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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書之房地產權移轉登記之問題疑問
發表者:CHUNYI1973  發表數:14 IP:61.220.125.* 2004-12-15 15:58:58

各位網友好,不曉得有沒有人知道在房地產權移轉登記時要開立(房地款付款明細表)中之金融貸款金額之禁止背書轉讓保證本票給乙方,也就是建商,這好像有問題,照理講應該是我們住戶跟銀行間的貸款問題,要開也是開給銀行做為擔保,為什麼要開給建設商呢,

回覆者:小蠟燭 發表數:21 IP:61.64.190.* 2008-02-23 23:28:44
謝謝 tom 及提供訊息的朋友

這些資料很有用處
回覆者:tom 發表數:190 IP:218.32.86.* 2004-12-19 21:31:09
我想要你應該先研究一下相關法令這樣在問會比較好
.,有看到交屋及產權移轉都是使用執照下來後.,所以你大可以等使用執照下來才給本票.,而是不是你先給ˇ本票了你就一定會吃虧?不會吧因為房子沒有使用執照及產權都沒移轉給你及驗收.,你說就算建商要以此本票要你付錢有可能?怎樣說也不通.,而本票最好是禁止背書轉讓在背面寫上僅限撥付銀行貸款用危險。」
在辦理好用印、完稅手續後,即進入過戶階段。過戶,即建商登記的所有權人轉到買方名下的程序。而預售屋,在使用執照領取、總登記完成後,建商就會開始準備過戶。所以建商要開本票也應該是在要過戶前給就可以..只是買方要是住戶多我想不可能同一時間可以都收到所以會有提前但是也應該在使用執照下來後...底下有說到相關你自己看看.,我想你應該先研究法規自然會知道本票應該是使用執照下來後給會比較合理..其實不要以為使用執照下來後房子就可以交屋因為還有水電瓦斯及公設還有建商自己應該自我檢查所有施工項目自行先修繕過.,而這樣時間還會拖.,所以這時開本票都來得及.,而最怕的就是建傷連公設都沒好就可以拿到建召集都部自我檢查過而是故意讓買方自己去看缺失而要是你厲害的看出來就修繕而要是你是蔡鳥看不懂那就呆呆的交屋..這也是要注意的所以就買方來說要是缺失寫的越多那就表示建商心態及施工都不是很好..令一個重點是公設驗收., 最好買該社去至少賣出去一半的..因為建商在交屋後應該
馬上成立管委會及先針對公設驗收.及公共基金撥給管委會住戶.. 買房子除了驗收室內而室外是可以透過管委會集體驗收...,我想先自己看看相關法規這樣會比較好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內政部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0八三六二六號公告(自公告六個月後生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八十次委員會議通過


十五、房地產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產權登記

土地產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產權登記

房屋產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產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提出辦理產權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代理人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六、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住戶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五)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同使用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產生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同使用部分管理費。

(六)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產生後,應將申請使用執照專戶儲存之公共基金及公共設施之驗收後(或未專戶儲存者應提列新臺幣    元)併同移交之。

回覆者:huifen 發表數:4 IP:163.17.226.* 2004-12-17 17:06:00
請問到底什麼時候要簽商業本票給建商?我的契約上寫產權登記前,但是我的建商房子連外在結構體都還沒蓋好,根本連使用執照都還沒有拿到,就急著要我們對保簽本票.
我們一定要配合建商嗎?
回覆者:tom 發表數:190 IP:218.32.86.* 2004-12-16 15:00:20
回覆 CHUNYI1973 於 :2004-12-16 09:02:41 的發言內容

謝謝網友的回答,這樣我就清楚了,是不是等銀行撥款給建商之後,就可以拿回相關文件及本票

那就看你的銀行撥款跟交屋是不是同時因為有些買方的確事先銀行撥款後才交屋但是問題就會發生在撥款了那你是不是開始交利息??所以這是不合理因為都還沒有先驗收房屋是吧..,所以要是發生這樣問題你可以找消保官處理及住戶一起申訴像是竹北那邊不是就有建商被200多個住戶申訴.. 所以你應該說等房屋點交後然後你說德缺失都改好了及有水有電有瓦斯及照圖面所有東西都施工完成如房屋本身及公設..這樣才可以交屋然後要給你權狀本票相關設備說明..或是你有變更東西一樣要點收..要是還有疑問你可以問地政課的土地代理士..
回覆者:CHUNYI1973 發表數:14 IP:61.220.125.* 2004-12-16 09:02:41
謝謝網友的回答,這樣我就清楚了,是不是等銀行撥款給建商之後,就可以拿回相關文件及本票
回覆者:tom 發表數:190 IP:218.32.86.* 2004-12-15 16:22:32
其實你想想房屋貸款是不是需要房屋擔保品來辦而你
買預售屋時房子都還沒過戶所以房子是建傷的對吧而你要先辦好手續等撥款給建傷時你是用建傷的房子貸款所以你給建傷本票是對的但是一定你將來過戶完成及交屋那建商自然也需要把本票還你.,所以這是沒關係的但是本票可以背書禁止轉讓及寫上用於房屋貸款
...那你又會問要是房子有問題你不點交銀行撥款怎磨辦?那可以在辦貸款時寫上由你同意後才可以撥款..而再談你要注意的是交屋要是有重大缺失那你一定要提出你就可以拒絕交屋因為建傷無法把一個完整好的東西交給你自然你不需要接受及銀行也不可以撥款..修繕好了你才交屋給錢拿回本票房地契..而另一個角度你是不是很刁鑽說出一堆不是理由的理由來延遲交屋?比如說有蚊子.,有點不好看...其實這些都是建傷應該修補好但是不是拒絕交屋的理由你要注意不然可能你要連利息都要給建商而比較可以的理由比如海砂屋輻射屋結構有問題沒有照圖施工或是嚴重漏水及危害你身命財產安全...所以有些買方故意刁難那不見的是可行..我想還是要理性要是房屋有缺失是裝修那就要建商處理好而要是建商不處理你可以去消保官那邊申訴及存證信函..不見的房子交給你有問題建商就可以規避..我想還是多溝通無法溝通那也只好求助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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