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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訂金七天內退訂可以嗎?
發表者:  發表數:-17 IP:61.59.255.* 2004-07-25 01:03:00

大家好 我是新家入的成員
我是想買房子的人
想說去看成屋後覺得不錯就下訂
但又怕後來又後悔,想請問大家: 如果真的付了10萬的訂金
過沒2天又後悔可以退訂嗎?
如果訂金合約書上有寫下訂金但不去簽約就算違約,要沒收訂
金呢? 是否就不行全額退訂了嗎?
那消保官不是說七天內都可以無條件退費嗎?
我實在不是很懂~ 麻煩知道的人告訴我好嗎?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98.* 2004-07-25 02:05:25
預售屋契約審閱期只少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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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北區房屋
2004/06/27

 

目前房地產買氣熱絡,也使得建商積極卡位,爭相推出新案,許多個案更以「預售屋」的型
式推出銷售,在美輪美奐的樣品屋及現場銷售人員營造熱絡買氣下,讓許多購屋民眾忍不住
心動下訂,以致於來不及仔細審閱合約,細察與自身購屋權益關係深遠的諸多重要事項。

如果遇上信譽優良且負責任的建商,民眾或許可以暫時鬆口氣,令人遺憾的是坊間卻有少數
投機建商或代銷業者,為了業績,遊走法令邊緣,將購屋民眾權益拋在腦後。有的以誇大不
實的廣告吸引消費者,或代銷現場人員沒有證照,有的則要求民眾放棄契約審閱期,立刻下
訂購買。

根據消費者文教基金會93年3月在44處預售工地查訪發現,高達八成二的預售案銷售人員會
要求先付定金後,才將「契約書」樣本,供消費者攜回審閱。

但是依消保法第11條之1的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
的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另依據行政院公平會在88年3月10日的委員會議決議,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時,要求客戶
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或收受訂金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的契約審閱期間(契約審閱
期間至少五天),有前述行為之一者,即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規定顯失公平的行
為。

建商或代銷業者,如果違反上述定型化契約的契約審閱權益,消費者即可聲請契約無效。

預售屋的交易,因買賣標的物尚未具體成形,購屋人只能從售屋人員及廣告中了解標的物的
相關資訊,而最足以充分揭露標的物真相的,就是契約條款。

而且在交易過程中,由於買賣契約多半為建商事先單方擬定,就契約相關資訊而言,建商無
疑為具市場資訊優勢地位的之一方。

公平會認為,如果建商先收取定金再揭露契約內容,等到購屋人對契約內容有所異議,建商
不接受或堅持依既定內容簽約,否則即沒收定金的做法,顯然是讓購屋人處於弱勢的不利地
位,有失公平。

此外,由於房屋買賣契約內容涉及專業用語,需要時間查證及了解,若建商於銷售預售屋
時,給予的契約審閱期間不合理,仍無法提升購屋人的簽約交涉能力。

因此,為杜絕建商這種濫用市場資訊優勢地位的情事,貫徹執行公平交易法第24條的立法意
旨,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建築投資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可能構成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稱顯失公平之行為:

1.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

2.收受定金或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的契約審閱期間,審閱期間至少五天。

由上可知,預售屋均為尚未開工或正興建中,購屋民眾者所能接觸的僅是宣傳海報、廣告與
接待中心及樣品屋而已,而消費者與建商的權利義務,就只能靠者一份預售屋定型化買賣契
約書來維繫。

因此,在簽約前一定要弄清楚契約規定內容,保障自身權益,才不致於事後衍生許多糾紛,
尤其是坪數計算及不足等問題,消費者更要仔細問清楚。

因此建議消費者,預售屋工地的預售契約屬定型化契約,您有權免費攜回審閱至少五天以
上,而且購屋應就自己的經濟能力選購,不要因為建商說要幫忙申請貸款或其他變通方式,
輕率訂購超出自已能力範圍的房屋。否則一旦貸不到款,或發生其他事故而無法付款時,將
會造成無謂的損失。

在簽約時,必須要求代銷公司將建物坪數 (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公共設施面積)及每
坪單價寫清楚,並附上標有尺寸的平面圖為依據,再註明建造執照號碼以及工程藍圖,一旦
有虛坪或坪數不足的事件發生時才有求償依據。

此外,要將代銷授權範圍、代銷期間書寫清楚;訂立預售契約時,對於契稅、增值稅、水電
費、瓦斯費、房屋稅、地價稅、代書費及交屋前的貸款利息與公共設施點交前的管理費用
等,都要明確註明,以免日後造成紛爭。

對公設的比率與項目及停車位產權內容及性質,也須要求代銷業者說明清楚。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98.* 2004-07-25 02:02:02

http://www.cpc.gov.tw/main_resource.htm

進去後點選契約範本看看預售屋契約規定,照規定不可以收訂金
應該是先看契約後過七天要是可以才給訂金所以建商這樣是
違法的妳可以找公平會及消保官 ,,,,申訴.....看看下面妳就知道怎樣
做了,祝你好運,趕快去處理不要拖.

近半購屋族 簽約未享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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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住展雜誌
2004/07/08

 

儘管法律賦予民眾購屋時,享有買賣契約審閱期的權利,但是,實際的房屋買賣卻不是這麼
回事。住展雜誌針對北台灣的市場調查顯示,有5成購屋民眾並未享有契約審閱期;公平會
亦表示,至今有12家公司不提供契約審閱期而受罰。

去年曾有建商未依法提供民眾契約審閱期,因此遭到檢舉受罰,但是這樣的情形仍然在市場
上普遍發生,很多民眾根本搞不清楚自己有審閱交易契約的權利,再加上建商刻意隱瞞,往
往容易造成民眾權益損失。

法規在契約行為規定上,除了有方便消費者、銷售者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最重要有關保
障消費者權益的部分,就是所謂「審閱期」規定,只要是有簽訂契約的買賣行為,消費者都
有5天以上的事先審閱期,也就是說,消費者受到法律保障,有權利在不必繳交任何款項或
承諾下,將空白的買賣契約帶回仔細詳閱,時間至少5天。

住展雜誌的市調顯示,近5成民眾沒有享受到契約審閱期,其中25%的民眾根本不知道自己
有這項權利,才會讓建商矇騙過關,在調查中,女性消費者還比男性懂得爭取權益,較高比
例知道可以事先審閱契約。

公平會表示,至今已有12家公司因不提供契約審閱期被處分,甚至罰鍰上百萬元,如果犯案
嚴重,最高可罰2500萬元。

公平會副主委陳紀元表示,公平會在84年就決議,購買預售屋時,建商在「收受定金前」要
提供5天的契約審閱權;如果要求客戶付定才提供契約書,就可能構成公平法第24條規定的
顯失公平的行為。

陳紀元表示,「民眾少有連約都沒有看就買房子」,因此,過去常見的房屋買賣糾紛,多是
民眾買了預售屋後,事後發現房子有問題,才發現契約審閱期的問題,公平會則會視個案的
情況加以處分。


買屋看契約書要先付訂金 樺昱建設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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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公平會
2004/01/08

 

房市回春,最近買房子的人越來越多,但購屋時千萬別忘記維護自身權益;公平交易委員會
今天決議,樺昱建設銷售「文林世家」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給付訂金才提供契約書供審
閱,是明顯違反公平法的行為,遭公平會判處新台幣 20 萬元罰鍰。

根據消費者檢舉,樺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文林世家」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
金,才願意提供契約書供審閱,違反公平法第 24 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的交易,因買賣標的物尚未具體成形,購屋人僅能從售屋人員及廣告中
瞭解標的物相關資訊,其中最足以充分揭露標的真象,就是契約條款。

況且,買賣契約多半是建商事先單方面擬定,建商無疑是具市場資訊優勢地位的一方。公平
會認為,如果建商先收取訂金,再揭露契約內容,而且如果購屋人對契約內容有所異議時,
建商不能接受;堅持既定內容簽約,否則沒收訂金,那麼這項訂金收取,就是明顯陷購屋人
於不利地位。

尤其,房屋買賣契約內容涉及專業用語,需時間查證了解,如果建商銷售預售屋時,給予購
屋人的契約審閱期間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行為。

公平會指出,為杜絕建商濫用市場資訊優勢地位,公平會過去就經兩次委員會議決議,建築
投資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若要求客戶給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或收受定金或簽約前,沒有
提供客戶充分契約審閱期間,以及少於 5 天的,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所稱顯失公
平的行為。

另外,公平會調查期間,樺昱建設辯稱銷售現場都有放置買賣契約書,供購屋人自由參閱,
但公平會到現場瞭解時,發現並沒有展示樣本,樺昱建設在調查期間也沒有對先給付定金這
件事予以合理說明,僅表示是銷售人員不瞭解銷售流程。公平會經衡酌決議,樺昱建設有足
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判處新台幣 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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