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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要求交屋後交回契約書是否合理
發表者:小平  發表數:-17 IP:218.166.112.* 2004-08-20 20:36:53

定了1戶預售屋.簽約時建商契約書內註明.
交屋完成後.契約書需返還建商.好像不太合理.
那以後要以什麼作為依據呢?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86.* 2004-08-21 12:28:16
照消保法規定要買屋前應該給買方七天審閱期如契約/....不可以
先收訂今材給看契約...這樣是違法消保法規定.,
http://www.cpc.gov.tw/main_resource.htm
消保會的網址你上去看看裡面有很多資料...
你先說看看無法溝通你找地方消保官消保會..你沒看
竹北那邊不是大有可為...拉 布條也是消保官處理的?


房地產新聞 > 2004年 08月-- 交易安全


 
別讓購屋審閱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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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住展雜誌
2004/08/03

 

根據規定,只要是有簽訂契約的買賣行為,消費者無條件享有五天以上的事先審閱期,以保
障權益。不過根據調查,民眾在購屋時卻有近半數沒有享受到事先審閱的權利。

根據房地產市調單位住展雜誌調查,有高達四成五的受訪者,沒有無條件取得契約審閱權的
經驗,其中包括「有要求但銷售方不願在付小訂前提供」、「付小訂後才可攜回」及「簽約
後才可攜回」三種情形。至於「不知有此權利」的受訪者,佔了總受訪比例四分之一,也就
是每四名準購屋者中,就有一位不知道自己在決定購買前,有攜回契約審閱的權利。

住展指出,在政府制定有關契約行為之規定上,除了「定型化契約」的規範,方便消費者或
銷售者使用,最重要有關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部分,就是「審閱期」的規定。按照法規,只要
是有簽訂契約的買賣行為,消費者都有五天以上的事先審閱期;也就是說,消費者受到法律
保障,有權利在不必繳交任何款項或承諾下,將空白的買賣契約帶回仔細詳閱,時間至少五
天。

依消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
的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另依據公平會決議,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
時,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或收受訂金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的契約審閱期
間(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天),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

不過實務上,許多民眾不知道審閱權或是業者要求先付訂金才拿契約供審閱,不少購屋糾紛
都是在合約條款的爭議打轉,房地產業者建議民眾在購屋前應主動要求先審閱合約,減少日
後的購屋紛爭。



晶鑽新第預售屋廣告不實 公平會罰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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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公平會
2004/08/12

 

可惡的新第來亨...我最擔心的偷工減料發生了...怎麼辦?

公平會12日決議,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新第來亨No•65晶鑽新第」預售屋廣告
上,夾層設計虛偽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根據「新第來亨No.65晶鑽新第」建物樓中樓平面圖之下層平面圖及上層夾
層平面圖,「上層夾層平面圖」上載有二間臥室圖示,而且實地調查樣品屋時也看到,上層
夾層為主臥房及和室,但是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表示,原建造執照核准平面圖,非屬挑高設
計,不得增建夾層,第一次變更設計核准平面圖,應屬挑高設計,惟仍不得增建夾層,展望
建設廣告所載之平面圖與第一次變更設計核准平面圖明顯不同,增建夾層已有違規之嫌。

公平會說,展望建設的廣告與樣品屋已經足以誤導消費者,以為合法取得夾層使用空間,進
而誤認可以較低價格使用較多坪數,明顯廣告不實,決定處罰。

根據公平會統計,從民國83年至今,短短不到10年的時間內,新第來亨產品已累計10次處
分,其中夾層設計廣告不實占了一半以上,公平會近來對挑高訴求的夾層產品相當關切,12
日處分的100萬元罰鍰,也創下公平會對夾層廣告不實的最高處罰紀錄。

從「新第來亨NO.65晶鑽新第」的家具配置圖可發現,樓中樓平面圖分有上、下兩層,上層
夾層平面圖有二間臥室,樣品屋也把上層夾層做成主臥房及和室,但公平會調查發現,臺北
市政府工務局核准的建照平面圖,「不是挑高設計,不得增建夾層」,增建夾層已有違規之
嫌。換句話說,如果購屋人在領取使用執照後,依照建商提供的家具配置圖自行增設夾層,
將因為違反建築法規定,會被查報拆除。

被處分的展望建設公司表示,預售屋都是按建照設計,並沒有特別作夾層,有夾層設計的廣
告及平面圖都是「隔層裝修」,還特別註明是「家具配置參考圖」,銷售人員不曾向客戶表
示夾層合法,也會強調「隔層裝修」涉及違法,將來有被拆除的風險,而且買賣契約書、所
附的銷售圖,也都沒有提到合法夾層或是上、下層的規劃設計。


新屋瑕疵修繕 廠商敷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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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坤興營造、 同興協記建設
2004/04/03

 

台中市吳先生說,去年年中他買了一幢透天預售屋,年底驗收時,他太太發現樓梯石材色
澤、水塔噸位與契約不符,且有多項瑕疵,經協調後,他太太與營造商彭秋雄(坤興營造公
司工務主任)及建商謝文裕(同興協記建設公司經理)三方立書為證,限建商今年1月4日前
改善缺失,否則依約罰款。

建商營造商互踢皮球

吳太太說,因他們趕在農曆過年前入厝,建商謝文裕便以「先遷入再改善」為由敷衍,未
料,謝文裕又將施工瑕疵責任推給營造商,而營造商彭秋雄則反駁,「既已交屋,請找建
商。」雙方互踢皮球,讓他們夫妻相當「火大」。

3月23日,吳先生逐樓指出各種瑕疵,其中有瑕疵,業者已修繕,但手法相當粗糙。

對此,營造商彭秋雄認為,房子已「經建商初驗合格」,且吳先生又已遷入,因此他只對建
商負責,且先前吳家要求修繕部分,「已經都處理好了。」至於吳先生認為沒有作適當修
繕,彭說:「這是認定上的問題。」

聲稱是難免的小瑕疵

而建商謝文裕則說,吳先生屬「尚未交屋」,因此修繕責任仍在營造商,當初三方立據限期
改正,目的就是要逼營造商修繕,不過,謝文裕也表示,吳先生所指瑕疵,其實是工程上
「難免的小瑕疵」。

營造商同興協記建設總經理李文洲則未多做說明,僅表示「可能是客服單位處理不好」才生
爭議,他允諾「一定會妥善處理」。3月30日吳先生來電,指雙方同意以扣減價金方式,達
成協議。

消保官劉鎮誠指出,房屋建造有瑕疵,營、建雙方都有責任,但買賣契約是由建商與消費者
簽定,因此消費者應針對建商,建商再向營造商要求。他說,業者的瑕疵修復責任,不是以
「瑕疵大小」為論斷,「有瑕疵就有責任修復」,且雙方又立有同意修繕書據,業者自應依
約履行,完成修繕。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王進祥則說,預售屋成屋與原先DM內容、合約所載不同或有瑕
疵,消費者都有權要求業者「依約履行」或「進行修復」,若無法改善,雙方也可協商以
「減少價金」方式替代。

但王召集人也提醒消費者,在瑕疵尚未修復前,應盡量避免填具建商所提供的任何書面「遷
入證明」,或實質遷入,以免遭業者聲稱為「已交屋」,藉以推卸修復責任。

15件不可不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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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2004/04/03

 

購屋的金額龐大,如果不小心踩進購屋陷阱,損失可是非同小可。有些事情,房屋銷售員或
是經紀人可能不會主動告訴你,但是有「15個非問不可的問題」,購屋人付訂金前一定要弄
清楚,不但能保障自己權益,還能爭取到砍價空間。

買預售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統計,去年上半年購屋類申訴案件有321件,占全年申訴案件近一
成,是各類排名中的第二高,統計起來,預售屋的糾紛比率高於成屋。其中,坪數不符、施
工品質不良占最多數,想買預售屋,有10件事一定要先問清楚:

1.建照與產權

建築物興建,要先領有建造執照,才可以向建築管理機關申請開工;完成後要申報完工,經
檢驗合格才可以領取使用執照,接著才能申請接通水、電。有沒有建照?請銷售人員亮出來
吧!

此外,建築公司蓋房子,有時是自地自建,有時是和地主合建。如果是和地主合建,購屋人
最好分別和地主簽立土地買賣契約、與建設公司簽立房屋買賣契約,以免日後建設公司和地
主一旦發生合建糾紛時,拿不到土地產權。

2.稅費誰買單

各種稅費由誰負擔,應該在房屋買賣契約書中註明。通常所應負擔的稅費包括:土地增值
稅、契稅、地價稅、房屋稅、印花稅、水電瓦斯接戶費、產權登記費以及代書費等,除依法
令規定契稅由買方繳納、土地增值稅由賣方繳納外,其餘稅費由誰負擔,應該在契約中明
訂,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3.公設比多少

如果聽到「以最低的價格買到較大的坪數」,要注意坪數沒有沒灌水。因為樣品屋沒有樑
柱、家具尺寸較小、牆壁較薄,可能會產生空間的放大效果,交屋後才發現落差很大,可能
就是銷售員把夾層坪數都算進去,因此,購買時一定要問清楚:公設比有多高,自用面積多
少,含不含夾層坪數。

4.挑高夠高嗎

一般房子都是2米8到3米的高度, 但不少房子打著「挑高」的名義,主要就是看準購屋人認為
挑高可以做夾層的心理,但是如果是挑高3米6,天花板厚度就要10公分,3米6的產品只能做
成閣樓或是儲藏室,人根本不好活動。

5.何時可完工

購屋者最關心的是交屋日期,簽約時應註明開工日期、完工期限與交屋日期,並注意使用的
是「工作天」或是「日曆天」。

6.如何付貸款

許多建商標榜「只要自備x萬元,即可擁有美麗新家」,甚至打出保證九成銀貸的訴求,對
於自備款不足的人相當具有誘因。要注意的是,雖然建商願意接受高成數的房貸,但銀行可
不一定接受。

7.建材與設備

使用建材如電梯、廚具、地磚、衛浴設備等,建商多會在契約註明廠牌「或同等級之建
材」,但何謂同等級建材,為避免差異過大,最好在契約上註明建材內容及保固期限範圍。
通常一般設備保固期限為1年,如果契約上沒有這項條款,可以要求建商加註。

8.樑柱與格局

室內的隔間與平面配置會影響生活起居是否舒適與方便,房間的通風與採光是否良好,也都
是購屋人要問清楚的地方。此外,預售屋平面圖只看得到「柱」,卻看不到樑的位置,因此
有必要主動詢問銷售員,以免交屋後才發現大樑影響到空間規劃與家具擺設。

9.管理費多少

有些社區完工後建設公司會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住戶要按月繳納管理費用,購屋人應事先
問清楚費用如何計算。

10.違約責任

購買預售屋,從簽約到實際交屋約需經1到3年的時間,簽定契約時應詳加注意違約條款內
容,看違反哪些條款時,另一方可解除契約,並注意賠償的金額是否合理。

買成屋

買成屋的糾紛多集中在產權與屋況,因此,有5個問題也是在付訂前要問清楚的:

1.產權與面積

在付出訂金前,應先到地政機關申請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查閱所有權人、面積、有無設
定抵押、或被查封等情事,避免產權有問題。此外,要詳看所有權狀,計算確實的使用面
積,以免賣方虛灌坪數。

2.屋況看仔細

看房子時要注意牆壁有無漏水痕跡?附近環境如何?有無公害?決定購買時,最好有一段緩
衝時間,多看幾次並做多方面比較。

3.屋主為何賣

如果房子曾發生兇殺案或是自殺、地層下陷,還有國人避諱的風水問題,像是路沖等,屋主
或經紀人多半會隱瞞,或是裝作不知情;最好在購買前多向鄰居打聽,如果你完全沒有這些
忌諱,還可以趁機向屋主殺價。

4.斡旋金多少

斡旋金指的就是訂金,主要是買主表現誠意,讓房屋仲介人員拿來與屋主談判的籌碼,通常
是房屋總價的2%到5%。

此外內政部也制定了不動產要約書,與斡旋金最大的不同是,要約書不必先付訂金,而是簽
訂要約書。但缺點是,買主如果反悔,容易被賣方舉證提起民事訴訟,所以購屋人應多方蒐
集資訊,確定滿意這間房子後,再下訂或簽不動產要約書,以避免付訂後反悔產生糾紛。

5.價格合理嗎

屋主通常會給經紀人一個最低限度的「委託價」,另外再開出一個高出委託價1、2成的「意
願價」,留給購屋人殺價的空間。不過委託價到底在哪裡,通常無法得知,如何判斷價格合
不合理?基本上,只要經過嚴密的評估,認為這是自己可以接受的價格,又與一般行情相差
無幾,就可以稱得上是合理的價格。

買屋看契約書要先付訂金 樺昱建設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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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公平會
2004/01/08

 

房市回春,最近買房子的人越來越多,但購屋時千萬別忘記維護自身權益;公平交易委員會
今天決議,樺昱建設銷售「文林世家」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給付訂金才提供契約書供審
閱,是明顯違反公平法的行為,遭公平會判處新台幣 20 萬元罰鍰。

根據消費者檢舉,樺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文林世家」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
金,才願意提供契約書供審閱,違反公平法第 24 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的交易,因買賣標的物尚未具體成形,購屋人僅能從售屋人員及廣告中
瞭解標的物相關資訊,其中最足以充分揭露標的真象,就是契約條款。

況且,買賣契約多半是建商事先單方面擬定,建商無疑是具市場資訊優勢地位的一方。公平
會認為,如果建商先收取訂金,再揭露契約內容,而且如果購屋人對契約內容有所異議時,
建商不能接受;堅持既定內容簽約,否則沒收訂金,那麼這項訂金收取,就是明顯陷購屋人
於不利地位。

尤其,房屋買賣契約內容涉及專業用語,需時間查證了解,如果建商銷售預售屋時,給予購
屋人的契約審閱期間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行為。

公平會指出,為杜絕建商濫用市場資訊優勢地位,公平會過去就經兩次委員會議決議,建築
投資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若要求客戶給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或收受定金或簽約前,沒有
提供客戶充分契約審閱期間,以及少於 5 天的,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所稱顯失公
平的行為。

另外,公平會調查期間,樺昱建設辯稱銷售現場都有放置買賣契約書,供購屋人自由參閱,
但公平會到現場瞭解時,發現並沒有展示樣本,樺昱建設在調查期間也沒有對先給付定金這
件事予以合理說明,僅表示是銷售人員不瞭解銷售流程。公平會經衡酌決議,樺昱建設有足
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判處新台幣 20萬元罰鍰。

購屋反悔 雙方順利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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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三采建設
2003/10/06

 

台中張先生和太太兩人於8月31日,前往三采建設公司興建的三采藝術園區看屋,原本他們
找的是40坪大的房子,但經過業務員的遊說,張先生訂下一間50.29坪、總價420萬含車位的
房子,並當場刷卡繳交10萬元定金。

業者初只願退5成

事後,他們仔細閱讀契約內容,衡量自己的經濟能力,覺得難以負擔。張太太說:「壓力大
到都無法入睡。」遂決定要取消交易。於是從9月2日起他們數次向業者表達無購買意願要求
退定,並在9月5日寄出存證信函,但是業者不肯全退10萬元定金給他,表示最多只退5成。

三采建設表示,契約上有註明審閱的相關條款,該公司若不退定,也是能站得住腳,但考慮
到消費者的立場,為減少消費者的損失,他們提出新的方案,希望張先生能覺得合理接
受。

張先生說,業者向他們提出的新方案就是退7萬元,他和妻子商量後,覺得三采的扣款金額
仍過高,原打算申請消保官調解處理,但9月18日業者又主動聯繫他,表示願意全額退還定
金。日前張先生已取回10萬元定金。

消基會中區總幹事劉維寧認為,業者願全額退還定金,是守法和善意的表現,而張先生夫婦
的作法,值得其他消費者學習。


購屋8大陷阱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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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公平會
2003/08/3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29日公佈違反公平交易法的不動產糾紛8大類型,呼籲民眾留心個人
權益。

依連年來的申訴案件,公平會彙整不動產糾紛型態,包括收受定金前未提供契約供5天審
閱、隱瞞重要交易資訊、土地移轉年度未載明於契約、公共設施分攤未載明於契約、建商指
定貸款銀行、對預售屋未售出部份逕自變更設計,增加戶數銷售、建商要求客戶繳回契約
書、仲介公司欺罔行為。

為落實購屋人於預售屋買賣簽約前有充份審閱契約權,公平會表示,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
時,應提供至少5天的充份契約審閱期,若客戶審閱後要求修改契約條款,業者無正當理由
拒絕修改,也不可拒絕返還客戶為保留交易機會所繳付的款項,一旦違反上述情事,將構成
公平法第24條的顯失公平行為。

關於建設公司隱瞞重要交易資訊的情事,公平會指出,有建設公司推出預售屋時,卻未主動
告知土地屬於重劃區,承購戶得繳交土地差額費用,負擔土地重劃限制與負擔重劃費,這類
情形構成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違反公平法第24條規定。

有關土地移轉年度未載明於契約的糾紛,公平會認為,建築業者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未明確約
定土地移轉日期的行為,不利於購屋人估算土地增值稅,不僅民眾容易有錯誤認知,也影響
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顯失公平行為。

至於公共設施分攤未載明於契約的部分,公平會認為,公共設施分配涉及房地交易標的面積
的計算,屬於重大交易條件,如果公設未載明在契約裡面,將影響業者公平競爭,違反者將
依公平法第24條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處罰。

有關建商指定貸款銀行的糾紛,公平會表示,若購屋者欲自行選定貸款銀行,應與建商簽訂
於房屋買賣契約,若等到交屋辦理貸款時,才因個別事由擬自行辦理貸款,請求建商提供權
狀遭拒,此時,建商未必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針對預售屋未售出部份逕自變更設計,增加戶數銷售的糾紛,公平會表示,依公平法第21條
規定,事業不得藉不實廣告引誘交易或影響交易相對人權益,但建商在刊登廣告後,因情勢
變更或事實需要,依建築法第39條規定,起造人於申領建造執照後,必要時得依事實需要,
依法變更設計。

不過,建商未知會原買受人,就逕自變更廣告上所載的設計,使原買受人無從選擇而不得不
接受,就涉及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法第24條規定。

有關建商要求客戶繳回契約書的糾紛案,公平會表示,舉凡建築投資商要求購屋人繳回契約
書,才交付房屋、土地所有權狀、房屋鑰匙或履行其他債務行為,皆違反公平法第24條顯失
公平行為,可依公平法第41條規定處分。

關於仲介公司欺罔行為,公平會指出,有些不肖房屋仲介公司於仲介房屋買賣時,以虛報交
易價格的欺罔手段詐騙當事人,賺取差價。

由於買方出價資訊通常掌控於仲介公司,賣方因無從知悉而做出不利於己的決定,進而同意
降價,這類行為違反仲介公司首重的資訊透明、信實服務的行業規範,違反公平法第24條規
定。

公平會強調,違反公平法的不動產糾紛隨著時代有所不同,但民眾遇上不動產糾紛時,應注
意到是否違反公平法,準備人證、物證與契約,向公平會檢舉不肖建商。


售屋未提供契約審閱 公平會再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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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公平會
2003/08/28

 

達立建設公司銷售「新第來亨No.60 一品居」預售屋,在收受訂金或簽約前,買賣契約未提
供客戶審閱,違反公平交易法,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28日處罰新台幣 100萬元。公平會再
度呼籲建商依法售屋,以免觸法。

公平會近來接獲多件檢舉案,都是建商銷售預售屋時,要求先付清訂金或簽約金才能帶回買
賣契約的情形。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契約多半是建商事先單方擬定,由於建商具有市場資訊優勢地位,若先
收取訂金再揭露契約內容,假設買方對契約內容有異議,訂金很可能會被沒收,顯然陷買方
於不利地位,構成濫用市場優勢地位。

為了杜絕建商濫用市場資訊的優勢地位,公平會曾經兩次決議,規範建商銷售預售屋時,若
先要求客戶給付訂金才提供契約書,或者收受訂金或簽約前,沒有提供至少 5天的契約審閱
期,將構成公平法第24條所規定的違法行為,要求業者遵守規定。

日前展望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公平會罰款150萬元,今天委員會議審議
達立建設公司類似案件,審酌案情經過,決定處分達立建設100萬元罰鍰。

售屋契約未提供審閱 建商判陪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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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公交會
2003/08/14

 

展望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時,沒有提供客戶審閱房屋買賣契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4日
裁定,展望建設構成濫用市場交易地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罰款新台幣150萬元。

展望建設銷售「新第來亨 No.58師大居」以及「新第來亨 No.59金鑽新第」預售屋,被多位
檢舉人向公平會投訴未提供契約審閱期。檢舉人指出,展望建設還以簽約金未完全支付為
由,扣留買賣契約,他們事後發現充分審閱契約的權利已經被剝奪,憤而向公平會檢舉。

公平會指出,銷售預售屋時,因為買賣標的尚未具體成形,買賣契約往往最能充分揭露房屋
情況,但是買賣契約多半是建商事先單方面擬定,就契約相關資訊來說,建商處於優勢地
位,假設建商先收訂金才給客戶看契約,將使客戶陷於弱勢的不利地位。

為了杜絕建商濫用市場資訊的優勢地位,公平會曾經兩次決議,規範建商銷售預售屋時,若
先要求客戶給付訂金才提供契約書,或者收受訂金或簽約前,沒有提供至少 5天的契約審閱
期,將構成公平法第24條所規定的違法行為,要求業者遵守規定。

公平會表示,展望建設雖然辯稱將客戶分類來決定是否提供客戶審閱契約書,但是這種方式
等於是業者藉著測試客戶購屋誠意之名,達到收取訂金或簽約金之實,同樣將購屋人陷於不
利地位,顯然已經違反公平法,委員會議審酌案情經過,決定處分展望建設 150萬元罰鍰。

 
雨天看屋 抓漏好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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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信義房屋
2003/08/26

 

不論新成屋或二手屋,看屋都是一門大學問,挑對時機仔細看房,有助發現問題屋。

信義房屋指出,一般人嫌麻煩的下雨天,其實是判斷房屋優劣的關鍵時刻,雨天看屋可以發
覺是否有漏水、裂縫等問題。

一連下雨好幾天的梅雨季,或是颱風季節,都是檢驗出房子內部管線的好機會。這樣的情形
在屋齡較長的二手屋最容易發生,不少屋主為了修飾瑕疵還會以嶄新的裝潢來掩飾,因此,
趁著雨天「抓漏」,可以及早發現問題。

選個夜晚去看屋,能夠了解白天以外的住家周邊環境,包括晚間是否吵雜,有沒有特種行業
為鄰,附近巷道是否陰暗可能造成安全隱憂等。

看屋時,一些細節可以檢驗屋況。檢視浴室、廚房、或陽台的排水是否通暢,可以提一桶水
倒在地板上,看看水流能不能順利排出。

此外,藉著光線照射到牆面,可以由牆的側面檢視牆面是否平整或是有無裂縫,如果不易目
測也可以利用長木條擺放牆面測試。

針對每到颱風季門框、窗框這些容易滲水的部位,專家說可以用肉眼細看大門外框上緣是否
有收好邊,還是有水泥裸露在外,窗框接縫也必須密合平整,才不會一遇到下雨或碰到水,
就會造成積水或接合處浮起。

審視房屋周邊環境,除了在屋外走走看看,進到屋裡也得記得打開每扇窗向外瞧瞧,是不是
對著路沖、鄰居的排氣孔、或是「夜總會」等令人不舒適的景觀。此外,把窗戶打開也能了
解空氣是否流通、光線是否充足。


我先幫你補充一下資料讓你看看這樣你就知道應該怎樣處理還有你不夠認真
買房子不能亂買看都不看契約就買不然裡面咬是有很多對你不利的條文
將來上法院你會很吃虧,所以保留DM廣告....這樣對你比較有利....
回覆者:小平 發表數:-17 IP:218.166.101.* 2004-08-21 10:20:15
TO:
tom
問:
可是合約已經簽了.[建商是先收定金後.才給合約看]
要怎麼向建商爭取呢?
回覆者: tom 發表數:-17 IP:218.32.87.* 2004-08-20 23:29:32
建議你到公平會消保會消基會...去檢舉這樣無良的建商因為或許
拿走了你合約中答應你的不就沒有依據.. 這樣房屋你還要買要簽約
?好好想一下
回覆者:justice 發表數:-17 IP:211.76.98.* 2004-08-20 22:09:45
都交了屋了,房子也過戶了,不還給他又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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