也很有興趣,你到底是勝訴還是敗訴呢? 買方的部分我可能比較不了解,但是我賣方的委託契約書上是有著名一段時間內如果賣給仲介帶看過的客人仍舊要支付全額的仲介費.至於證據.我想應該是你所說的斡旋金單據吧.不知道你是用同一個名字買的ㄇ? 至於樓管公司的人員仲介房子的部分,依據我的了解是不用關啦,哈哈哈.說有罪也太誇張了.可是樓管公司在法律上有規定不得經營房仲業務,所以該樓管公司跟人員被罰錢是跑不了的,我記得無照經營是 20 還是 30 萬的罰款吧.

我想整件是唯一的遺憾就是,如果你過兩三個月再買就不會這麼多問題了 ^^ 至於你是否勝訴,還請告知,順便讓我了解法官判你勝訴的理由好ㄇ? 感恩~
回覆者:ctc 發表數:16 IP:125.231.112.* 2007-12-15 22:59:09
這篇主題已經一年多了,但我今天才看到
如果之前就看到,我會請版主放心
你一定會贏的....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是在規範仲介公司
意思是你要有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者
才可以開房屋仲介公司
不是說仲介房屋買賣一定要有不動產經紀人證照

例如某甲的鄰居要賣房子,某甲的同事剛好要買房子
經某甲介紹後,其同事買了某甲的鄰居的房子
某甲之同事為感謝某甲之居中仲介
送了2萬元紅包,某甲並無不動產經紀人證照
而某甲也確實作了仲介之實
難道這樣某甲就有罪犯法了嗎?當然沒有...
類似這種行為其實在我們周圍很常發生
故所謂"依現行法令...沒經紀人證照從事仲介...是違法的!"...
根本是無稽之談 曲解誤解法令之說
所以版主其實還可以反告該仲介業者誣告呢....

若一般仲介業者連基本法令都不懂
連和自己工作相關的法令都搞不清楚
這種仲介如何讓我們相信其服務呢
感謝版主勇於揭露這種不肖仲介業者
可以讓吾等消費者避免再受到類似困擾
回覆者:david 發表數:23 IP:61.225.192.* 2007-12-15 00:43:59
回覆 小朱 於 :2007-08-27 18:24:23 的發言內容

我只能說~~那個仲介遇到這種奧客真衰小

你沒有透過仲介,你會找到你的愛屋嗎?
仲介在那邊幫你跟屋主議價
幫你喬東喬西的過程,你知道嗎?
你可能會覺得是仲介沒本事,自己幫你喬不定
但是你買的價錢就是沒有加仲介費阿
想要用這種價錢買,當初你就不要找仲介阿
過河再來拆橋,你也真高招
還敢po上來博取同情
實在看不出來你可憐在哪裡
希望你的官司輸到底
最好賠越多越好~~~耶屎!!!

TO 小朱:

看樣子,你應該是仲介吧~

要我輸死...不用吧!我跟你無冤又無仇,路見不平也要看狀況~

本案我既然沒錯,又怎麼會輸?

看來你實在是搞不清楚狀況...

我過去每年平均買屋賣屋多少間,每年花多少錢在付仲介費,你知道嗎??

站的住腳就不怕人家告,該付的就付,該給人家賺的就應該給人家賺...

我之所以會付錢付的不甘願,就是在事實的經過與交易的過程確實坦蕩蕩...有什麼好怕的!

算了!算了~~~

重點是...答案揭曉@@@

經過漫長的官司纏訟(一年三個月)...終於,我贏了!

早在今年初法院就已經判定我勝訴了(一審)

不過當然仲介還是不服判決,SO...又繼續花錢請律師再告我一次(上訴二審)

然後...呵呵,又經過三個月,二審宣判了...我還是贏~

這中間雖然多花了律師費,也開過很多次庭才搞定...但是那些都不重要,重點在結果,我就是贏了!怎樣?

我開版是陳述事實,相不相信隨你啦...

感謝各位曾經在版上對本案提供協助的大大們,確實讓我和律師們得到不少反駁的關鍵與依據@

打官司花錢是小事,雖然我的交易過程確實讓人會有合理的懷疑,但是...事實就是沒有!

沒有的事情硬要掰成這樣,當然會讓人不爽~~~

最後還有...經過本方律師強力捍衛權益下,那位管理員,當然也沒事囉~~~
回覆者:aiko 發表數:104 IP:59.125.98.* 2007-12-11 18:08:17
DEAR:

以aiko的經驗,通常在買賣合約裡都有標註你這次事件的條約耶∼

若經由仲介代看過,在解約後的兩個月內買賣雙方自行交易成功的話,還是需要支付仲介費。。。

若是當初沒有仲介帶看的話就沒問題∼

所以你的案例比較棘手一點,要小心唷!

http://www.wretch.cc/blog/aiko1027
回覆者:傑生 發表數:39 IP:211.21.125.* 2007-11-21 13:25:16
我自售一間房屋,也給一家仲介作一般約(但我當初不簽制式合約書,後來用變通方式以一張紙簡單註明委託價格、交易服務費比例,委託截止期間,就這樣,其他任何條款都沒有),前幾天有一個買方找上門來,說一個月前有透過這家仲介帶看,但並無後續動作,後來又透過這家仲介看過好幾間都沒有合意的,結果前幾天在售屋網站看到我的廣告,回過頭來想考慮我這間。
我想請問,這種狀況如果我們自行買賣交易,還會違反所謂誠信原則被追討服務費嗎!!
我覺得自己應該沒問題,但那位買方呢?據我所知買方也沒有簽任何契約,(一般都這樣吧,留個電話姓名,就開始帶看了),還有其他考量嗎?
回覆者:阿倫 發表數:12 IP:220.128.139.* 2007-11-09 15:24:05
由於此屋的原屋主事與中信八期店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本來房子屋主就有權透過多家房屋仲介與自行買賣的權利。並且本人也是在撤回斡旋合約一週後才又再度經由第三者仲介買得此屋的,斡旋合約既然已經失效,且我也是在經由第三者仲介下成交,並支付仲介費6萬6千元予仲介人員,何來私下交易之說?
這點是非常重要的
假如是一般約的話您是透過第三者所成交
還有此第三者有經紀人職照
這案一定會是買方贏
因為屋主是以一般約交給個家仲介
假如您所謂的第三者是沒有經紀人職照的話
那您可能會被法院判要幾付2%的服務費
所以整個重點就在於您的第三者是否有經紀人職照為重點
回覆者:傑生 發表數:39 IP:211.22.94.* 2007-08-28 10:34:06
整個重點要看賣方跟中信房屋簽的一般約內容有沒有條款規定賣方不得與仲介介紹的買方另外交易,如果沒有您應該可以放心跟他們打官司...他們現在提出法院支付命令,您應該先跟法院申請支付理由無效
有的仲介跟賣方簽一般約,如果賣方自行售出,還會要求索討費用,那更是吃人夠夠ㄚ,合約的簽訂不要怕麻煩,一定要逐條逐筆檢查,看不懂的條文一定要弄清楚..
回覆者:小朱 發表數:1 IP:61.30.32.* 2007-08-27 18:24:23
我只能說~~那個仲介遇到這種奧客真衰小

你沒有透過仲介,你會找到你的愛屋嗎?
仲介在那邊幫你跟屋主議價
幫你喬東喬西的過程,你知道嗎?
你可能會覺得是仲介沒本事,自己幫你喬不定
但是你買的價錢就是沒有加仲介費阿
想要用這種價錢買,當初你就不要找仲介阿
過河再來拆橋,你也真高招
還敢po上來博取同情
實在看不出來你可憐在哪裡
希望你的官司輸到底
最好賠越多越好~~~耶屎!!!
回覆者:崇豪 發表數:1 IP:218.163.174.* 2007-04-01 20:15:31
遇到這種事
仲介和買方都不爽呀
雙方當然硬幹囉

我本身也仲介從業人員
當然不希望遇到這樣的事
若真遇到囉
一定獄卒很久
大家將心比心
那黃經理單方面看到客人事後成交
一定也獄卒好久 才很不爽的訴諸法律

當然買方有絕對的權利選擇透過哪家仲介
(主委沒經紀人牌照 應該不能從事仲介)
若真如同所謂的買賣不成仁義在
買方於成交時 或是過戶時 善意通知仲介
主動表達要包各小紅包給業務過過楣氣
(看他收不收囉)
才是真正買賣不成仁義在呀

仲介只能真正買方過戶後才知道誰買
且又不知道買方透過哪一管道
發現新屋主跟下意願的同一個人
當然極度不爽 第一直覺買方私下找賣方成交 只好選擇硬幹囉

走到司法訴訟 都是大家不願意的呀
事先沒替彼此著想
現在就看雙方舉證由司法判決囉
回覆者:路人辰 發表數: IP:218.173.10.* 2007-03-19 20:39:16
打官司你不會輸?不會輸?不會輸?
請問那位大樓社區主任有沒有經紀人證照???
依現行法令...沒經紀人證照從事仲介...是違法的!
任用違法仲介...你確定打官司你不會輸?
而且更可怕的是那位大樓社區主任若為避罪...
而推拖沒幫你談...那你確定打官司你不會輸?
回覆者:QOO 發表數:19 IP:210.80.67.* 2007-03-07 17:15:38
這件事情,中信房屋在法律上是比較有利的。

雖然中信和屋主簽的是一般約,屋主可以自己找買家沒錯,甚至找其他仲介來賣,
不過這裡指的是他們可以去找"其他"的買方。
你只要是經由中信介紹的,那雙方的交易就一定要透過中信來進行,
即使你私下交易,中信也有權利向兩方收取收續費。
畢竟你是透過中信才知道這間房子的,不是嗎?

否則以後每個人去看屋,都私下自己跟屋主交易,
那仲介不就通通準備關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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